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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光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目的犯之目的与作为直接故意内容的犯罪目的一样,也是有着本罪行为客观要素与之相对应而表现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关系。目的犯目的之主观超过要素论因其割裂了目的犯目的与本罪行为客观要素间此种内在的统一性,而违背了诸多刑法基本原则及哲学相关原理,故并不足取。 相似文献
2.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构成中主观要素与相应的客观要素之间的统一关系,由于主观超过要素无需存在对应的构成要件客观事实,因此,该理论的出现似乎打破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主观超过要素对不同类型的目的犯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因而不存在主观超过要素。以犯罪实行行为数量为标准考察主观超过要素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影响,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罪界之间的区分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3.
苑民丽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90-93
目的:犯的存在是立法者采用截断的犯罪构成的立法模式使然。从立法渊源和立法宗旨来看,目的犯的立法选择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两者的平衡。从犯罪构成体系看,目的犯的目的是独立于故意之外的“超故意的主观因素”,仍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素之一,这种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特殊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4.
阎二鹏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5):108-111
目的犯是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形态,特定的犯罪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中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规定目的犯的多种形式,目的犯中的目的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犯罪目的,它与直接故意之内的目的是不同的。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构成要件。研究目的犯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更有助于反观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其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犯之“目的” ,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 ,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 ,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 ,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 :其一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 ;其二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 ;其三 ,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 ,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包含式的方式 ;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 ,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6.
廖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63-66
目的犯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种类。目的犯属于二主观要件的犯罪类型,其主、客观也并一致性。关于目的犯目的与故意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未对目的犯结构进行系统梳理。本文在对目的犯主、客观关系分析的基础上,对目的犯目的与故意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目的犯目的不同于故意,是独立于故意的特殊、独立主观要素。 相似文献
7.
张平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8(6):101-106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止犯划分为预备中止、着手中止、实行中止与既遂后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一般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不可罚的中止与可罚的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等多种类型。对中止犯的类型作出新的划分,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8.
王兵兵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23-28
在我国刑法中实质的故意概念之下,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无法纳入到故意之中,是和故意并列的主观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应例外地被承认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共犯问题应依据客观违法论“违法是客观连带的,责任是主观个别的”的基本立场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高跃先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10-114
法定性是考察和界分目的犯的基本视角和标准,直接关系到目的犯范围划定,最终影响司法认定。解读法定目的犯的法定方式,不应囿于"目的"、"意图"等主观性描述,仅仅作形式界定,而应该探求刑法规定的实践价值,作实质性解释。非法定目的犯表面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实际上却有内在的一致性,因而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益侵害则是划定非法定目的犯的基本标准。检视目的犯在立法上的不足,作出相应的调整,将有利于对目的犯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10.
论转化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王仲兴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2)
转化犯是刑法学界尚未系统研究的一种自成体系的犯罪类型。它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文章从转化犯的概念和称谓入手,分析转化犯的三个基本特征:法律文字表达的外部标志,转化的固有范围和转化的特定条件。文章把转化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进行比较,指出它们是界定分明的三种犯罪类型。转化犯的提出和研究,对于完善立法、指导司法、拓宽和深化刑法理论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根据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关系,对于基本犯应采取行为犯、结果犯之二分法。 相似文献
12.
赵辉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3):383-386
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是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故意犯或基本犯罪的故意犯与加重结果的过失犯的复合形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只能肯定加重结果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而否定加重结果为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成立。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种具体犯罪,由于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导致了较重的结果时,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其他实行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来君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4):69-72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学研究领域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就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所涉及的要素进行了分析,旨在全面有效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14.
共同教唆犯不同于传统共犯理论中的共犯教唆犯,其构成要件有三:教唆犯主体为二人以上;各主体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故意;各主体有共同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对共同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应以刑法分则中单独规定教唆罪为基础,井以各教唆主体在共同教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论。 相似文献
15.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华池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5)
商业秘密由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经常受到侵害。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刑法遏制机能。 相似文献
16.
指控罪名不能更改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文章分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现状及成因,指出了法院直接改变控方指控罪名的弊端.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际,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即观念上树立起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制度上通过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消除职权主义的消极影响;立法上修正对法院直接改变指控罪名的肯定态度,通过驳回起诉,由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7.
吴刚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54-59
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我国刑法典没有规定其为共同犯罪。本文从对现存有关的主要理论分析入手,界定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特征,说明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特征并对共同过失正犯进行分类,最后对共同过失正犯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的论证。 相似文献
18.
韩雪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5-89
复行为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在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独立成罪的、异质的、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复行为犯区分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和结果犯型复行为犯两种形式。基于犯罪客体对犯罪既遂判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应以目的行为的完成作为行为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以目的行为完成后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结果犯型复行为犯成立既遂的标志。 相似文献
19.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相似文献
20.
陆诗忠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4):120-130
"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存在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学界对"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还存在着重大误读。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新的"麻烦"。当下的"犯罪既遂标准说"存有"立场错误"、"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构建新的"犯罪既遂标准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