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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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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立法层面,我国学者多主张将"环境权"法律化,支持以普遍赋予权利的方式抵制对环境的不利行为,这种权利本位的立法模式在"环境权"本身的虚假性及其与环境整体利益的不相容的背景下举步维艰.环境问题正是由于我们向大自然倾泻、挥霍了过多的权利,因此,面对环境危机我们更需要的是自我抑制和奉献,而不是索取,这表现在立法上就是突出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建立义务本位的环境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应对环境危机,对质疑者可能存在的担忧和疑虑也能予以充分回应.  相似文献   

2.
民法本位观探正——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争鸣雀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3.
民法本位问题在我国当今声名鹊起。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论、权利本位兼社会本位论等。民法社会本位说中的“社会”,难以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主体,决定社会本位不能作为一种立法标准和本位价值取向。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我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不必牺牲自己本份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4.
试论美国联邦和州宪法在环境权问题上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表明,现阶段美国法律在环境权问题上的发展有以下特点:一、联邦法院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不承认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但承认作为公权的环境权;二、州宪法对作为公权的环境权给予有限承认,但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只给予政策性的宣告。美国法的这一发展表明联邦和州以宪法对作为公权的政府环境管理权予以承认和保障,但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尚未予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美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表明,现阶段美国法律在环境权问题上的发展有以下特点:一、联邦法院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不承认作为私权的环境权,但承认作为公权的环境权;二、州宪法对作为公权的环境权给予有限承认,但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只给予政策性的宣告。美国法的这一发展表明联邦和州以宪法对作为公权的政府环境管理权予以承认和保障,但对作为私权的环境权尚未予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权利本位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是以普遍赋权的方式通过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权利宪法化、地方法制化和具体化为中心而展开的公民参与法律保障的立法模式。作为一种法哲学观念,权利本位观表达了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保障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或者出发点的一种价值陈述,实现了传统社会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力本位模式向现代社会权利本位模式的转换,包含着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法律现代化的功能取向。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的伦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性尊严造成的威胁和挑战需要通过确认新的人权来予以解除,环境权即是这一新型人权。环境权兼具公权和私权的伦理特征,是公权所要保护的完整性、持续性的环境公益与私权所要保护的个体性、当下性的环境私益相统一的核心。而作为具有底线伦理意义的消极权利与体现更多人本理念的积极权利相统一的环境权,其伦理特征则在最终为人类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服务中得到彰显。  相似文献   

8.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理论中一对最基本的范畴。权利和义务哪个是本位的问题,在中国和西方社会有着不同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文章通过对古代中国和西方社会公民法律角色的比较研究,指出中国义务本位法的形成与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西方社会城邦政治的确立、法律的发达和人本主义的兴起对西方社会权利本位法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权利本位法和义务本位法互为条件,辩证统一。中国当代社会应以权利法为本位,以义务法为补充,以趋早日实现“法治”。  相似文献   

9.
近代以来,收入分配的公共治理范式经历了两次变革。第一次,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第二次,从权利本位到平衡范式。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收入分配公共治理的形式变革,由平均、平等走向自由、效率,彰显了权利意识、效率优先和形式正义。而从权利本位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平衡范式则是收入分配公共治理的实质变革,以分配规则的“平衡性”、“公平性”、“正义性”来消解“分配不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相统一和收入分配的实质正义。平衡法的价值理念正引领和形塑着收入分配法治观迈向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为表征的分配正义观。  相似文献   

10.
论证环境权入环境法典的理由包括价值引领和构建公益诉讼权利基础的需要,但这两条理由均可商榷。环境法典作为部门法应该规定环境容量利用权、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具体权利,不宜纠结于环境权入典。环境权本质是价值表述,但措辞抽象而未能明示需要协调的价值,立法目的表述令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显性化,是比环境权更好地体现环境法典价值的方式。义务正当性并非只有权利论证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也并非来自权利,遑论环境权。环境权条款因缺乏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能成为主要规范,且内容抽象不能胜任辅助规范功能。强行适用环境权条款将导致司法专断,或令本已错综复杂的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更加混乱。  相似文献   

11.
作为环境法学的一个基石范畴,环境权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律人理论范式能够证成环境权的合理性,法律人的理论逻辑可以表述为:现实世界的人—法律人格—法律人—法律权利。依此理论逻辑,法律上的"生态人"最终还是要落脚于权利的实现,"生态人"的权利在环境法上所指便是环境权。环境伦理能够恰当地论证环境权的正当性和丰富内涵。尽管我国环境权立法存在诸多不足,环境权仍然具有强大的实践价值。环境权强调对人类的生存关怀,作为一种立法理念和权利类型环境权可以促进立法完善,是立法演进的力量。  相似文献   

12.
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观念的变革与前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的历史条件下 ,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着观念的转变 ,人们应当对诉讼功能、诉讼价值、诉讼国际标准等问题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 ,应当摒弃“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 ,应当实现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向“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13.
环境法“义务重心论”是从“法的技术”层面提出的观点,是有别于“法的价值”层面而言的“义务本位论”,既非漠视主体的权利,也非“义务本位论”的回归,而是对环境权利“最给力”的捍卫与落实,其实践意义在于增进法律实效.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客观依据正是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类需要的基础性以及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环境法亟需实现从“亡羊补牢式”“倒逼”到“未雨绸缪式 ”“预见”的“义务重心”立法理念匹配以及在合理配置各主体环境义务、扩充环境积极义务的内容、增加环境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及强化违反环境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层面进行环境立法“义务重心”的路径拓展,以期通过“义务重心”的环境立法变革增进环境法的实效.  相似文献   

14.
环境侵权行为对公民环境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而公民并不能通过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很有效地救济自身受到侵害的权益。这基于环境权是一种兼具公权与私权性质的复合性的权利,突破了单纯的民事权利的属性,并且其法定化程度不高。由此,环境侵权中的权利冲突呈现出多种类型,有应然环境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法定环境权利与法定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有规范权利转化为实际权利过程中出现的冲突,这对于环境侵权救济路径选择提出了多样化需求。  相似文献   

15.
党章文本中关于党员及预备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开除党员、自行脱党、党员退党、入党介绍人职责的规定等体现着党员义务本位的价值理念,即党员义务一律一样,党员义务是目的、党员权利是手段,可以作出党员应当履行义务的推定,但党员义务本位并不是党员唯义务论等。党员义务本位与公民权利本位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经历了由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到国家集体本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人们误读了西方的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于是在法律移植、法律建设的过程中,走了许多弯路,在修订新民法之际,应正确解读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7.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权,一是私权,一是公权,并以此为规范对象分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即私法和公法.(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认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划定政治国家和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市民社会是一个以市民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民法亦当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的私法.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全、大面积城市化引致了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与成熟,亟须民法高扬市民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8.
法律权利化:权利本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从朦胧到觉醒,在法律的本位问题上,权利本位将取代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说是从应然性的权利出发,是将“本位”问题置于“形而上”的领域。法律权利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同主体对权利的觉醒造成权利的重新构建,特别是不同人群之间权利的重新配置,这种权利的配置包括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分,权利总量是一个守恒与动态发展和动态平衡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中国针对调解的司法政策受制于民事诉讼的功能预设和现实状况,每每作出重大调整。政策多变的背后是国家本位立法理念的深刻影响,调解制度沦为实现国家司法功能的工具,丧失了独立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础,跌宕起伏在所难免。在未来的调解立法与实践中,应实现立法理念从国家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实体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使用利益调控之手段,合理控制案源以利于诉讼功能之实现,使诉讼制度与调解制度相得益彰。惟有在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下,调解制度才能奠定平稳发展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民法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有学者将这种发展趋势归纳为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反向运动———“从契约到身份”。该文分析了由此论题引发的民法的本位之争,对相关观点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民法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仍然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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