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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再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废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无论是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履行缔约国义务考虑,还是为了遏制国内侵犯著作权犯罪形势、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都应当取消刑法"营利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限制,扩大刑法对著作权侵犯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2.
黄晓亮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9):73-77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特殊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探讨的不是很多,但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问题。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法条竞合,应着重分析该罪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应按照“重罪优于轻罪”原则处理。关于该罪的共同犯罪,须特别注意受委托制造行为的性质。而关于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需要结合该罪的行为形态进行分析。关于该罪的罪数形态,则要注意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崔建华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0):78-82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一,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该罪规定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与时俱进,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罪状叙述上,"以营利为目的"应予以删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立法应当... 相似文献
4.
侵犯著作权罪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根源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与前置法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强调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概念必然要作出与前置法完全一致的解释。与其执拗于“著作权说”与“秩序说”之间的理论抉择,陷入法益侵害说下侵犯著作权罪质界定的“双重迷思”,倒不如转向科学界定“著作权保护不同法领域之间关系”这一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探究上。在目的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与著作权法通过直接赋权实现激励目的的路径不同,刑法则是通过确证著作权法规范效力,确保著作权制度发挥效能来实现激励目的。《刑法》对“复制发行”等核心概念可以作出与前置法规范不尽一致的解释,但应符合目的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谢向英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2):54-59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6.
赵秉志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5):34-36
TRIPS协议关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在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法定刑、对侵权复制品的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在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时应参考借鉴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安然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3):63-76+128
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人工智能作品的大量涌现,使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不得不面临“法益稀释”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秩序说”与“私权说”无力单独应对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前者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侧重会导致“数字鸿沟”的加剧,而后者对著作权私权的青睐则不利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进步,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双层法益理论可以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调整与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只有通过权威鉴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才能被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对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惩治应适当降低处罚强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研究——TRIPS协定和因特网条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存废问题,大致有取消论和保留论的对立。TRIPS协定中蓄意规定不应排除成员采取营利目的实施方法,蓄意商业规模一般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故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营利目的要件与协定具有符合性。基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因特网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传统——网络二分论应成为营利目的要件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存废与否的未来走向。 相似文献
9.
陈志鑫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6):137-141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相似文献
10.
杜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4):59-65
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利用轻刑矫正罪犯,减少监狱压力。但是面对日趋严重的犯罪全球化问题以及“严而不厉”政策的局限性,英国议会不得不考虑对某些犯罪实行“严而又厉”的刑事政策。本文将通过英国议会对侵犯版权罪的近几次修改,论述英国刑事政策的发展和变化。与此同时,比较中英两国对侵犯版权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我国侵犯版权罪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张翔飞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2,15(3):122-125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12.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浏览网页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由此引起的一个问题就是网络的链接问题。从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链接纠纷可以看出:网络链接本身不是没有问题的。本文拟以网络链接所引起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为关注点,从网络链接的含义、分类入手,进而探讨网络链接是否必然引起网络著作权侵权,为我国在网络链接方面的立法规制提供一些依据。 相似文献
13.
朱庆锋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51-55
网络链接不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一般不构成对版权的侵权,但是不同形式的链接对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及其损害程度亦会不同。因此,需要对各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以期既能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又能维护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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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涵盖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适应.基于经济、技术、管理等因素,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免责事由.提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发挥著作权管理协会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王明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0):20-23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们在更快更好地获得和交换信息的同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网络著作权及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了网络著作权的特征及主要侵权类型,探索建立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技术保护、行业自律保护的三种主要保护模式,以期对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6.
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始终为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关注。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是规定应对受到侵害的网络版权权利人给予何种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因为关系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效果,所以很有研究的必要。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必须从民事救济的体系化、行政救济的完备化、刑事救济的规范化入手,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通常很难通过损失计算和获益计算的模式来维权,最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赔偿请求提供了适当的便利,但是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未经网页著作权人的许可利用网页快照,对网页进行复制、存储、允许网络用户对该复制的快照进行访问的相关行为的定性入手,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网页著作权侵权,传统的著作权抗辩事由是否可以继续运用,以及提出网页快照是否侵权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借鉴灵活开放的“合理使用”标准确立其存在的合法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游浬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34-38
P2P技术在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由于P2P是具有双重用途的技术,所以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软件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时,既要考虑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技术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美国、澳大利亚的帮助侵权、引诱侵权和许可侵权认定规则,提出构建以共同侵权为基础的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