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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艳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4):100-10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对有关程序事项的选择权.民事程序选择权源于各国法律对程序主体原则的承认,是为了切实保障国民平等运用诉讼法和接近司法活动的机会所赋予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确立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有利于提升民事司法的公信度和接纳度. 相似文献
2.
段灵芝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5)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基于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的权利。本文主要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理方面以及立足时代背景之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剖析了此项权利设置的正当性,以期为完善我国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相似文献
3.
马登科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1):116-121
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科学的民事简易程序设计,应当遵循平等接近正义、协同型诉讼模式之审理、程序设置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程序保障以及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等基本法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卫江波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184-185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论中的深化,以及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民事程序选择权成为学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课题。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出对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分析,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保障当事人拥有选择程序的权利,有助于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提高程序效益.但是,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滞后和治权主义的影响,使诉讼选择权制度没有形成法律原则和完整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应体系化选择权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丰富的诉讼程序"菜单",提供具有弹性的诉讼程序加以实施. 相似文献
6.
高春贵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4):112-114
合意解决纠纷机制是行政审判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强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合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行政纠纷的合理解决拓宽途径;贯彻于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诉讼合意解决纠纷机制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合意性、终局性。行政诉讼建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2):5-12
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严重忽略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导致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下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小额诉讼程序在追求诉讼效率的同时,应遵循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纠纷的处分自由、注重权利的操作性与救济性等基本原则;在此理念指引下,明确赋予当事人充分享有管辖异议权、程序异议权、合意选择权、委托代理权、最低限度参与庭审权和审级救济权等基本程序权利,并完善各项权利的具体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8.
谢秋红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3):67-71
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尊重并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在法定范围内,被告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选择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的事项,具体如对审判程序的选择和对审判方式的选择.虽然程序选择权未被表述为被告人最基本、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但因其有着广泛的理论依据从而具备了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故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应当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9.
吴越桐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55
为回应接近正义运动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智慧法院将新兴科技手段应用于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工作中,是司法智能化的产物。智慧法院的建设,不仅要在制度设计中关注诉讼效率的提高,也要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权利作为法理学的基础概念,应是智慧法院正当性的逻辑起点;应以权利救济为逻辑基础、以程序选择权为逻辑重点,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应以权利为起点进行顶层设计,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程序选择权来实现诉讼权利保护,并以程序选择权为重点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寇晓燕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2):50-52
民商事仲裁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调解、诉讼一起构成了民事程序法体系。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意行为和程序强制性效力的结合。二者的有机结合,仲裁制度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有节制、有保障的程序主体性使仲裁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这一领域内独领风骚,相对于调解、诉讼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11.
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关国际法文件和各主要国家对此普遍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以实质性的简易程序启动权以及程序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并确立案情知悉权、获得律师辩护权等为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利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权保障等现代诉讼基本理念。也有利于与世界简易程序选择权立法趋势相一致。 相似文献
12.
包汉财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73-77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13.
吴天月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2(4):343-346
当代程序简易化改革中,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即将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应当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管辖权、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审级制度及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该程序的建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徐胜萍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06,43(6)
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一般依据原告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或依据民事案件的性质由法院裁量。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经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后,一般不允许任意转换程序。但诉讼程序是为诉讼案件服务的,诉讼程序的每一项形式规则,都应当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这两大基本价值联系起来。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合意选择将民事案件由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在兼顾程序安定性等要求、在程序转换不致迟延诉讼的情况下,允许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刘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5):512-5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程序,这种状况无法满足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诉前强制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的组织、调解的程序、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李旻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6):111-116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及诉讼上和解均属于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视听,应予以辨析区别。尽管民事诉讼和解属私法行为,并且在当前强调调解的司法语境下,和解存在的制度空间被极度挤压,但民事诉讼法还应对其加以规定。因为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更多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利益需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高春贵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1):70-73
建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是矫治司法先天不足的一济良方,行政诉讼建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有其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并非无稽之谈。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行政诉讼建立合意解决纠纷机制非常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诉讼程序中引入合意解决纠纷机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法修订、完善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8.
符颖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5(3):108-111
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用人民陪审制并享有与该程序相关事项的诉讼权利。其实质是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对程序价值作出判断的一种处分行为。我国目前由法院启动人民陪审制的做法存在很大弊端,借鉴国外审判形式选择权的实践方式,赋予当事人积极完整的人民陪审制选择权是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民事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胜萍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委托调解是对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探索。法院委托调解是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间调解人指挥调解程序的背后是法院司法权的支持和支撑。委托调解虽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但因为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调解结果都有法院司法力量的介入,法官裁决或命令的作出有时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法院委托调解中也应当强调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 相似文献
20.
回应型司法下的程序选择与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与立法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2-12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