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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私法的分类是成文法国家对法律规则的基本分类。公、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公、私法的区分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和不同的形式要求。近代以来,私法的价值观和形式理性的特征扩及公法,从而使公法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公、私法在价值观和形式上产生了不少共同之处,但是,二者的差别仍是明显的,二者的区分仍有利于人们更容易地理解和掌握成文法,了解法律的性质及其目的。正确地认识公、私法的历史关系,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的公法实施中,不仅存在传统意义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形式理性的固有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的模糊与冲突及其带来的空隙、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的反差、合理限制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有比较优势是其四个主要原因。就我国现实而言,总体上是需要吸收借鉴私法化的实施方式来突破公法实施的理性瓶颈制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法私法化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建立健全公法实施组织的信息管理制度、辩诉交易与和解制度、私法化实施效能调控制度,从而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现代公法实施私法化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德国学者韦伯在运用其首创的"法律理性类型"概念进行比较法研究时,认为英国法不具备"法律理性类型"的"形式理性"特征,不能为社会带来必要的"确定性".然而,作为西方法律文明另一代表的英国法,其实际地位与作用却与韦伯的判断相左."法律理性类型"理论之所以在英国法分析中出现困境,原因在于韦伯把"形式理性"概念绝对化了,认为只有具备该特征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确定性",才是"法律理性统治"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事实证明,英国法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得"确定性".英国法是另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统治"的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4.
有论者谓私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基底和根干,笔者提出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色是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它表现在早期西方法的私法色彩、民商法(典)的发达、近代以前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西方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对个人权利的承认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私人化的民事性法律体系及其意识,与市场和个人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法哲学上透视,可以说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正是对市场自由和个人权利尊重的体现,是西方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法律上的表达。它在推动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法治化的同时,还保护和促进了人权的发展,这是它持久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5.
私法传统与人文精神有着不解之缘。人文精神的核心观念是以人为中心,推崇人的价值、尊严和平等,相信人的理性等等。这些观念是影响私法传统的形成和发展的必然因素。本文试图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制度两个纬度探讨从古代到现代的私法传统中的人文因素。  相似文献   

6.
付其运 《理论界》2011,(10):75-76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视实践中的判文解释,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和现实人权的保障等。而实践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观更符合现实需要。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探寻法律价值所为何来以及人们在何种方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将日常生活中混合了其他因素且不同向度的情感倾向容纳其中。  相似文献   

7.
法律结论的确定性问题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中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结论的确定性是逻辑科学和法律科学从而也是法律推理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形式法律推理是保证法律结论确定性的基本手段,而实质法律推理和非单调法律推理是必要的补充.其共同的价值目标是从不确定性中寻求法律结论的相对确定性.  相似文献   

8.
赵娟 《江苏社会科学》2007,2(6):225-231
公法与私法之区分的实质意义在于划出公私两个领域之间的"楚河汉界",公法与私法在价值追求上的同质性又使得二者"貌离神合".在我国,既有明确公、私法之"楚河汉界"的必要性,也具有实现公、私法之"貌离神合"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现代性反思境遇下的私法文化精神重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私法文化精神体现着现代性的价值信念和精神诉求,随着现代性的反思和批判,私法文化精神也发生了重大转向,尤其是法律理性的反思切换、权利自由主义精神的深度嬗变和法律人格的重新定位。因此,必须以这一当代反思重建走向为参照,积极培育中国的私法文化精神,从而推进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0.
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明  谢维雁 《天府新论》2003,4(1):66-69
公、私法的划分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普遍意义。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对宪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不仅为宪政提供了现存的思维方式 ,孕育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精神 ,而且还促进了宪法内容和形式的完善 ,宪法是公、私法划分的最高表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重视和借鉴公、私法的划分方法。  相似文献   

11.
公法与私法划分历史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中,一度被我国法学界否定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对这一划分进行重新认识时,历史考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表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而非其原因,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实现法律内容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私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明显而重要,公法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同样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2.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3.
王春梅 《北方论丛》2010,(6):144-149
人以其理性构建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体系时,既要确保人的主体地位,又要实现其价值目标与利益诉求.民事主体是人在私法中的地位展现,民事权利则是主体利益诉求的法律落实和主体的人格性延伸.因此,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的全部目标.但是,私法的功能障碍使对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保护成为私法不能承受之重,宪政制度则为私权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契合支撑.  相似文献   

14.
环境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意义重大,目前学界主要有独立说、经济法说和社会法说三种观点,其分歧产生于各自不同的部门法划分理论。法的本质是形式理性与利益衡平,这决定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行政法属于公法,而环境法又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相似文献   

15.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若干理论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历史上,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十九世纪,欧洲大陆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撰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得到广泛的运用。此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各国重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法与私法划...  相似文献   

16.
一、明确商法的私法属性是商事立法完善的前提虽然“商法是私法”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基本法学观念,但目前我国法学界出于种种原因,对此莫衷一是:或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即公、私利益相统一,而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属于公法权利或公权利.界定相对人公权利的标准主要有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否与公共利益或秩序相关、权利的载体是公法还是私法等.尽管同为公权利,但相对人公权利与行政主体公权利在受法律保留原则规制的程度、行使的自由度以及权利支配力的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8.
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准确定性对于征收立法中恰当配置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学说中将征收关系定性为单一私法关系或单一公法关系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从公法与私法交融的视角来界定公益征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比较全面和准确的.  相似文献   

19.
税收代位权是我国《征管法》增设的一项新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借鉴相关私法制度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公、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作为公法主体的负责国家税收征管的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行使税收代位权,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对税收代位权予以定位是准确适用这一制度的前提;而从法律上对其予以详细的界定和规划,则为准确适用税收代位权制度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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