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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焦洪昌 《中华儿女(海外版)》2000,(2)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是善良人们的诉求,是宪政主义的工具。司法公正像信仰一样需要不断强化,像文化一样需要逐渐积累,像风俗一样需要慢慢养成。然而,司法腐败却来势凶猛,它像水草一样迅速蔓延,像瘟疫一样快速传播,像有害气体一样急速扩散。所以,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特别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一项急迫的任务。司法腐败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以下几项,在新闻媒介里,也许是司空见惯或耳熟能详的:警察包庇或纵容犯罪;司法人员施暴乡里,滥用职权2收受贿赂,敲诈勒索;“吃完原告吃被告”;地方一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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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腐败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道巨大障碍。只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才能高高擎起司法公正的利剑,从而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社会。 相似文献
4.
司法腐败的诱因与防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兰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5,(1):33-35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造成司法腐败屡禁不实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制.防治司法腐败必须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理顺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关系,提高司法队伍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各种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的司法制度,完善人大、检察院、新闻舆论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梁旭红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3,(3):80-85
司法是避免权力乱用、保障健全的社会秩序的安全阀 ,整个社会的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公正。司法领域的腐败是权力腐败的具体表现 ,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的结果 ,也是司法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所致。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它直接动摇民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进而危及国家权威和社会稳定。必须充分认识其危害性 ,采取有效措施 ,从制度、体制、观念等各个层面对司法腐败行为予以防治 ,以维护法律尊严 ,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重视对“广义政治”理论的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德厚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6,(2)
“广义政治”是我们对“政治”这一概念进行重新探索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它与“狭义政治”相对称,意指所有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特征和最一般本质。其基本含义是:社会的政治主体及其历史惯例或法律规范的社会利益全局关系所支配的公共权力活动和过程。根据广义政治论,政治与人类社会同生共存;政治生活如同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一样,存在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始终;阶级政治是人类社会特定的政治生活形式。广义政治理论为理解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现象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7.
论司法腐败的控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俭伟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6(2):57-60
法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公正,而司法则是实现社会正义、公正的具体活动。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的希冀所在。司法腐败是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现今中国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是腐败问题。应从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建立高薪养廉制、法官惩戒制、法官弹劾制,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对司法腐败进行控制。应当建立《反腐败法》,根据诸种腐败行为的不同特征,设立相应的罪名,完善反腐败的刑法机制,让刑法发挥出对司法腐败行为应有的震慑作用。 相似文献
8.
司法腐败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不能代表公正和正义,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如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案不办,互相推诿;以罚代刑,以清代法;越职办案等.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有司法素质不强、拜金主义影响、司法环境不良、监督力度不够等.司法机关对司法人员的违法乱纪现象要严加处置,以扭转由一些不良现象造成的不利局面,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一个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相似文献
9.
谢丽琴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4):66-69
审判独立无疑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焦点所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审判必须独立,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现状、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现状构成了对审判权实施监督的实证依据。因此,在逐渐提升审判权地位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其的监督。 相似文献
10.
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公正与否,直接决定了国家安危、社会安宁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与否。中国的司法独立虽然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全面改革现有的制度,以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建立司法独立的保障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防治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1.
李庆喜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0-13
同性恋现象的产生有生理原因,有社会原因。同性恋是人类在性别问题上的"异化",是人类生理病态或社会心理病态。同性恋现象不符合以保证人类繁衍方式为核心的伦理规则。所谓同性婚姻,不是"婚姻",是与婚姻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不同概念,它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同居关系而已。因此,同性恋者有同居的权利,但是没有以婚姻的名义要求社会像对待异性结婚者一样为他们的同居公证财产和其他事务的权利。社会没有权力强行干涉同性恋,但是绝不能支持同性恋现象,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同性恋现象的发生率,这才是正确的态度。 相似文献
12.
李化祥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2,(5):53-57
我国司法制度与人民民主权利及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不相适应,司法腐败日益凸显。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不仅背离了公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引发了社会成员对法律与法院的不信任情绪,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地方性司法和司法监督方式是造成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因素。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司法投诉委员会接受终审裁决的原被告当事人的投诉,一则使人大在任命法院人员时依法真实地授予他们审理权限,同时也真实地加于监督管理,力求司法公正;二则对我国目前地方性司法设置一个监管性闸门。 相似文献
13.
谢丽琴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2):61-63
审判独立无疑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焦点所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审判必须独立,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对审判权实施监督不仅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现状、司法腐败现象、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现状构成了对审判权实施监督的实证依据.因此,在逐渐提升审判权地位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其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周君才 《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2008,(4):39-42
社会分层是观察社会一种特殊角度,也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作为观察角度,我们可以用一系列的指标来描述社会;而作为社会现象,其本身需要被界定,以探寻社会分层言语结构的逻辑基础。社会分层作为由各个个体的生产力发挥而形成的社会集合之间的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是人在塑造自己、塑造社会、塑造世界的过程中的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表达的客观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现象。 相似文献
15.
卢永潮 《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内容。改革审判体制,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遏制司法腐败的蔓延,是克服司法不公、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6.
邹继香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93-94
一、体育运动社会间性的基本矛盾体育运动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同语言、意识等社会现象一样,也是社会生活需要的结果。我们说,社会需要和人的体质状况之间的矛盾正是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现象的基本矛盾。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得各种不同的体育运动方式得以产生、发展、兴亡盛衰不断变化,绘制了一幅丰富多彩的体育运动图画。应当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需要,绝不是什么个人的主观的意图和愿望,而是一种通过人所反映出来的由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这种社会需要是由三个… 相似文献
17.
周平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4)
人作为生物人和社会人,具有许多生物的和社会的共性。如人类在哭和笑时的表情是一样的;高兴、痛苦、憎恨时的心理是一样的。然而世界又是多元的,各民族有各自的语言,这就产生了跨民族交际时翻译的需要;各民族又由于地理区域、社会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文………… 相似文献
18.
彭勃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9(4):140-145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司法的力度,重振被人们冷落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目标应当是在统筹考虑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整合相应的诉讼制度和法律规范,在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基础上,调节好追求实体真帝和保障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9.
莫良元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4):55-57
司法腐败现象在当前仍十分突出,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司法权异化是产生司法腐败的本质原因。防治司法腐败的措施关键在于改革时下的司法体制和确立司法监督权威。 相似文献
20.
程宗璋 《潍坊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审判方式的改革赋予了法官依法裁量的权力,因为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监督予以制约,此权力的滥用是导致当今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依审判活动各环节(案前、案中、案后、案外)之特殊性,应分别遵循分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开放原则和监督之监督原则,以作为监督制约常态化的基点、重点、着眼点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