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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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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相似文献   

2.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相似文献   

4.
通过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应当首先坚持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为继承法的基础,从国情出发,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顺序上,采纳亲系与亲等相结合的模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和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规定的滞后性和片面性也日渐彰显。鉴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继承权、代位继承等方面作出重新规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加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大量的涉外继承案件也随之涌现。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调整其国内继承法律关系的规定千差万别,这一领域的国内立法的健全与完善对解决大量涉外继承案件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国内有关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在法定继承方面,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甚至是立法空白。为此文章拟对上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同时,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的连接点选择上,主张提升国籍这一连接点的地位。  相似文献   

7.
薛晓红 《21世纪》2013,(6):64-65
问题:王家有同胞姐弟四人,父亲王某生于1915年7月1日,生前在某医院担任院长职务,于2001年1月24日因病去世。母亲韩某,生于1938年7月3日,因病于2003年10月7日在美国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某区306室楼房一处,现登记在父亲王某名下,并由排行第三的儿子王三居住。王三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甚至全部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其他兄弟姐妹未尽照顾父母义务,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请问: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  相似文献   

8.
《继承法》立法背景的变化,导致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方面在现时代存在诸多不适,通过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立法的对比分析,主张: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三亲等亲属,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位阶并规定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规定配偶继承零顺序并增加配偶先取权和用益权,采“固有权说”之代位继承。  相似文献   

9.
随着两岸四地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大,跨法域婚姻家庭增多,相关继承纠纷日益显现。适逢大陆民法典制定之际,比较港澳台及大陆四法域法定继承制度,大陆应在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继承人应继份方面借鉴他法域做法,完善大陆法定继承制度,为深化两岸四地的交流与发展鼎力奉献。  相似文献   

10.
地方立法的制定与颁行为我国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搭建了制度空间、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庞大体量的背后却潜藏着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隐忧。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忽视立法适用性,立法介入不必要场域等因素是地方立法恶性膨胀的"幕后推手"。遏制立法恶性膨胀,必须从作为立法源头的立法启动环节入手。立项论证机制的运行逻辑在于通过"以权利对抗野心"的制度架构,完成对于立法启动行为随意性的约束。因此,立法立项论证机制成为遏制地方立法恶性膨胀趋势的制度选择。现实中,立项论证制度已于部分地方开始制度化运行,但仍面临诸如制度普及性较低、论证主体范围过窄、论证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各省市级地方有必要全面确立立项论证制度,建立开放的立项论证机制,明确立项论证的标准,并坚持立项论证过程的公开。  相似文献   

11.
实证法尝试建立一种不是关于正义的但却是一种有意义的秩序,它剥离了自然法的基本概念的实质性内容,而保留了其逻辑形式,力图通过逻辑的力量说明法律自生自发的可能性,这种逻辑力量隐含于语言中,语言的内在逻辑保证了法律作为一个语言系统所具有的稳定性,同时语言的可解释性赋予了法律的灵活性,使实证法秩序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12.
论法律秩序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但我国法学界对它的探讨却不尽人意。本文初步就法律秩序之概念及其法理特征做了专门探讨。文章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人们之间所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调整是法律秩序的前提,有序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秩序的本质,规范化的人类生存方式是法律秩序的目的。法律秩序的外在特征是适时性、文化性、稳定性和公共性。其内在特征有五个方面,即法律规范性、社会动态性、实践条理性、模式性以及权威性。  相似文献   

13.
立法程序乃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 ,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程序正义的制度设置 ,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及自律性等几大属性。现代立法程序的价值体系主要由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构成。其中 ,正义奠定了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 ,效率赋予了立法程序经济性的内涵 ,秩序则给立法程序注入了制度化的理念。现代立法程序的建构及运作应当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和秩序”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4.
随着第一批使用网络的人群正逐渐老去,虚拟财产继承也暴露出不少类似于立法缺失严重、监管主体不明、侵犯他人隐私,价值核算困难等问题,实现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实现财产的经济精神双重价值,构建和谐互联网环境。在法律范围界定、保存、管理、分割的基础上,引入运营商配合以及第三方促进等先进国家经验,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障碍。  相似文献   

15.
作为人们交往行为预期机制的法律,其预期能力的大小与立法预设息息相关。立法过程有三个位阶的立法方法,其中一阶立法方法用来认识和解决事物关系的规定性,并把所认识到的规定性赋予法律预期;二阶立法方法用来在多元对立的价值和事实中,通过交涉辩驳,借助或包容、或选择/排除、或设定价值与事实的效力位阶,安排法律的价值和事实预期;三阶立法方法则针对既定法律预期的缺陷(模糊、冲突或空缺),在立法上设置救济方案,进而在实践中逐渐完善法律预期,提高法律预期能力。显然,一阶立法方法通过“真”来“加持”法律预期;二阶立法方法通过“善”来“加持”法律预期;三阶立法方法则通过“美”来“加持”法律预期。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的理论架构与制度设计实乃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石。以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为价值契入点,大陆法系诸国家设计了善意取得、公示公信、物权行为无因性等物权变动制度,实践并完善了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中主义等物权变动立法主义。立足我国本土法制资源,结合我国特殊法治背景,对大陆法系民法国家的物权变动价值定位及其立法实现展开理论与实践双重视角的全面探讨,必然会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产生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相比较,我国现行继承法已日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结构的巨大变迁及家庭财产的急剧变化,不能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益,其不足之处已愈发突显.未来继承法应根据配偶权保护日益加强的国际立法趋势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对配偶继承的顺序、继承份额及时作出修改;增设生存配偶的先取权、用益权、特留份等制度,实现对配偶权的周到保护.  相似文献   

18.
归扣制度是遗产分割中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本质是基于公平理念而实现继承利益的平衡。近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归扣制度,我们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民间习惯与实际需要,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遗产分割的归扣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以其独有的方式撕裂了道德底线,向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此类事件不能仅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道德的谴责已无济于事,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和思考。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既然属于侵权行为,那就应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法律从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方面进行有效规制。这样有利于拓宽法治的空间、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治、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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