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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现代律师职业存在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环境,而非人治或法制社会环境。律师职业有特定的法学教育气质和职业伦理规范,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收入来源是律师职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律师职业以保障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执业动机和归宿,律师职业运行的基本机制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律师职业的基本作用是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职业以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律师系地位独立、行业自治的特殊人群。  相似文献   

2.
民初确立的以会长制为中心的律师公会制度,初步实现了律师职业自治.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律师公会规模的扩大,会长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27年,国民党为了加强对上海地区社会的控制,要求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组.国民党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强势介入反映了国民党对律师职业进行控制的强烈欲望,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革创造了条件和契机.委员制在上海律师公会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职业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反映了中国律师职业自治模式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3.
律师职业自治的制度源自于西方,其主要功能在于维护律师职业群体的声誉、独立和利益,并进行自我管理。民国时期律师职业的自治组织是律师公会。律师公会的组织结构经历了从会长制到委员制,最后到理监事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既体现了民国律师职业群体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和自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政权对律师职业控制的日益强化。  相似文献   

4.
律师行业自治是各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普遍选择,也是我国未来律师管理体制的必然走向。认清律师行业自治的服务、制约和沟通功能,对我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法律职业伦理共性与个性的分析,探讨中国目前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在现实中尴尬的原因。介绍日本法官与律师之间在职业伦理建设方面的成果,为中国律师自治及与法官之间良性关系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董进  宋思宇 《学术论坛》2012,35(4):142-149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和职业社会学的观点对美国律师职业领域的发展进行考察,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职业与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存在着实践矛盾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种矛盾有着不同的表现。这对于中国法律职业化发展有着借鉴作用。如何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中实现律师职业在技术性与公益性并重应该受到目前学术界的重视,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需要通过借鉴美国律师执业在这个问题上的发展历程来规避美国曾经出现的问题,以实现律师职业的基本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7.
一、司法职业共同体与律师职业 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司法制度中人的因素,是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影响最大且最具典型性.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通常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共同组成,这几种人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律师协会(Bar)的成员.美国的司法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各个司法职业之间的人员以律师为中心变动频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①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对我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寄托了很大希望,他们希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8.
基于职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特权,是特权产生及特权设置具有了合理性,这样的制度建立在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经济分工的背景之下.律师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职业类型,赋予律师职业特权对于律师行业的成长以及促进律师有效执业均有重要意义.从律师职业专业性、服务性、商业性、独立性、自律性的五大属性出发,律师职业特权也具有法律专业性、服务继受性、价值平衡性、权利独立性、规则限定性等特征.广义的律师职业特权泛指律师基于职业而获得的优先权或是特定的执业权利,狭义的律师职业特权则特指司法制度中的律师拒证特免权制度,从法学学科分析的角度,与证据法学可以找到最佳契合.  相似文献   

9.
法治与律师职业的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瑜青 《学术界》2005,(4):143-152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反映的是法治在中国的进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律师职业理解上的变化。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是法治社会不同于其他时代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种定位是法治文明的文化本性所要求的。由此,律师职业也就有了自身独特作用,可以说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是律师职业的本质所在。但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律师职业的现实状况又存在着矛盾。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同,现行法律对律师职业的支持状况及律师自身素质等直接影响着律师职业使命完成的质量。为此,本文认为律师职业作为社会或民间的法律力量,以维护私权并促进司法的公正为其职业的规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加强律师工作的法治环境建设和律师自身职业建设。  相似文献   

10.
社会对执业律师社会作用的期望值往往高于普通职业者,律师职业的特点使其执业道德伦理标准和其他普通职业者有相似的基础又有特殊职业的差异.律师坚持执业道德伦理标准是其维护中国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也是真正实现律师职业化的基础.同时,社会正义观念和理论、社会民主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进了律师伦理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现代律师伦理道德水平、敢于和善于维护法律程序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新一代中国律师的光荣使命.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定公布,成为牵动数万律师神经的热点话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特别是执业豁免权等权利,将是对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延伸,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赋予律师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正确认识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认清其非正常关系的危害,培养法官独立、中立、诚信的品格,实现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化,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司法改革中,律师群体作为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加者,其参与司法的行为对司法活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律师在实现公正审判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分别是律师在实现公正司法的促进作用、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促进作用、律师在诉讼之外对司法高效公正的间接促进作用。积极引导并保障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将有助于公正审判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距加入WTO的日期越来越近.一旦加入WTO将会给我国的律师提供更多的机遇,同时也会带来新的挑战.律师们既要抓住机遇,更要针对目前的现状,增强律师的法律意识,提高律师的文化水平,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变压力为动力,把挑战当做机遇.  相似文献   

15.
中西律师制度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脉络,西方律师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误解与排斥。中西地理环境与生产发展水平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的律师需求环境;迥然有别的宗教和伦理观念,塑造了不同的民族性格,形成了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也形成了人们对律师制度认知的不同心理。  相似文献   

16.
陈同 《社会科学》2006,(5):167-177
民国时期的上海本土律师主要通过发布广告,开展交际活动,依靠掮客这三个途径来获得他们的法律业务。尽管当时人们对于律师还有不少偏见,并且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政治局势下,律师的活动仍然要受到种种牵制,但在经过改革形成的新的法律制度中,他们的工作仍然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7.
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论法律人的养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人 (lawyer)是对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职业者的概称 ,其同质性体现在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理念等方面。法律人是法治社会必然出现也无法回避的精英现象。欲实现法治 ,所有的法律人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 ,担当先锋重任。其培养不是简单的工匠式的训练 ,而应该是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 ,即法律教育、司法训练和职业纪律规范三位一体、协调统一。我国法律人养成的路径 :应理出一条清晰的思路 ,使法律人的培养制度化。  相似文献   

19.
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些制度启示我们:在我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必须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必须推进为政府首长设立专职首席法律顾问,必须聘用大量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已对公职律师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尽管对这种探索还存在争议,但是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法律专家协助已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其中社会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的最佳人选。  相似文献   

20.
律师讯问在场权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在每次讯问时到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见证和监督的权利。有观点认为,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鉴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确立这一制度还存在一些障碍。本文认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目前各方面条件已基本成熟,前述疑虑似可消除,应尽快在我国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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