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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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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健  薛林 《社会科学家》2000,15(1):69-73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虽未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然情势变更在经济生活中却是难以避免的。笔者试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与不可抗力及合同落空的区别及如何防止其不利影响作一系统而概要的阐述,以期对将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裴超旺 《理论界》2005,(7):82-83
情势变更原则是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令人遗憾的是新《合同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因情势变更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存在。这说明我们对于情势变更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入。本着这一目的,笔者就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其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相近概念进行了论述,以求教于专家。  相似文献   

3.
<正> 国际贸易中,因意外事故而引起的免责,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或偶发事故(Force majeure or contingency);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现将其分述如下.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性,是许多国家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但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在各国司法实践及法学界的解释中,习惯上系指在签订合同后,非因当事人之过错,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人力不能防止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强制力量),致使  相似文献   

4.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5.
王洪  张伟 《天府新论》2014,(1):89-94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6.
陈柏祥 《兰州学刊》2012,(3):211-21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是合同领域直接涉及合同效力及责任的重要制度。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当发生了一些非因双方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无意义、履行显示公平等的情况时,区分这些意外因素的性质,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属于情势变更至关重要,二者的选择使用对双方的责任影响甚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者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期望能对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发生意外情况下如何选择解决路径有所补益。  相似文献   

7.
契约生效以后,当事人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契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则要承担地违约责任。但国际贸易有其自身特性,比之一般的货物买卖有更高的风险,不可抗力的问题经常出现。因而,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契约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和各国法律都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情况予以规定。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不可抗力的认知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文章基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重要地位,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经典案例对不可抗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类型化情势变更规则有助于削弱情势变更规则的抽象性,从而降低该规则的适用难度,明晰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与要件。目前,我国应将情势变更规则类型化为履行艰难规则与目的不达规则。由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已经由不可抗力规则所规范,因此,履行艰难规则只救济客观履行艰难的情形。就目的不达规则而言,诸如美国法上的"合同目的须为最终目的"及"主要目的实质性受挫"、德国法上的"合同目的应为当事人所共知"等要件都具有借鉴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都不应被解释为目的不达规则。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重述——以5·12震灾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可抗力"大概是汶川特大地震后人们在众多法律术语中瞬时反应出来的对该事件最为贴近的描述,但是,就如同这一过于平直而理性的术语显然不足以表达法律人在面对这种大灾难时所应具有的感性立场一样,即使在严谨的法律适用和法学思维中,这一概念和规则也远不能涵摄震后民事纠纷所因应的制度.以震后救济的法律实践为契机,基于固有的不可抗力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对合同法情事变更规则的旧话重提得以再度浮现. 一汶川地震属于基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履行中的合同而言,类似地震这样的法律事实必定能够引起相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在民法的履行障碍解决规则当中,上述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被并列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商业风险等概念,并因此附随相应的后果.其中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最为显著,各国法上也往往将此二者同时加以规定,至少,在论及不可抗力时,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各自范围及相互关系是无法避免的课题.  相似文献   

10.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又,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自行确定其范围等具体事项呢?当事人又能否在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条款呢?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联系学理、实践以及国际公约来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时被作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有时被用作犯罪行为的直接指向,由此产生犯罪对象研究中的各种混乱。解决问题的思路,应该是将两种含义分离,前种属犯罪对象,后种则应另设行为对象的概念概括之。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有密切联系,许多情况下两者会发生重合,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它们的作用不同,与行为的联系方式不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是同时存在的概念,两者不能混淆,也不能互相代替。  相似文献   

12.
“乾”系统组织情势之特征曹正善笔者曾于1993年在《殷都学刊》第4期发表《(周易)中的组织情势学发微》一文,(以下简称《发微》),从八卦中演出《周易》的组织情势学特征,本文将对“乾”系统的组织情境及其演变趋势(两者合成为组织情势)的特征进行研究。乾在...  相似文献   

13.
邓小平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创造性贡献管恩武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论述,是在19世纪西方世界处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以发达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和工人阶级矛盾斗争情势为研究对象所得出的。现实社会主义则与马克思恩格斯预示的社会主义社会有着相当大区别。其一,现实社...  相似文献   

14.
经济达尔文主义在公司治理趋同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很大的片面性。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达尔文主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同治理制度之间确实存在着竞争,并且这种竞争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不同国家和公司相互学习对方治理制度的优点,从而导致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相互学习和趋同。另一方面,经济达尔文主义者忽视了公司治理变迁与生物进化的区别,简单地将生物进化论照搬到公司治理问题上,并不能充分解释和预测公司治理变迁与趋同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强制性变迁模式、诱致性变迁模式及各自特点如果从制度供求方面以及变迁过程角度来划分制度创新的基本模式,则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两种模式是最恰当的所得。强制性变迁属于供给推动型的变迁方式,诱致性变迁属于需求诱导型的变迁方式,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差别。强...  相似文献   

16.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造成明显的法律漏洞,给司法实务留下了一个难题。为此,本文根据合同法理论,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以及在实际中与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区别,并指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来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7.
戊戌变法期间,在维新派内部,事实上存在激进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的人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维新理论依据上的不同;二是维新的方式不同;三是对维新时限看法的不同。我们不能因为戊戌变法运动是一次温和的改良运动而否认维新派中两种类型人物的存在。  相似文献   

18.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与基石;然而,易变的社会情势常常置规范与现实于冲突状态并诱发相关情势的适法性危机,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与社会变革,如何真正实现法律至上?在坚持法的权威性与法的稳定性的同时,如何坚持法的现实性与进步性?如何在现实的法律适应性与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之间架起一个支点以谋求两者的协调与共进?问题的求解既是个理性的价值选择过程,又不可能超然于现实的利益衡量因素之外  相似文献   

19.
房屋银行、知识银行、时间银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商业银行在不同领域的表现,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技术标准化下专利许可双方的交易环境和态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情势变迁",交易双方原本相对均势的格局被打破,如果还固守专利许可原有的偏重"分配正义"的法哲学基础,势必会为制度的修正和完善造成理论上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应因技术标准化下环境的新发展,现实对制度的新需求,根据法律正义价值的原意,对原有的理论基础作出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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