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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一房一价,看上去很美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强调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
法言 《老年人》2008,(2):50-50
问: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合同,后来才得知,开发商尚未取得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问:我与其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导致房价上涨。但是,从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到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并获得房产证书的期间,由于各种原因,预购者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重新转移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但是,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转售预售商品房的统一立法规定。所以,在转售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和纠纷解决机制,必然会对市场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以法律基础理论知识为基础,阐述了转售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以及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的有效性。从目前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法律监督情况出发,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8月15日,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对外公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该建议一经提出,就如一枚重磅炸弹在房地产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并引发房地产开发商的集体性恐慌。随后,作为地产商的监管者中国建设部对此立即作出反应:召集若干房地产开发商“论证”一番之后,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于8月24日正式表态,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理由是:“从十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不能取消。”  相似文献   

5.
纵观世界各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制度,商品房预售都普遍存在。而国内则对实行多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和港台地区在房屋预售中所呈现出来的预售规模、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特点等方面的不同,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在以增量房交易为主体的市场背景下应该继续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并在融资功能、预售许可条件、预售资金支付和使用等方面对现行预售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郁鸿元 《科学发展》2013,(11):108-112
我国房地产调控经历了“支持→谨慎→抑制→再支持→再抑制”的5个阶段,这几轮调控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未建立起着眼于房地产市场长远发展的机制,并且由于政策反复而影响市场预期,致使房地产市场难以长期稳定的发展。要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必须从国家层面深化改革,必须从住房制度、土地制度、税收分配制度、金融制度、财税制度、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商品房预售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入手实施改革。  相似文献   

7.
纵观世界各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制度,商品房预售都普遍存在。而国内则对实行多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越来越多的质疑声,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和港台地区在房屋预售中所呈现出来的预售规模、政策、管理制度和管理特点等方面的不同,本文认为,我国现阶段在以增量房交易为主体的市场背景下应该继续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并在融资功能、预售许可条件、预售资金支付和使用等方面对现行预售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期房预售是"万恶之源" 一段时间以来,在中国盛行10余年的期房销售制度遭到众多专家、学者的齐声抨击.这场抨击潮源于2004年8月1 5日央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近几个月来,要求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呼声一浪高一浪,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挤压房地产价格泡沫的大背景下,分析期房预售制度的弊端具有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房地产金融报告建议:“取消现行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央行认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考虑予以取消,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建议如果实行,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对开发商意味着重新洗牌,对银行业意味着舒缓金融风险积淀,对买房人则意味着缩短贷款压力、减少非市场风险;对宏观经济而言,可能意味着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回落,楼市供求关系产生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0.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下发通告,明令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的房地产企业,一个月内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规定,在广州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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