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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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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有效预防与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列入了刑法规范中。法律一出台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在社会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出发,从而引出争议焦点,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已设立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目前的法律手段能够达到预防、减少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没有充分的根据说明设立危险驾驶罪是民意,即使是民意,也未必是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充分理由;设立危险驾驶罪将大大增加社会成本,与我国现有刑法原则精神和现行刑法规定不协调。  相似文献   

6.
论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从而决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以及罪行轻重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其在定罪中的作用,定罪情节可以分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基本罪与轻罪(重罪)、共犯形态、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六种类型。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之间既有密切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厘清这些基本关系,对于准确定罪和公正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7.
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量,目前刑法理论界认为轻微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观点,会导致对轻微醉驾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无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或者处罚不合理的局面;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因司法机关权力运作无法协调,导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被虚置;在社会效果上可能使得危险驾驶罪之规范目的及立法预期落空。故此,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应认定为犯罪,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应因案而异,这并不违背《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精神。  相似文献   

8.
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危险驾驶罪规制之后,药后驾驶行为也应当纳入到该罪的范畴内。这是风险刑法语境下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同行为相同处理的应有之义。在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将药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今天,我国仅仅将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而将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药后驾驶仅予以行政处罚,存在调控范围不全面、所需构成要件严格和调控手段失调的弊端,可能导致药后驾驶的失控。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将服用毒品和部分合法药品后进行的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并采纳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据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9.
近两年内,恶性醉酒驾驶案件连续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酒驾车应当定罪入刑,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由此,醉酒驾驶这一危及公众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刑事处罚,加大了“醉驾”的违法行为成本,有效地遏制了...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公众所关注的案件,实现量刑的公正、均衡非常重要。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工作中量刑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因此,实现该罪的量刑规范化非常必要。应合理设置该罪的量刑基点、基准刑,并适当确定从重、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驾"入罪实施一年来,醉酒驾驶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缺乏对醉驾判处缓刑、免刑、从轻、从重处罚的详细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样。细化醉驾的量刑标准,区别对待不同的醉驾案件,避免选择性司法,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每个醉驾者的公正裁决。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多次"的规定较多,但这些规定的种类、作用不同,致使其凸显失衡性、混乱性、模糊性等特点。以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多次"行为规定为例,既存在同一层面上的不同财产犯罪因"多次"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量刑差异,也存在"多次"行为自身司法解释规定的混乱性对定罪量刑带来的困惑,还存在"多次"行为在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行为的竞合所导致的"禁止性评价"与"一事不两罚"等困境。这都表明对我国刑法量刑改革进行立法思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罚减让功能与微罪过滤机能,是优化中国刑罚制裁体系、避免过量刑罚的重要途径。运用倾向性得分匹配法,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后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对8012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自由刑裁量中,认罪认罚被告人仅获得较低幅度的量刑从宽;在罚金刑中,认罪认罚被告人罚金数额不降反升,其增幅甚至高于自由刑的减让幅度。为避免高发型微罪引发犯罪标签泛化,微罪案件认罪认罚的量刑从宽不能仅限于定罪减刑,还应适时提高其免罪免刑比例。拓宽量刑从宽幅度、围绕预防必要性,有效衔接相对不起诉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微罪量刑从宽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6.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17.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增补的一个新罪名.准确把握本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分清资助恐怖活动行为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共犯关系,对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量刑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8.
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执而未能解决的问题。与国外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目前仅限于贪污罪,效力尚不及于其他身份犯,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更不涉及此类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大陆刑法典所借鉴。  相似文献   

19.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文章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讨论的基础上,从刑法调控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并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经验,进而提出我国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刑法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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