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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论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法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涉及商标的利益,协调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特别是商标权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了实现商标法的目的,需要建立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商标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建立了这种平衡机制,从而能够保障其立法宗旨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是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它的判断标准一直备受争议。美国是最早确立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国家,但所确立的一系列标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没有相应的规定。为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商标权的滥用、促进公平竞争,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增加概括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的内容,建议从使用人的主观态度、第三人描述状态、是否存在暗示行为等方面列举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商标权的本质是私权,是民事权利,商标法的修改当然应当遵循这一本质属性。以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为核心,现行商标确权程序需要进行简化和优化,以方便商标申请人。同时,商标法应建立商标权宣告无效程序和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制度,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商标法应当明确相关概念,并且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建立防御性注册不因连续3...  相似文献   

4.
商标淡化是指非商标权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它突破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从性质上说,商标淡化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及一般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商标使用是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是商标权产生的源泉,是商标权维系的基本标准,也是商标侵权判定的重要前置性要件。在商标侵权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首先考察被诉人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是商标使用行为,才需要进一步探讨其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如果被诉人的使用行为根本不是在商标标示来源意义上的使用,法院就能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混淆侵权,无须再适用混淆可能性标准并进行混淆可能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商标法具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具体体现为商标法中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和制度.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基础和核心.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是商标立法中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商标法的重要目的还体现在保护合法竞争、促进有效竞争,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研究商标法的目的,有利于深刻地透视商标法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7.
试论知识产权扩张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中 ,一个重要特点是知识产权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都有体现 ,特别是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表现尤为突出 ;具体体现为权利保护客体扩大、权利内容增多、权利期限延长等方面。知识产权的扩张背后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法律 ,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扩张维持一种动态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8.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9.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与商标权有关的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现象日趋增加。理论上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的性质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相关国际公约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我国有关立法也处于空白。本文在分析商标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对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具有明显的侵权性。我国应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以严格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有例外规定,以适应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对先使用者的抗辩权、商标使用的认定、商标抢注的规制等内容首次加以体现,但仍存在异议权受到不合理限制问题。在对日本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立法规定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得出使用是取得和维持商标权利的重要条件,亦是商标经济价值实现的前提,应将商标使用与商标的识别功能相联系,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健全商标使用之认定标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制度以利益平衡为视角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要解决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应从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创新的关系着手,反思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精神和外部机制,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辨证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相似文献   

12.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商标侵权出现了新的形式。一些网络经营者将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用作元标记,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通过对此类商标侵权的显著性、在先混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等方面来说明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反淡化法等先进理论可以为我国商标法所借鉴,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在先混淆和商标淡化理论及合理使用制度,对搜索引擎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及在责任判断标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且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应予禁止。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以及商标确权、商标转让、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对商标使用因素考量不足等问题,其本质原因在于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商标使用在具体制度中的缺位和不足。为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应当增设商标恶意抢注之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已实际使用该商标或者具有真诚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在停止侵权责任承担中增加对商标使用因素的考量。  相似文献   

14.
文中探讨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和立法完善.反向假冒行为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目前只是单一的用<商标法>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但这种立法模式不能有效地打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这两部法律对商标权人的权益进行基础性保护.然后,以<刑法>为后盾,打击严重的商标反向假冒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他人商标标识用于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性用途 (商号、域名等 ) ,如果这种使用使消费者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原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则该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但无法依据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予以救济。基于已有法律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 ,应对商标权人的权利给予扩大保护。相对于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扩大保护更合理、有效。诚信原则是判断是否正当竞争的基本依据  相似文献   

16.
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使用的情形及手段与商标侵权认定直接相关。商标使用引发的商标侵权冲突不断,一方面商品与服务的营销方式日新月异,商标法的规定无法与营销方式的变化同步;另一方面,随着商标权是财产权的法定化,商标权人的权利不断扩张,造成商标使用效力范围的扩张。在传统商品和服务营销领域确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并非易事,当商品和服务进入互联网时代,商标使用的情形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多样性,对商标使用是否造成侵权的认定越发显得困难。互联网营销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涉及商标侵权,目前在认定标准上并未达成一致,通过对商标使用含义及构成要素的分析,对商标侵权认定应坚持的原则做更进一步的梳理。  相似文献   

17.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关系到其他厂商、消费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来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因此,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限定商标权范围、确保市场竞争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安全阀”。在实践中,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可能会与混淆可能性标准的适用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法院要看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多大程度的消费者混淆,并进一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被告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如果被告的行为表明被告并没有履行一定的规避消费者混淆的义务,则被告的行为就欠缺合理性,也就不构成商标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要解决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应从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创新的关系着手,反思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负面影响,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精神和外部机制,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辨证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相似文献   

19.
商标合理使用这一概念从著作权法上发展而来,其合理性一直以来广受争议,司法实践认识也差异较大。我国商标法修正案增加的第59条被认为是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承认。然而,从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领域的起源开始,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对权利的例外约束,是对承载独创性和创新性智力成果符号的限制。反观商标合理使用理论,通过符号论视角从概念逻辑分析发现,简单的概念移植带来了逻辑上的混乱。第三人使用的并不是承载商誉和指代功能的符号,而仅仅是标志,其本身不在商标权范围之内,商标权限制无从谈起。因此有必要对标志使用与商标法的关系正本清源,以非知识产权使用重新定义。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应当以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为基本导向,商标异议制度也不例外。《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对商标异议制度作出了积极却并不彻底的改造。通过比较研究、社会实证研究等方法,遵循商标权的私权理念,淡化商标异议制度的社会监督与自我监督功能,强化其私权救济功能,进一步限制商标异议主体的范围。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妥善处理公权力运用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注重绝对理由审查与异议前置程序的调适,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一审”审查模式,整合现有的商标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引入冷静期等凸显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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