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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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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7,(5):71-76
传统侵权法秉持加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行为自由之维护,因而以侵权行为为其核心,注重以过错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加害人行为予以评断。近现代侵权法已转移至受害人中心主义,倾向于个体权益保护与救济,因而以损害事实为其核心,注重以损害之存在及其程度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由此,损害与赔偿成为侵权法上的两大关键词。损害是侵权责任成立之至关重要的条件,所谓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皆可归入损害限定之内;而赔偿则是侵权责任承担之最为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旨在使受害人之状态恢复至侵权行为未发生时。损害的界定是侵权之诉的入口,其具体认定贯穿诉讼之整个过程,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则是出口或完结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侵权责任始于损害,而终于赔偿。  相似文献   

2.
以忠实义务为基础的配偶权属于受侵权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当该利益被侵害时,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并由法院依据利益权衡规则决定其是否有权向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第三者主张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过错方与第三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依据数人侵权场合中的意思联络情形区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由无过错方选择主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应依据婚姻法确定时效限制规则。这种将精神损害纳入可赔损害范畴、强化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连带责任以及限制普通诉讼时效适用的方式,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历史上一直以来否定并制裁危害婚姻家庭之行为的传统法制观念对当代法律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劳务租赁为近几年在国内新兴的一种用工制度,劳动关系较为复杂.通过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性质比较分析认为,劳动力不应成为租赁的对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应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对这种用人单位以规避法定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工行为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4.
船员人身伤亡之诉的诉因有工伤、违约和侵权。违约与侵权制度各有利弊,诉因选择对船员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而影响责任基础、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确定。我国有关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包括工伤赔偿、雇主赔偿和民事赔偿)相关规定不明确,存在理论和认识分歧,建议法律赋予船员选择诉因的权利,充分保障船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完善中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若干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自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以来,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设已有了很大加强,但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还亟待完善.应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不仅应承担被撤销和被改变的法律责任,还应逐步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对其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应负主要侵权赔偿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公务人员,应当直接向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对于混杂有其他侵权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救济选择求偿的原则.对行政不当行为,应采取有限制的责任豁免原则,以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之大小.  相似文献   

6.
自从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起,关于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国内是众说纷纭.在相关学者研究的推动下,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然而,在当今现代化的社会,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特殊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上,试图探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全貌.  相似文献   

7.
对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精神损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通过侵权之诉进行救济,但同时不能获得对履行利益损害的赔偿.只有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责任竞合中的损害才能进行全面救济.附随义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的出现是确立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它使违约责任的救济范围向侵权责任靠拢.<合同法>第112条是确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产品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建筑侵权责任是由于建筑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简称建筑责任;服务侵权责任是由于服务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可称为"服务质量侵权责任",简称服务责任.产品责任、建筑责任、服务责任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质量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11.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似文献   

12.
随着信息社会中各种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大量发生,传统民事法律将个人信息置于隐私权之下的保护模式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要求。个人信息侵权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在遵循合法原则、告知原则、安全和完整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包括辅助侵害责任和代理责任制度和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3.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立法和法理上考察,职务侵权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应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平等就业权益、就业和劳动报酬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权利救济的权益等合法劳动权益屡屡受到侵犯,这些侵害存在的原因包括大学生自我维权意识和保护能力弱、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大学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靠自身维护权益意识的提高,还要靠学校、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而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5.
论劳动派遣中职员侵权责任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派遣在我国颁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专章规定,但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尚未对劳动派遣关系中职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由于涉及到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使责任归属更加复杂化。劳动派遣关系中的职员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在指示上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6.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高校工会要做到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就应树立依法治会的观念,在教职工中普及法律知识,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前提。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认为在民法典亲属法篇中,应明确规定配偶权益以及婚内侵权的行为方式,确定不同的侵权责任形式以及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对婚内侵权行为的防治多管齐下,由此才可有效地解决婚内侵权的多发性、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消除婚内侵权行为,为建立文明、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  相似文献   

18.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因其内在的固有缺陷对公民基本人权也造成一定的侵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我国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要求相背离,而且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家政行业的从业人员人约有150万,其中96%以上是女性。家政行业因不具有正规就业的特点而被《劳动法》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目前又无其他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权益,因此家政工超时工作、休息休假得不到保障、食宿条件低于一般标准、遭受性骚扰、意外伤害和大病医疗缺乏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存在,严重侵害了家政工的劳动权益,进而影响了家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劳动者保护、雇主和家政公司的利益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必要性,以期引起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推动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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