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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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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上诉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一个案件经过上诉审之后就具有了终审效力,判决就具有了可执行的效力。上诉审程序的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研究和设计好上诉审程序,对司法公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上诉审程序尚存在不少缺憾。本文通过反省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现状,针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设想,以期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上诉审程序,即以二审终审为主体的复合型的上诉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中国本土语境中的民事非讼程序仅系学理概念。民事非讼程序之理念应随时代要求而与时俱新;民事非讼程序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民事非讼程序之内容应随民主发展而与时俱增。民事非讼程序话语权提升之关键在于立法规范形式的科学性、非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功能的多元性。民事非讼程序立法体例的二元对立论应当转而采取“阶段论”逐步推进的立法进路。本文本着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原则对民事非讼程序法之内容与架构予以设计,这将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质升华。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通常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一如既往地受到重视,非通常程序、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则相对缺乏更深入的研究。我国对非讼程序不重视的态度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非讼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在适用范围上,模糊了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及行政事件的界限,在救济方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救济方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文重点论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从几个方面阐述对现行非讼程序的完善,以期能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提供一个基本方向,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5.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对我国社会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对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小额纠纷,缓解我国司法“案多人少”的压力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制度设计是程序功能发挥的前提,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将其置于简易程序之中适用传统诉讼二元分离适用论的立法体例显然不利于其立法目的实现和功能发挥。文章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实施规则、救济途径等方面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民事纠纷提供救济的特殊程序。它在于提供补偿性救济途径,弥补常规程序的不足或错误。然而,由于对再审程序的过分依赖,导致了再审程序的滥用,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终局性和司法权威。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必须放弃全面纠错思想,以程序功能有限性为基础,将正义的实现和秩序的维护有机统一起来,平衡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性救济。  相似文献   

7.
刑事普通救济程序的功能可分为正功能和负功能,其中正功能又可分为目标功能和附带功能。目标功能的实现途径可分为能全面实现所有目标功能的途径、可选择性实现目标功能的途径和仅能实现法律救济和法律统一功能的途径。负功能的弱化可通过限制上诉和简化程序来实现。我国刑事普通救济程序的完善应从目标功能本身的完善、目标功能实现途径的完善和负功能弱化途径的完善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8.
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之立法变革可以看出对此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缺乏统一的前置法、刑法条文表述不准确、处罚行为范围较狭隘、救济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为合理规制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建议通过加快统一前置法的立法进程、删除刑法条文中不恰当的表述、明确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建立国际间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9.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可分为上诉程序和非常救济程序两类。其特征为:审级制度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兼容;救济程序的精密化;审判救济程序凸显出对程序正义的诉求;审判救济程序体现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双重目的。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在审级制度改造、可上诉的程序性裁判事项、审判监督程序改造等方面对我国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有四种不同的类型,我国立法规定的是独立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在性质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属于事前救济程序又属于事后救济程序。在审级利益的保护上,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等,需要对相关救济程序进行特殊的设置以达到适度平衡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功能定位具有复合性,但应当突出其纠错功能、事后救济功能和实体救济功能。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设置并不够完善,仍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一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对我国民事非讼程序调整范围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得知,现行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无论从结构还是从程序安排上都应该予以修改与完善。选民资格案件程序显然不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而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属于民事非讼程序的范畴,理应纳入其调整范围。当然,确定民事非讼程序的调整范围还要考虑诸多的因素以及实践的需要,先完善目前需要调整的相关非讼事件范围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政策实施型司法向回应型司法的转型过程中。民事司法结构和模式的转型呼唤程序自治性、程序主体性的制度建构,呼唤程序规则的独立性和经由程序的正当化机制的回归。价值取向和技术特征迥异的各类程序,如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私益诉讼程序与公益诉讼程序、财产诉讼程序与家事诉讼程序等,分类入法,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层次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之保护的需要,以程序主义视角和程序利用者视角为导向的程序选择权由此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13.
民事裁判错误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救济应是一个亟需关注的论题。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判错误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的设置都存在着问题。因此,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有必要将民事诉讼立法的指导思想重新定位,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转变为"依法纠错",在"依法纠错"的指导理念下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法规,界定民事裁判错误的范围,设置合理的法律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4.
与世界各国刑事错案的成因相比较,我国刑事错案与其有相当多的共性,但与其它国家刑事错案的纠正相比,我国刑事错案的纠正显得是那么慢、那么难,"再审难、有错不纠"与"无限再审、有错乱纠"现象突出,作为我国刑事错案特殊司法救济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立法之初所预想的纠错功能。以联系的观点,运用法社会学的知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错案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天性根本缺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现行制度设计忽略了利益机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一致性。  相似文献   

16.
舍弃上诉权乃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舍弃上诉权不仅符合程序选择权原理,也契合处分原则,因而具有正当性。舍弃上诉权应具备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在一审裁判确定前作出,以法院为相对人,原则上要采取书面形式等要件。舍弃上诉权如果合法,将导致上诉人丧失上诉利益和一审裁判确定的后果。立法应当对当事人舍弃上诉权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加强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7.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行使防御性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体现,反映了人格权请求权具有的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的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追求紧迫状态下权利救济的迅速性,异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程序;其制度目的为预防人格权侵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如同行为保全一般服务于诉讼程序,应有独立的程序空间;与承载浓重公法性考量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比则更贯彻私权保障的理念与逻辑,后者可视为特殊领域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实体审查方面,应优先认定情况紧迫性要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权利保护要件的证明只需达到疏明的程度,并应进行整体性的利益衡量。在程序规则方面,总体应以非讼性作为程序设计的方向,但基于一定的争讼性的存在,应赋予被申请人必要的程序保障,并认可法院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禁令的有效期等问题上进行合目的性裁量。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由来已久,程序设置较为完备。而中国当下的行为保全制度尚在探索阶段,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均可资借鉴。新近颁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立法体例虽是当下较优的选择,但在程序启动、保全对象确定、行为保全方式的选取乃至保全竞合等方面都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必要。同时,立足诉讼环境的现实需要,中国应当确立行为保全非讼化的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9.
国家权力体系试图用立法来规范信访,但缺乏法治核心精神的信访立法十分被动与混乱,无法实现与正式救济制度的衔接,程序保障的欠缺又使其很难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而要把信访推向法治,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各分散的立法中植入正当法律程序,总体的目标则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信访立法并保障其正当程序化的运作,而这个目标的达成还依赖权利本位的回归和程序主义的弘扬。  相似文献   

20.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性质的探讨和争论主要围绕着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展开,而依据基本都是"二元分离适用论"下的"实质界限说"为判断标准。但实际上,对于诉讼与非讼的界分,理论界早已用"交错适用论"代替了"二元分离适用论"。因此,以"交错适用论"为基础来判断,司法确认由于具有非讼争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性以及程序保障的适中性,应该属于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民事案件,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均可,关键看立法政策如何取舍。而从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将司法确认程序纳入到非讼程序应该说更为适宜,因为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捷、迅速、经济及弹性的特点,与司法确认程序所要实现的制度目标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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