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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君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3-34
自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施行以来,在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着规定简单、原告资格难以确认以及举证责任困难等不足,通过完善其执行体制、明确私人执行的范围和举证责任适当减轻等,可以有效克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困难。 相似文献
2.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2)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均存在执行不足的问题,没有发挥它应有的影响。加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应注重成本、收益、效率、激励分析,建立高效的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体制,建立私人执行激励制度,同时加强两者的协调配合。 相似文献
3.
丁国峰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8-53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赋予私人主体参与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更加全面地拓宽利益救济渠道,私人实施推动反垄断法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私人执法的合理性和司法成本的低廉性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可选择性具体路径应包括启动反垄断私人监督制度、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设置反垄断私人和解制度、构建反垄断私人仲裁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包括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两种.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反垄断法实施的最佳效果.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各自存有一定缺陷,缺乏合理的公私协调机制,应构建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与私人实施之间的合理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
陈洁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54-57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现行立法的模式和现有学术研究成果,多将惩罚性赔偿与私人执行结合的模式纳入个体利益激励模式的框架,该模式存在较大弊端。集团公益诉讼模式,通过扩大诉讼主体范围、限缩诉讼请求为公益性诉求,区分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垄断行为和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垄断行为,在集团公益诉讼中前者可判处惩罚性赔偿,而后者不可判处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不仅可以避免个体利益激励模式的弊端,且符合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价值功能,与反垄断法的公益性间保持协调一致,同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应作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6.
宋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6):17-20
当前世界各国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执法主体主要有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统一执法、合作机制下的分权执法和合作机制下的共享执法三种模式.法院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但它是反垄断法重要的实施机构.我国法院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小,需要进一步加强.私人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的执行中具有特别的意义,在实践中也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其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赋予私人在受到侵害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条文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困难.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是文章要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田开友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78-81
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是法律赋予私人的一项权利。为防止权利滥用而引发滥诉、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等问题,可采用合理性原则、功能补充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作为其限制标准。就具体限制路径而言,包括:原告资格除竞争者之外,只有直接消费者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才能执行反垄断法;救济采用双倍损害赔偿救济方式、适当限制禁令提请主体和范围防止经营者策略性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原告应对受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徐明妍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1-6
法律执法体制的设计是一国竞争政策能否取得实效的决定性因素。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为辅。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者数量众多,职权交叠,由此导致执法权归属不清,执法意愿不足,无法高效、全面地满足反映市场主体差异性、多元化的反垄断诉求。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公共执法者的保守态度和私人执法者的积极态度形成对比,但是受制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反垄断民事诉讼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考虑到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已然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在认识到私人执行模式和公共执行模式存在本质差异的基础上,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中的定位,不断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是在中国实现社会最优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0.
柳镭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53-59,11
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是一个由公共实施制度和私人实施制度组成的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统一体。私人实施在其整个制度中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在世界范围内颇具特色。自《谢尔曼法》颁布至今,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在美国已经历经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相关具体规则与司法实践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和目标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些功能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骆旭旭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45-51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性地建立了反垄断的私人民事诉讼制度,但未涉及具体的制度构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民事诉讼制度可以选择借鉴美国的鼓励模式或者日本的限制模式。由于我国本土市场经济的转型及充分对外开放的经济背景,反垄断法执行的态度应该是内松外紧的政策。具体而言,我国应选择严格私人诉讼的模式,在初步阶段严格控制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而将大多数反垄断诉讼的决定权留在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手中。 相似文献
12.
徐丽枝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38(3):65-67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私人实施具有的优越性使其成为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公共实施,对私人实施的规定相当模糊,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协调好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从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3.
刘进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0-54
域外反垄断软性执法现象表明,反垄断软性执法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了反垄断法实施的发展趋势,成为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显著特色。反垄断软性执法是一种回应型执法,其基本特征是不运用国家强制力,以指导、许诺、揭露激励和协商等为执法工具,因而更为适应极具模糊性、抽象性的反垄断法的实施。相对于反垄断私人执行与行政强制执法,反垄断软性执法机制具有非裁判性、非制裁性、协商性和过程性优势。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私人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骆旭旭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3(6)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上规定了反垄断的私人民事诉讼制度,但未涉及具体的制度构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民事诉讼制度可以采取美国式的鼓励模式,也可以采取日本式的限制模式.由于我国本土市场经济的转型及我国充分对外开放的经济背景,我国的反垄断法执行的态度应该是内松外紧的政策.具体而言,我国选择严格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模式,在初步阶段严格控制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而将大多数反垄断诉讼的决定权留在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手中.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困境及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蒙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30-134
自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研究者多关注反垄断法的公共实施而忽视私人实施,且《反垄断法》中对于私人实施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明显的可操作性。然而私人实施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与各种非法垄断行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和竞争环境。因此,应注重和完善《反垄断法》在民事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和赔偿以及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研究与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6.
柳镭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23-28
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运行目标和功能主要是对理性行为主体的威慑、为垄断违法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标准。私人实施在实现这三个目标和功能方面有着十分特殊的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制度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明确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同时注意把握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刘乃梁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5-11
作为习惯思维下法律被动承受一方的私人,往往会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在经济法的视野下,私人实施机制具有公共实施机制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坚持发展完善私人实施机制,培育"竞争文化"并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合作与协调可最大限度发挥反垄断法实施的功效,实现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但我国反垄断法公私实施之间缺乏协调性,既存有公共实施的固有弊端,也存有私人实施的不足。因此,应构建和完善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之间协调的合理路径:公共实施应对私人实施进行适度限制和合理协助,私人实施也应对公共实施进行支持。 相似文献
19.
柳镭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是一个包含关于适格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责任、集团诉讼以及民事责任等各项具体规则在内的整套体系。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得十分原则,在可操作性上存在欠缺,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仍有一定不足,成为了制约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真正落实的障碍,亟待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在此过程中应当注重研究、借鉴和扬弃美国的经验,明确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规则制定要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相似文献
20.
刘乃梁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4):42-48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国反垄断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目前,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并行的二元反垄断实施机制以克服单纯公共实施机制造成的政府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从而更好实现反垄断法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我国反垄断目前立法对私人实施机制预设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力度欠缺。建立多倍损失赔偿制度、集体诉讼制度、公力扶持诉讼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有效路径。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重视"竞争文化"的培育,以增强我国市场经济的软实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