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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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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制宪权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宪权的性质是制宪权理论的基础,也是澄清我国制宪权理论现存各种矛盾和疑问的关键。在内容上,它起码应当包括:本源性,即相对于由宪法创设的国家权力而言,制宪权是一种原始的、基础的权力;判断性,即制宪权可在形式上决定宪法的规范效力,在实质上决定宪法的正当性;政治性,即制宪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实定法约束;统一性,即制宪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力,不能分割也不能委托转让;权威性,即制宪权具有内在的、在历史中自发形成的权威,可以产生最高效力的宪法。  相似文献   

2.
论制宪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宪权作为近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具有原创性,至高性和政治性.制宪权属于一国的全体人民,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今立宪国家的制宪程序主要有全民公决、制宪机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三种形式,然而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制定宪法存在着法理上的悖论,并非是一种科学的制宪程序.制宪权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基本人权,这也是衡量一国宪政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  相似文献   

3.
要:宪政的观念最早是19世纪末西方引进中国的,100多年来,对于宪政及其有关的概念进行了长期的争论,特别是宪政与宪法、制宪权与制定权的行使尤为激烈。探讨制宪权与具体制宪的区别,介绍制宪权的主体,与国家权力关系,对推进现代民主,加强现代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自然法意义上论证制宪权,无法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将会不可避免地坠入虚妄的超验困境。要理解制宪权的运作及其享有主体,首先得考察制定宪法的社会实践。革命和进化是制宪权的真实运作形态。人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包含政治哲学和政治实务两个范畴,前者为制宪权提供了正当性归宿和价值基础,后者为制宪权提供了实证支撑和操作平台。制宪权主体只能在人类历史经验和社会运动中发现和证成。深入探讨社会生活与宪法的内在关联,才能洞悉制宪权的奥秘。  相似文献   

5.
鉴于“中华民国宪法”对台湾社会的现实规制,本文拟从“制宪权和修宪权关系”的宪政理论角度,对“宪政改造”的法理意涵略做分析。作为制宪权的延续和派生,修宪权抛弃狭义制宪权寻求颠覆的暴戾。同时,“修宪”即使与“公投”配套,与始原性的制宪权的权力属性、行为性质也不同,而台独势力期待的“制宪”结果则是确立台湾“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地位。因此,台湾地区应以修宪的方式将改革的成果写入宪法,但不得对“五权体制”、“权能区分”以及“中央与地方均权”的制宪精神和原则予以毁弃,亦不得超越程序方面的规制。  相似文献   

6.
在自然法意义上论证制宪权,无法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不可避免地坠入虚妄的超验困境。要理解制宪权的运作及其享有主体,首先得考察制定宪法的社会实践。革命和进化是制宪权的真实运作形态。人民作为制宪权的主体,包含政治哲学和政治实务两个范畴,前者为制宪权提供了正当性归宿和价值基础,后者为制宪权提供了实证支撑和操作平台。  相似文献   

7.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8.
修宪权,是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遵循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限制等要求,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宪法条款的权力。从与制宪权的关系看,修宪权具有派生性、法定性;从与释宪权的关系看,释宪权运用的极限就是修宪权的开始;修宪权就其本身性质来看,具有不宜轻易动用的特点。正确认识修宪权的性质与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修宪权的功能与作用。  相似文献   

9.
为了反击民国制宪中的右翼保守主张,推动民国第一部宪法的民主化,李大钊等领导的北洋法政学会以《言治》月刊为基地,围绕国会体制、孔教入宪、宪法颁布权等制宪热点问题发表了大量文章,有力地推动了天坛宪草的民主化(该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史称天坛宪草).天坛宪草虽因袁世凯政府的极力破坏而没能颁布实施,却是中国民主制宪的伟大尝试,是中国宪法思想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也是李大钊等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珍贵记录.  相似文献   

10.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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