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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有一次还是两次终止合同的权利呢?实践中存在着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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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有一次还是两次终止合同的权利呢?实践中存在着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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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一位朋友因与领导关系不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尚未来得及办理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就忙着找工作了,他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公司以尚未办理完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广州JasonA.《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朋友递交了辞职信后,未过30天就忙着找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于你朋友在递交辞职信后并未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因此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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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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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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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权利受法律保护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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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目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让劳动者无据可查或者为了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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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2000年底以前现行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公布废止的行政法规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废止对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经济补偿的有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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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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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而劳动关系的协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急待解决。本文针对法律中有关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不足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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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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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约定试用期呢?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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