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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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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司法原则的诚实信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金明  闾刚 《社科纵横》2005,20(1):81-8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司法原则不仅仅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而且对司法解释的成因意义和制约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诚信原则也不仅是司法解释的授权原由和解释方法 ,司法解释中更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旨。  相似文献   

2.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3.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在诉讼秩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即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由此它危害了司法权威,影响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建立良好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当前民事诉讼改革的必须关注的问题。因此,把诚实信用引入民事诉讼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提出其根本原因是为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改进法律并提出正视诚信原则的问题,将其定位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认为诚信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诚信原则进入我国民事诉讼,应服务于公正效率的诉讼与司法价值,并应确立相关价值。  相似文献   

4.
王杏飞 《唐都学刊》2005,21(6):103-107
诚信原则在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在民事证据法领域的适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现行立法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证人真实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诚信原则之精神,但远非完善。为了促进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不仅应该确立诚信原则在立法上的原则地位,而且要将其转化为可以操作的具体规范,以建立完善的诚信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5.
《求是学刊》2014,(4):88-94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而对审判公开内容的审查和限制又是法院、法官与媒体关系的枢纽。文章选择以司法公开的审查和限制为研究视角,研判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的角色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剖析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考察域外法上的可鉴规范,立足我国司法制度现实,提出司法公开审查和限制制度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6.
谭波 《求是学刊》2020,47(1):113-123
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量。需要全面考虑对法院、法官的要求和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法院行政领导在前期对审判质效的把关、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作用的合理发挥以及"陪审法官制"的构建,已成为提高审判质效对法院的重要要求。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质效来源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除了审判礼仪和司法行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强化职责意识和程序指引,同时辅之以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从配套制度和条件的建构上,提高审判质效还需要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加强院校合作与书记员培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7.
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人民的要求,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笔者仅就保障法官独立为题,提出自己浅显的看法。一、现代司法制度应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审判独立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总目标,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运作,最终落实到法官。法官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目标之终端。法院的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除去制度上的设计外,实际上就是法官的严格执法与公正裁判。因此我们认为,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相似文献   

9.
李琛 《探求》2014,(1):38-44
《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本质从不道德转化为违法,而司法机关违法将直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沉重打击,必须予以有效防治。导致检察机关非诚信监督的原因极为复杂,有必要对检察实务中常见的非诚信监督进行梳理归类。在洞悉非诚信监督病因的基础上,除从宏观上采取培育诚信监督理念与氛围以外,亟需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及其周边制度,以避免监督与不监督的两难境遇、消除非诚信监督的动力、提高非诚信监督的代价、弱化外界对检察监督的干预。  相似文献   

10.
合理使用是诚信原则对著作权的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诚信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当中不仅保留了形式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把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化为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等,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就是一个具体化的诚信原则,是合理使用规则的法理依据。用诚信原则解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诚信原则指导下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效地平衡了使用者、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为法官对合理使用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了准则,因此论证了合理使用是诚信原则对著作权施加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刘练军 《浙江学刊》2013,(1):136-144
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  相似文献   

12.
《浙江学刊》先后刊登了吕宏同志和唐德华同志的文章,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方针中是否应该继续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吕宏同志认为“调解为主”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存在不少弊病,在以法治国的今天,“调解为主”已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改为“重视调解,审判为主”。唐德华同志则认为法院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应坚持“调解为主”,而且只有采取“调解为主”的提法才是正确的。我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处理民事案件,只看到法律手段的作用,忽视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这个本质,从而强调审判为主而轻视调解的作用,这种认  相似文献   

13.
唐代的法官群体既有专司审判的官吏,亦包括兼理审判的官员,是半职业性的分散群体。从传统中国语境下伦理的含义出发,唐代法官职业伦理的结构可以被概括为法官做人的道理和处理事务之理两个层面,前者是对法官品质上的要求,后者体现为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原则和规范。唐代法官做人之道理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正直及通达律令等,处理事务之理体现在据法断案、用法宽仁、处断平允及审断不滞等方面。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官所处之"位置"有关;同时,其亦可以为中国当前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4.
屈超立 《浙江学刊》2003,(4):122-126
司法审判是宋代转运司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提刑司设立以前 ,转运司是地方最高司法审判机构 ,在提刑司设立以后 ,提刑司成为监司中最重要的刑事审判机构 ,但转运司除了有权审判不服提刑司判决的刑事案件之外 ,仍然是监司中最重要的民事审判机构。  相似文献   

15.
司法哲学是法官涉及法律、司法和法治认知的一套综合性理念和思维,而决定法官司法哲学的是其司法权认知。传统的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无意志,是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政制理念;现代司法权认知主张法官有意志,认为司法权系一种权力存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就建立在此认知基础之上。司法哲学与司法价值中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官应尽可能地适用消极主义和保守主义司法哲学,除非迫不得已,否则当以克制适用积极主义和进步主义司法哲学为司法哲学之基本要义和最高原则。  相似文献   

16.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熊德中 《创新》2013,(2):84-87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说理义务。这需要从两方面贯彻实施:一方面,应当修正限制法官说理的司法政策,从而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应当对判决书的样式做相应的调整,从以法官展示事实、适用法律为中心转向以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为中心。  相似文献   

18.
姚志伟 《社科纵横》2007,22(12):58-60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热点,但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并且少有学者以判牍为材料进行研究。本文以《刑案汇览》的诬告案件为基础探讨了清代刑事审判中的依法判决问题,对案件的依法判决情况做了详细的分类分析,研究显示,虽然官方要求司法必须依法判决,但司法实践中非依法判决的情况比比皆是。  相似文献   

19.
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调解为主”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调解为主”,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的主要内容,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在立志改革,决心以法治国的今天来看,我认为“调解为主”这个提法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予以修改。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是重刑事轻民事。古代“法”的体系中只有“刑事”部分,而“民事”部分只在“礼”这一道德伦理范围内出现。古时“断官司”,主要指审判刑事案件,一般民事纠纷基本上没有上公堂的习惯,而多在当地族长、乡绅主持下决断。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法院主要工作放在审判刑事案件上,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被忽视,民事审判机构有时只剩下一个空架子。公民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群众有了纠纷,还不如请单位组织或亲友出面调解管用。特别是一九五七年以来,在“左”的错误的干扰下,否定社会主义法制、鼓吹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日趋严重,我国立法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使法院审判案件无法可依。同时,在人民司法战线上,“团结——批评——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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