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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杰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95-98
犯罪所得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违禁品、犯罪所得收益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犯罪所得与犯罪所生之物都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以出手为目的,但二者在产生时间、所有权归属、物品性质以及法律处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犯罪所得与违禁品虽然都具有可责难性,在范围上也多有重合,但二者互不隶属。它们在定义角度、物的性质、禁止占有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也非排斥关系,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及射幸孳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在物理外观、来源、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2.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该罪的法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犯的查办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及其收益,具有经济性、收益性、事后性和他得性。在发生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成立或者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3.
谢丽珍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3-68
我国法律中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违法所得主要指犯罪收益,不包括通过犯罪收益所取得的收益,其他涉案财物主要指违禁品舜口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不包括供犯罪所用的他人财物。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没收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设置这一程序的初衷。因此,基于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的区别,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 相似文献
4.
论衍生类型犯罪所得的没收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衍生类型的犯罪所得,指的是已经通过掩饰、流转,不再保持取得时的“原貌”,或者在“原貌”基础上衍生出新的财产性收益的犯罪所得.其包括替代所得、混合所得以及增值所得三种子类型.对于增值所得:若利用犯罪所得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本身具有违法性乃至犯罪性,则一律予以没收;反之,只能没收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对于混合所得:如果是出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把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合,则应当连同合法财产部分一并没收;反之,应当扣除其中的合法财产部分.由于原始或事后的原因导致犯罪所得的特定物没收不能时,应当替代没收犯罪人与犯罪所得价值相当的合法财产. 相似文献
5.
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司法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就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没有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从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6.
杨金彪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3):75-79,95
各国刑事立法、判例和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有不同立场,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肯定说完全肯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本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与此相反,否定说则完全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使处罚范围过于缩小。中间说则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的赃物性质。从法益保护思想出发,应当以是否丧失同一性为标准进行判断。犯罪所得物的替代物一般地失去同一性,因此丧失赃物性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由于犯罪所得物保持了物的同一性而保有赃物性质。 相似文献
7.
8.
陈小彪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0(1):53-56
该文概述了单位犯罪的原因和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社会控制的探讨情况,基于单位犯罪行为的谋利性和单位行为的明显理性,建议借鉴犯罪计量经济学理论来控制单位犯罪行为,主要路径是提高单位的犯罪成本、降低单位犯罪收益、控制犯罪市场和增加合法收益的机会。 相似文献
9.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特别程序之一,对该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的界定是研究该程序的前提,也是保障该程序良好运转的基础。目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仅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等,对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范围不应当做出扩张解释,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熟之后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扩张解释。对"重大犯罪"的理解应当考虑当时的立法技术成熟条件,只有在立法技术成熟时才可以扩大"重大犯罪"的理解。此外,还应当对法律规定中的"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可以"等细节规定做出正确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并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0.
金燚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3):88-96
违法所得没收是一种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准不当得利之衡平措施".出于彻底剥夺不法财产的规范目的 ,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和其等值财产,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内在构造和刑事政策上的特殊性,违法所得的投资收益同样应当予以剥夺;违法所得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分子本人、共犯和第三人,共犯没收应立足于"基于共同处分权之连带没收"的立场,第三人没收应根据获利关联性区分第三人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为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需求,应坚持总额没收和比例没收原则. 相似文献
11.
程德安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非法复制是非法销售的前提,非法销售和非法复制都是基于谋利而实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系列活动,应作为一个行为看待,不应将复制、销售人为割裂;在对著作权损害的认定上,不应只单看违法所得的多少,还应看著作权人市场份额的损害程度;我国刑法应加大对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2.
吴贵森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2):34-39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和中国大陆的各种观点,阐述了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之规范结构、非法占有目的之心理构造、所有权能的组成和财产犯罪保护现状等。非法占有目的指向应是占有的本身,占有之下对财物的所有、使用和收益是比占有更深层的类似发起目的的心理动机,不属于占有目的的范畴。占有的本体事实和占有之下对财物更进一步处分的价值评价结合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含义。 相似文献
13.
何莉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5):160-163
非法出版活动阻滞了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进程。从非法出版活动释义出发,分析非法出版活动的根源———暴利驱动,阐明其对出版业、版权人和国民经济的危害,提出从宣传、立法、执法和技术四个方面保护出版物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4.
张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74-78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
15.
马康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1):89-94
作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部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理论和实践争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本质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说没有全面认识到该程序的本质。司法解释扩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严重背离了程序法理和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没收”的性质是“特别没收”;证明对象包括:被追诉人存在犯罪事实且该被追诉人已死亡或潜逃,被追诉人存在的犯罪事实与请求没收的财物之间具有实质联系。对于“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的解释应当遵循实质联系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陆其俊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4):68-71
以广东“杜氏地下钱庄”案和上海“罗怀韬地下钱庄”案为例,对当前地下钱庄案频发冲击金融市场及经济秩序、助长国内非法资金清洗出境、影响房地产和资本市场等危害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多部门配合打击、实施“疏”的手段、健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有关建议,以期对当前反洗钱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孙明泽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2):77-82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是该程序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该程序的证明问题涉及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且通缉后一年未能到案的事实、拟被没收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以及拟没收的财物不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主体进行讨论,不同主体证明的要求不同;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分阶段讨论,不同诉讼阶段也应当坚持不同的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确立二元制的证明责任体系,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证明对象为基础,同时以证明标准划分不同主体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胡启忠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8(6):12-24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19.
高校内部"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治理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小金库”虽然姓“小”,其危害却非常大。一方面,它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它成为滋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温床。高校内部“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收入不入帐、截留上交款项、虚列支出等。必须采取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20.
金箴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5(4):56-59
非法宗教活动都具有超越、背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性质,界定非法宗教活动必须坚持法律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遏制非法宗教活动,一定要建立以法制为保障的长效机制,真正做到"保障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