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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正凤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0):20-21
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有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之下该规定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没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共同侵权人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界定也不全面,这就导致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2.
刘继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3):5-12
夫妻间相互忠实不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体现。夫妻忠实义务随着网恋现象的增加和"精神外遇"导致离婚案件的频发,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也应随之变化,立法应将构成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精神外遇"纳入违反忠实义务行为之列。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可对权利人又否定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夫妻忠实义务成为不可诉条款。本文通过对新形势下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明确了违反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法、私法救济途径,以私法救济为主,有条件的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构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3.
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23-2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4.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国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2):41-45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张忠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6(2):115-119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夫妻间忠实义务议题备受关注,争议颇多,也曾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而暂告段落,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不力,又一次将该议题推到前台。从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保护现状以及完善途径等角度综合分析,夫妻要求对方忠实是一种带有人格权性质的身份权,属于请求权范畴,具有对世效力。当前司法实践对其保护相当单薄,应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夫妻忠实义务是一个有着深刻历史根源而又至今无法准确定位的一个法律问题,根据历史和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性质、法律价值方面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一个系统的法理分析,希望有助于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淑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9-81,8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8.
田海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夫妻别居是指夫妻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停止同居义务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别居制度未有规定,是造成目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尽快设立夫妻别居制度,以法律规范夫妻别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避免轻率离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史晨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5)
本文详细阐述了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以及代表董事的越权责任,并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意见,可资参考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1.
姜远志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2):12-16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来属于道德规范,在获得了法律的强制力的同时,该规范丧失了自身固有的道德品格。将"互相忠实"条款纳入法律,期望以此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婚姻不忠实现象,这实际上高估了法律的作用。夫妻互相忠实条款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立法者没有对婚姻法中的"互相忠实"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该条款的内容,这使得此条款无法得到真正适用。 相似文献
12.
: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主要表现形式、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及《合同法》这一项新规定在建筑活动中的重要意义。着重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建筑活动中的主要表现、存在原因和危害。提出在建筑活动中应该重视缔约过失责任 ,维护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医师忠实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国炜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139-141
构建医师的忠实义务在于促成利益信赖模式的医患关系。医师的忠实义务源于医学伦理和民事法律,内容包括医疗信息公开,经济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健康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期待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等。如果医师违反忠实义务,应给予患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相似文献
14.
欧卫安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6)
在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条件下,辩护律师对事实的真实义务,应理解为辩护律师有依据事实进行辩护的义务,即善意地依据其认为是真实的事实进行辩护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法律的忠实义务,是法治国家法律至上原则的根本要求;辩护律师对于诉讼中所得知的不利案件事实或未曾被发现控诉的罪行履行保密义务则构成了其对委托人(利益)的诚实义务之核心。当然,对于辩护律师的三种忠诚义务可能导致的内在冲突,必须贯彻法律正义的要求,在致力于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5.
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凤君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3(6):157-160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有其独有的特点,它将董事的义务具体分为谨慎、技能、勤奋和忠诚、善意的义务,给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澳大利亚立法经验和实践看,我国公司法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扩大董事与公司为自我交易的限制;明确界定公司机会的概念;增加当前公司法中欠缺的忠实义务,如亲自积极行使董事权力、为正当目的使用权力以及在为公司的利益上诚实等。 相似文献
16.
潘锦棠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2):52-57
中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在职女工实行就业保障,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三期”解雇女工,但对正在寻找工作的求职女性的同类保护还基本上是一个空白。我国女性就业保障法规要不要明确限制用人单位对求职女性进行婚孕调查,要不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怀孕而拒收求职女性?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第一,用人单位排斥求职孕妇应该被界定为性别歧视;第二,用人单位应该为孕妇分担生育责任,这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政府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甚至应该比企业责任更大;第三,保障生育妇女的立法精神要前后统一,只有具体规定“不能以怀孕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才能使我国女性就业保障的立法精神在就业入口处与就业过程中前后统一,达到男女公平就业的目标。否则,我国现有法律所宣称的对怀孕、生育和哺乳女性的就业保护就显得不够真诚,这对女性是不公平的。 相似文献
17.
罗昕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20):47-49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夫妻忠诚协议作为一种新事物,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解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纠纷的实践。然而,围绕着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产生的各种争论也愈发激烈。通过对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各种观点的分析得出,应当有条件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结论,并对判断夫妻忠诚协议是否生效的要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原凯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4
信赖义务是美国券商交易行为规制的核心理念,其主要包括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层次。信赖义务具备的法律和道德双重性使其广泛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自律规则等券商交易行为规制体系的各个层次。作为信赖义务的衍生理论,招牌理论固然存在自身的困难和局限,但其进一步揭示了券商交易行为的最佳执行、披露或戒绝默示陈述、合理基础和客户适合性等规则,是信赖义务在券商交易行为领域最好的提炼和展示。将信赖义务移植入我国的法律语境的途径是对既有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重构,使其最终有益于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9.
段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3):40-44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者须承担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忠实义务之抽象规定具有合理性,而勤勉义务则应采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与此同时,应突破传统的“一对一”式受托信义关系的简单思维,确立“一对多”式受托信义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公司经营者须承担中立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