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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智慧养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养老模式、养老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形成了创新,提高了养老效率与质量。但是,作为新技术在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智慧养老仍然具有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一系列风险都缘于新技术因素与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对此,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智慧养老规制体系,并结合相应的纵向风险防控机制、智慧化与多元化法律思维,以此为基础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变革,进而促进民生领域的治理质量与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   

2.
智慧养老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养老模式、养老产品与服务提供方面形成了创新,提高了养老效率与质量。但是,作为新技术在民生领域的转化应用,智慧养老仍然具有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一系列风险都缘于新技术因素与传统的法律规制体系、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对此,应当构建以法律为主导的智慧养老规制体系,并结合相应的纵向风险防控机制、智慧化与多元化法律思维,以此为基础保障智慧养老模式的顺利变革,进而促进民生领域的治理质量与效率提高。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机构养老法规政策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地方层面机构养老法律规制发展参差不齐。因此从机构养老准入、运营、监管三个维度,对我国机构养老规制政策进行梳理与分析。研究认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构养老的规制政策,应将养老服务的市场化与养老规制的法治化同步推进,明确机构养老的规制部门权限,建立跨部门协调监管制度;提高规制政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着重保护机构内老年人的权益;加强地方机构养老的规制政策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4.
现代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交流的法制化可以增强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效力,搭建起平等理性的环境风险交流平台,消解因环境风险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效能。当前我国在法学领域内对环境风险交流的理论研究存在着不足,在社会实践中相关研究也比较薄弱。环境风险交流机制尚不健全,风险交流碎片化、交流主体不平等、信息不对称、信任基础弱、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突出。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机制,有必要统合环境风险交流规范体系,完善环境风险交流主体结构,建立多元双向的环境风险交流模式,夯实环境风险交流的信任基础,健全环境风险交流救济制度,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回应型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环境污染导致的公众健康损害愈发突出,环境健康问题频繁发生,暴露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公众健康保障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为此,建立起面向公众健康保障的环境法律规制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以规制的发展路径为切入点,分析环境规制的演变进路,剖析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个体主义规制模式的局限性和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规制在环境保护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与正当性,从而明确环境法律规制机制的发展脉络和现实需求。然而在风险社会中,环境风险的社会化属性愈发凸显。面对复杂而多元的环境问题,单纯依靠公权力的作用已难以实现环境法律规制目标。随着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的增强和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的兴起,建立公私合作模式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机制,通过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作用,在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就成为实现环境法律规制目标的应然之选。  相似文献   

6.
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推动了传统社会的数字化转型,传统新闻业同样在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随着新闻信息过载的不断加剧,由大数据衍生出的算法推荐新闻迅速崛起,算法信任、数据优势与新闻媒介的数字化客观上为算法推荐新闻的应用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毋庸置疑,算法推荐新闻对于实现新闻准确分发、增强新闻受众黏性具有重要意义,智慧化、瞬时性的算法推荐新闻具有精准、高效、个性化优势,但同时算法作为一种复杂性、不确定性技术,带来了多层面、多环节、多领域的风险挑战和制度掣肘,算法推荐新闻同样引发了"算法黑箱" "算法偏差" "技术霸权""责任缺口"与"信息泄露"等多种伦理风险。当前,学界对于算法推荐技术本身是否真的成熟,以及算法推荐新闻可能引发的伦理危机研判明显不足。对此,从技术不确定性理论所内嵌的技术本身不确定性、技术认知不确定性与技术制度不确定性三个向度,可以为算法推荐新闻的伦理风险提供适当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厘清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发生的根源,可将其归纳为技术本身不确定性向度的数学洗脑与主体性缺失、技术认知不确定性向度的能力不足与底线失守以及技术制度不确定性向度的法律规范与伦理体系的不完善。具言之,算法推荐新闻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已有伦理形态与法律规范逐渐无法有效规制其伦理风险,亟需建构专业化、制度化的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规制体系。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应当奉行何种原则是规制路径建构的前提性、方向性议题,分析认为技术不确定性下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需坚持新闻透明原则、价值中立原则和德法共治原则。当然,随着算法推荐技术、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不断进化,新闻透明原则亦需与时俱进,对算法推荐新闻的新兴伦理风险予以有效规制,新闻从业者、算法推荐新闻分发平台等要坚持以价值中立原则为指导,强化算法推荐新闻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并在德法共治原则指导下明确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范式。从以上原则出发,算法推荐新闻伦理风险的法律规制,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伦理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建构,即在技术本身不确定性向度加强算法公开与算法解释权、数据权利等保障,在技术认知不确定性向度推动新闻从业者计算思维的培养及伦理约束,在技术制度不确定性向度采取伦理结构化与法律问责等规制对策。  相似文献   

7.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我国基本国情,这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带来契机。这种服务模式在为老年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服务提供主体的专业资质、各主体间的协议、老龄数据的保管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尚未引起政府与社会的足够重视。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调研数据展示了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我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应完善。  相似文献   

8.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新兴的智慧养老模式成为了缓解老龄化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这种模式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关注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不完善的前提下,老年人在参与智慧养老中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问题,提出健全智慧养老法律机制、加强老年人信息问责机制、明确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健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这几方面的观点,希望在此过程中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构建高效透明的数据平台并完善老年人的相关权益保护。  相似文献   

9.
国内学者对于健康养老的研究较少,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模式格局,三大模式各有优劣势,但现实发展过程中,三大模式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融合度较低。从美、英、日、澳四国的经验中,可见在健康预警、专项服务、基本保障、知识教育宣传等方面,具有本国特色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已建立。文章系统剖析了我国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提供行之有效的养老服务为考量核心,提出智慧养老创新养老服务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在养老体系面临急速老龄化压力背景下,智慧养老顺应国家战略发展的同时面临重要发展机遇期,作为新兴养老服务模式面临多种机遇与挑战,对其研究的视角不应局限在产业形态、企业组织形态及养老服务模式之下,构建智慧养老评价指标体系势在必行.通过借鉴投入-产出和产业链理论,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相应指标权重,构建了由"硬件应用、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基础建设"共同构成的三级智慧养老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数据全面,具有递阶性特点,充分体现智慧养老内涵,通过构建此指标体系最终实现智慧养老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相似文献   

11.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遥感遥测等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监管实践的程度不断加深,技术赋能已然成为当前及今后开展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成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代背景。然而,技术赋能在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同时也挑战了现有环境法范式:一是新兴信息技术介入环境实践引发了新的不公正现象,使实体性环境正义和程序性环境正义都受到了挑战;二是环境法律规则滞后于治理需求,由于在环境法律规制场景中,以技术代码等为主的"算法程序"能够成为实然层面的"环境法律规则",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三是环境监管过程中大量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可能出现数据失真、算法偏见、规制俘获等风险,影响环境监管部门在决策、监督、管理及执行等过程中的职能履行效果。随着环境法典编纂提上议程,如何权衡技术赋能的风险与收益成为亟待解决之题。由于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突破了既有环境法范式,出现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和环境法律规制在线化现象,这意味着技术成为环境治理和环境法律规制场域的介入因素,导致环境治理实践面临社会系统和规制系统双重"脱域"之境遇。可见在大数据时代,不仅要关注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结构、规范体系等具体问题,也要立足环境法范式转型之时代需求,为研究环境法典的未来样态提供理论支撑。因此,技术赋能背景下的环境法法典化要在祛魅技术风险的同时保障治理效能,并逐渐迈向智慧型环境法典。其一,要塑造新型环境法典理念,重构环境法与新兴信息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回应技术赋能对传统环境正义所带来的冲击,进而形成能被环境法共同体所接受的共有价值,实现数字环境正义;其二,要结合新兴信息技术改造环境法律规则,实现环境法律规则与技术代码的沟通,并以此为基础创新环境法律规则形式;其三,智慧型环境法典要关注风险预防,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建立智慧型环境风险防治机制,提高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流程环境风险防治效能。  相似文献   

12.
作为引领和驱动未来世界颠覆性技术发展的人工智能,具有数据霸权、文化软实力和价值形塑等意识形态属性。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等实践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避免产生政治引领力下降、思想凝聚力弱化、道德指向力失落和法律规制力失效等风险问题。警惕技术拜物教以及资本逻辑操控下的意识形态风险,确立主流意识形态在智能技术应用中的话语权,建立智能推送与公共责任动态平衡的调节器、建构人工智能的道德“护城河”、筑牢人工智能的“法律网”,是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彰显技术优势的应然举措,也是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朝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迈进,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等前沿技术聚合而成的数智技术越来越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面对全新的时代境遇,推动数智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也成为学科发展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数智技术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革新,是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机制、关系、方法等维度的数智化跃升。这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布局数智融合时代、推动思想政治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数智技术在不断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赋权赋能的同时,也使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与挑战。数智技术不仅弥合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时空距离、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多元交互、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供给、丰富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叙事方式,而且疏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关系、限制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互动模式、制约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效果。为此,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应以价值理性为导引,统筹数智技术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创新;以协同育人为机制,构建思想政治教育数智化育人生态;以平等对话为形式,建构数智化新型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以技术赋能为依托,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数智化变革。  相似文献   

15.
智能技术及其应用的迅猛发展,对以人类的主体性地位为根本存立前提的当代法律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成为关键问题。目前,消极论和积极论处于相持阶段,加速了现行刑法理论体系的知识变革进程。"人造物"等不同程度的消极论,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难以直接接纳及其所裹挟的潜在的刑事风险等为由,虽有其可取之处,但其逻辑机理正是过度释放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效应。完全按照人类中心的立场进行审视会得出无法调和的结论,也显示了智能技术应用的工具属性被深度放大之倾向,但上述消极事由不尽然合乎规制人工智能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与法律主体制度的演进规律不符,甚至会压制刑法主体的自主进化。"电子人"等不同形式的积极论,率先走出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及其观念束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互动及其动向,更加契合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动态。而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道德伦理规则、智能程度与智能主体类型、刑事责任的客观存在、算法的特殊地位与意义等既有的知识框架与新的要素累积,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在发展的刑法体系中实现衔接与契合。经由不真正完全背离刑法原理的认识扭转,亦供给了学理层面的支撑。而且,遵循功利主义的理路,以及在一系列有关人工智能主体方面的先行立法之做法的引领下,应分阶段、类型化、动态化厘定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使其在法律拟制的路径上可以继续延续和拓展。在人工智能的刑法主体地位得以澄清下,有必要接受智能主体可以享有一定的新兴权利之现实情状,但应具体地确证权利类型等具体内容。在现阶段的技术代际之策动下,智能主体的权利内容与范围目前是限制性的,无法采取与"人"对等的保护策略,保护方式也应有别。这种"降维"保护有其现实合理性,通过积极制度设计与规则配置,能够最大限度策应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更迭态势。  相似文献   

16.
5G技术大大优化了物联网功能,再加上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智能包装获得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和技术支持,包装的减量化设计、全方位安全设计、虚拟仿真体验设计以及包装管理得到了更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未来的包装设计,应该充分利用5G技术所带来的种种可能性,不断拓展包装设计的新领域、新途径和新方法,实现包装提质、提效的同时,为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相似文献   

17.
对辽宁省一个典型村落的田野调查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东北地区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和有技能的劳动者数量都有所提高,农村家庭决策模式逐渐向男女共商决策模式演变,晚婚晚育普遍,婚姻自主化,婚姻质量提高。农村家庭子女教育费用逐年提高,农村养老方式正在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发展。农村职业分化明显,其中亦工亦农亦商和工人阶层所占比例最大。提出了加强政府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和扶持、提高个人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加强对老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以及深化以户籍和土地制度为主体的各项制度改革等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以人为本的民生观已成为党和政府执政的价值取向及施政的最高准则,民生政治已然成为新的政治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政治责任,政府要以包容性发展的新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执行以民生价值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为民生政治的运行提供制度保证,推进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民生权实现的社会管理创新,并把民生指教纳入政府绩效考棱体系.  相似文献   

19.
司法人工智能分为常规型人工智能与专业型人工智能,前者是将通用领域已经发展成熟的人工智能直接移植至司法领域而无需专门的算法更新,主要目的是将审判人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因而其也无法介入审判的核心内容;后者是诸如量刑辅助系统等专门为司法领域开发的介入审判实质内容的人工智能,其是司法人工智能的核心。当前司法人工智能的实践现状是常规型人工智能因其有坚实基础而卓有成效,但极为重要的专业型人工智能的开发与使用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法学研究对专业型人工智能的研发理论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抽象有余而具象不足",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学专业知识与人工智能技术知识没有深度融合,即"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宏观层面,在智能爆炸不可预期的时空背景下,生命2.0阶段(文化阶段)或弱人工智能时代仍是当下及可预见未来所长期处于的阶段,故作为"工具"的量刑人工智能仍应定位于辅助量刑而非决定量刑,且基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价值内涵,应更进一步地定位于规范性辅助而非参考性辅助,二者的区别是智能系统给出的阶段性量刑结论对法官的约束力大小。在微观层面,智能量刑系统的算法构建应以量刑逻辑主导算法逻辑为原则,以诸如量刑基准、不法刑等具有"共性"属性的阶段性量刑为作用领域而非其能力之外的终局性量刑结论(宣告刑);此外,为防止算法黑箱、算法歧视以及相关关系代替因果关系,须做到量刑人工智能的算法公开和阶段性量刑结论的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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