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6.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专利侵权问题,《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3条第2款,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但是,该新增条款由于忽略了“通知-删除”规则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未考虑到专利侵权判断的困难性,立法技术上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实施要件,导致日益猖獗的侵权现象难以遏止。因此,需要完善通知规则,创设转通知规则,保证网络用户及时进行申辩的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