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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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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内的一些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是,必须严格地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附加条件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以确保该制度在我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4,(11):138-142
在总结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终于成为我国一项独特的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承担了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与预防犯罪、教育与矫治、帮扶与修复社会关系的任务,其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监督考察制度实施成效。实践中考察形式多样、考察时间合理、考察机构多元,但是考察职业化不够,社会力量参与有限,考察有流于形式的风险。为此,在检察系统内部要加快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化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帮教支持系统,科学合理地设置考察内容,从而扩大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然而自新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瓶颈,并未发挥立法预定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关概念含义模糊、混用;立法规定之间相互矛盾;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界限不明。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完整性与实用性,应当厘清附加条件、适用条件、义务三概念的内涵,分析附加条件存在的问题,探究与酌定不起诉之间的界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策。  相似文献   

4.
澳门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具有很多本土化的特色设计,是暂缓起诉制度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作为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其运用充分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兼顾了被害人及辅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案件“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在非刑事化、轻刑化的现代刑事司法大趋势下,健全起诉暂时中止制度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内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对构建和完善起诉替代制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尚有诸多不足或不合理之处需予完善。而澳门地区较为成熟的起诉暂时中止制度就具有了“他山之石”的效用,我们应该善采“他山之石”合理之处,完善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让内地刑事诉讼中的这块“玉石”熠熠生辉。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程序上体现了对涉嫌特定犯罪的未成年人制度关怀.其正确实施对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更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将发挥独特作用.这一制度能否发挥预期效能,需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准确理解所涉的“软法”规范,正确行使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相适应,该法第170条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增加了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将诉讼性质由公诉转变为自诉的诉讼机制①。而这一机制的确立…  相似文献   

7.
刑事被害人从原初社会状态的惩(刑)罚执行者到犯罪起诉者,直至成为当下的社会旁观者,传统的"三角诉讼构造"将被害人搁置一边,对被害人的边缘化难辞其咎。搭建可转换的四方诉讼构造,能全面描述被害人与国家及被告人动态的多样化的关系,可以让被害人在需要在场的时候现身,在不需要在场的时候保持隐身,通过三角模型与四方模型的转换,让被害人有机会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现身,从根本上改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相似文献   

8.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彭咏《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  相似文献   

9.
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在适用案件范围、裁量依据、是否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处分方式、确定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廓清这些差异,并在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基础上,我国更适宜采取暂缓起诉而不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暂缓起诉制度的试点,在实体法上有刑法第37条为依据,在程序法上,可以对诉讼期间中止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寻求依据,因而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以暂缓起诉为平台,展开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并建立与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起诉制度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0.
相对不起诉涵盖范围的有限性和适用条件的概括性、模糊性加之适用程序的繁琐制约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割裂开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对于重罪案件,只要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与加强,使刑事和解取得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接的基础。刑事和解与不起诉之间有很好的互补关系,二者具有前因与后果、条件与结论的内在联系。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是转型时期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制度中的运用,更是国家对检察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科学考量,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11.
文章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以刑罚目的的演进和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分别考察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经验,对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考察期间、考察主体、考察内容、监督主体和撤销程序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附条件警告:英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的附条件警告是在警察警告权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力,由检察官行使。检察官利用附条件警告可以在审前阶段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附条件警告的适用要取得被告人的同意,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同时引入了恢复性司法的因素,体现了英国实现"所有人的公正"这一新的司法理念。附条件警告制度确立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是英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发展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3.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14.
论台澳暂缓起诉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处分,其理论基础在于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诉讼效益等方面的考量,它虽起源于德、日等一些国家和地区,但近几年在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得到发展。从台澳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所在,徜若日后在操作程序上得以完善,必定会对国内相关制度建设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43-148
酌定不起诉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对其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间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层次结构。"犯罪情节轻微"对应的刑罚量应限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且不存在从严或从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包括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两种情形,对此应分别判断。"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被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应予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作出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6.
为了实现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理想功能,必须对其进行改造.建立审前程序性裁判机制,将重大、复杂案件的起诉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作出起诉与否的裁定;加强对自诉人取证的支持;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完善、扩大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赋予被害人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或者申请程序裁判;或者直接提起自诉.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由被害人衡量.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5,(9):152-159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检察人员应当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办案的必备环节,将"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的标杆在于实现"两个效果"统一,核心在于合理行使不起诉权,重点在于推行不起诉答疑说理,关键在于促进达成刑事和解,根本在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展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增加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内容,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进行权衡,认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裁量权。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原则,可以减少论累,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诉权,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但其在实际运作中也涉及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试就以下三个问题加以探讨性分析。一、应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相对不起诉案件被害人范围的确定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应当向不起诉案件的被害…  相似文献   

19.
新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政策产物,能够将实质理性灌输到法教义体系,但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约束。从政策视角来看,我国企业犯罪的严峻形势、重打击轻预防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等现实因素,赋予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正当性。但该制度欲获取合法性,必须遵循包括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等法治国原则。在此前提下,遵循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思路推动刑事法律规范的教义发展:一方面,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刑事责任减免事由在刑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有效的事前合规体系能够阻却犯罪成立,而事后合规体系能够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中增设“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合规考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等若干程序机制,并审慎限定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原则底线。  相似文献   

20.
刘少军  姜雪莹 《学术界》2024,(1):140-154
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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