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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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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相似文献   

2.
"两高"颁行的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为全面治理网络诽谤犯罪提供了可行标准。《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标准作出扩张,其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标准实现了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在适用网络诽谤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规定时,司法人员应对"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与刑事机制来治理网络诽谤行为。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反腐的进程中,公民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监督权与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均为法律所重点保护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为保证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广泛行使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热情,对网络反腐中举报人的"诽官"行为应当以最谦抑的刑法手段进行预防和惩戒。本着这个理念,在网络反腐视角下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应重新给予审慎思考,不能轻易降低诽谤罪的入罪门槛、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对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应进行谨慎认定,以充分、合理地在打击网络诽谤犯罪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4.
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诽谤犯罪最大不同在于网络犯罪人利用网络行为跨越空间障碍,从而使时空的相对稳定性及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联度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被突破,动摇了传统地域管辖中犯罪地作为诉因发生地的重要基础,使传统司法管辖面临新的困境。考量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并科学设定网络诽谤犯罪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是对传统地域管辖规则的新突破。  相似文献   

5.
对英国诽谤界定作了历史梳理,并结合其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梗概对20世纪以来的诽谤诉讼及其法律规制的一些主要情况作了简要阐述,包括20世纪英国诽谤法中的主要变革,突出的诽谤诉讼和网络诽谤诉讼,以及在西方国家颇具争议的"诽谤旅游现象"等,以期为我国关于诽谤的司法实践与对策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对法庭秩序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并细化了具体罪状。此罪具有地点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法益的复杂性,但扰乱法庭正常审判活动秩序是核心要素。正确理解和适用此项罪名应当恪守严格解释的立场,明确该罪行为主体要件应为一般主体;细化行为具体时空条件,行为发生时间应当包含庭审准备阶段的行为;严格解释行为客体要件,"侮辱""诽谤"与刑法分则中的侮辱、诽谤罪应当具有相同含义,但是以网络方式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内。"威胁"并不是指一般性的恐吓,而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毁坏名誉等相威胁,达到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程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及草案二审稿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降低了入罪门槛。这是在当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方面存在问题、审辩冲突激烈背景下,适时作出的调整。通过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罪名渊源、修改过程的梳理,认为,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仍应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方可入罪;应当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方式中,但同时,也必须在立法中明确"公然侮辱""恶意诽谤"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标准;"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这一兜底性条款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8.
网络暴力行为因具有群体性、煽动性、欺凌性等特征而与传统暴力行为有着根本的不同,且会带来相对更大的人身财产危害。为了有效遏制网络暴力现象,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国家网信办在2019年12月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强调对网络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刑法中有侮辱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是以传统暴力行为方式为规制对象而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并不兼容,在实践中难以用来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为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现象和实现对网络犯罪治理的"科学立法",应将网络暴力现象纳入相关法律治理体系中予以立体化的现代化治理,包括在刑法上将那些难以归入现有犯罪规定中的网络暴力行为,增设为网络暴力罪,以解决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刑事违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作为无形资产的商业信誉(商誉),是经营者商业名誉和信用的合称,是企业的生命.诋毁、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必须依法确认商业诽谤行为的责任构成,认定商业诽谤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律责任.同时,在惩处商业诽谤行为过程中,要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商业诽谤与侵犯商标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网络诽谤犯罪的公诉化,虽然有利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但预防此类犯罪的不当公诉化,同时也是十分必要的。防止网络诽谤的不当入罪,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开启网络服务系统对信息的鉴别功能,无疑是抑制此类犯罪不当公诉化发展趋势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1.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残废",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12.
融合传统大众传媒信息传播的单向性以及类似人际传播的双向交流特点的网络诽谤犯罪撼动了传统诽谤犯罪立案管辖的理论和规则.公诉案件的网络诽谤立案管辖存在对公安部解释的适用效力、标准、度的问题;自诉案件的网络诽谤案立案管辖涉及证据的收集问题.在公共言论与一般言论区别对待原则和审慎运用刑罚原则指导下,文章提出了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13.
“网络诽谤解释”以实质解释论为立场,扩张了诽谤、寻衅滋事等罪的成立范围。特别是“网络诽谤解释”借助“累积犯”理论解释诽谤罪的“严重情节”,本质上创制了一种新型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网络诽谤公诉情形的增加为公权力介入言论自由打开了缺口。形式解释论以法律条文为中心,禁止司法机关的入罪解释,但不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坚持形式解释论可防止传统犯罪网络入罪的异化,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彰显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精神。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生活空间的逐渐渗透,发端于网络空间的侵权争议日益增多。网络空间的无形性、虚拟性、无边界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向传统的侵权管辖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传统的侵权地域管辖基础发生动摇和侵权管辖区域变得无法确定。为了明确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在网络版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应以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交互式网站的管辖权应结合“有目的利用”的原则确定;在网络诽谤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可视诽谤信息上载地为侵权行为地,并适用“最低联系”标准,由依诽谤信息“故意指向”的法院地确定;在网络商标和域名侵权管辖权的确定方面,通常情况下可能照“最低联系”的方法。  相似文献   

15.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创新和法益保护二者的关系,限制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网络技术提供者对所提供技术具有实质控制力时,才负有客观作为义务,其主观犯意应根据"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论商业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业诽谤是一种十分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而历来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对商业诽谤行为作出了规定 ,但在立法上却存在较大缺陷 ,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补充 ,以更好地适应反不正当竞争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本文就此问题发表了笔者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17.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匿名性,产生了诸如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的安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诽谤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和一般出版者责任类似。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分为接入、平台服务两种类型,其一般都是间接帮助侵权,负有事后被通知即制止侵权义务,另外在明知的情形下亦担责。  相似文献   

18.
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教育与管理,避免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引导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中健康成长,这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学校、家长和社会应大力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加强正面引导,同时,应在网络上安装儿童过滤软件,使儿童无法接触到不良信息。对信息制造、传授者要加强控制,严禁"儿童不宜"信息在未处理前上网。  相似文献   

19.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规定在学理上引起了极大争议。网络空间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而将"公共场所秩序"置换为"公共秩序"则是不合理的。在信息网络时代,就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而言,在遵循立法原意的同时,也应当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顺时而动,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从而使网络犯罪得到有效的遏制。  相似文献   

20.
秦汉史籍中的"怨望"可大致分为群体怨望、个体怨望两类。前者指民众对于统治者的不满,后者指个人的愤恨,动作施予者及对象明确与否,或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因"怨望"常被视作谋反的前兆,故根据行为动机,个体怨望可进一步析为"怨望而谋反"、"怨望而诽谤"两类。考虑到"持国权柄,杀生在手中",对于所谓"怨望者"的心怀不满应予以仔细考辨。此外,"怨恨"可表达与"怨望"相同的意思,亦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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