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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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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天奇 《社会科学》2006,(12):146-15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作为系统的结合作用。反商业贿赂犯罪,必须注意科学的刑事政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主体要件上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必要,这种立法规定使一些将要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情况,由于主体要件不合格而不能纳入到刑事制裁中,法律存在漏洞。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了职前受贿罪对此情况进行规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引入职前受贿罪有助于弥补现行刑法漏洞,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刑法对"灰色收入"不能进行有效规制,一方面源于认识上的偏颇,本属于"黑色收入"却被降格评价为"灰色收入",并逐渐成为腐败者开脱罪责的借口;另一方面,立法对"灰色收入"的规制也存在一些漏洞.对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有关的"灰色收入",刑法应采严格规制的立场.司法对"灰色收入"的贿赂性应作实质性的综合判断,立法对受贿罪的构成应进行适当的改造,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有关,无论名义如何,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作贿赂犯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4.
邓中文  张万兵 《东岳论丛》2007,28(6):153-158
为应对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危害,我国在经济法、刑法等诸多部门法中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惩处。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在构成要件和刑罚设置上存有不足之处。从构成要件、刑罚配置等方面着手,严密刑事法网,宽严相济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商业贿赂犯罪独立设罪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昌东  钱小平 《社会科学》2006,(12):152-159
商业贿赂的泛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之一,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构成巨大威胁。现行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涉及公务贿赂和业务贿赂两个规范体系,立法为两罪所配置的构成要件无法全面反映对商业贿赂犯罪实施刑法规制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设计为并列于前两类贿赂犯罪的独立形式,以此形成我国完备的贿赂犯罪惩治体系。  相似文献   

6.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犯罪、严密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有积极意义。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适用中存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如何界定、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的行贿行为如何定罪等六个难题。这些难题使得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判决不多,法条运行的实际效果与立法加大反腐力度的初衷相距甚远。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腐败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预防、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刑法》将受贿罪的主体仅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无法彰显我国法律在国际上的威严,也不适应国际社会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因而应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其规定为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体系上,由于受贿罪具有贪利性特点,所以应当增设罚金刑,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平均年收入数额作为起刑点;取消受贿罪的死刑设置,有助于追究外逃贪官的法律责任,挽回流失的大量公共资产。由于受贿罪和贪污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二者侵害的法益相同且《刑法》对二者规定了相同的量刑标准,所以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8.
刘凌梅 《中州学刊》2008,(1):119-122
商业贿赂犯罪是目前各国关注的重点,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有较多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协调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今后应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体例、罪名体系、构成要件等方面予以完善,如设立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影响力交易犯罪、法人犯罪等,使许诺给予、提议给予与实际给予在刑法上受到同一评价等.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是我国现阶段易发高发的典型职务犯罪行为。作为打击受贿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尚存有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有欠缺,对贿赂对象的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受贿罪立法存有诸多缺陷,其主要表现在受贿罪主体规定欠缜密,对贿赂对象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将"为他人谋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本质,受贿罪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缺乏科学性。而完善受贿罪立法必须采取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受贿罪"贿赂"内容扩大至"不正当好处";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以"利用职权"来替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改变单纯以数额标准作为量刑根据的做法,增设罚金刑与完善资格刑等对策。  相似文献   

11.
中日刑法受贿罪概要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贿赂犯罪是中日两国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两国刑法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制发展变化的复杂原因,使两国刑法在打击和规制受贿犯罪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不断完善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增强打击力度的宏观方面,二者较为一致。而在受贿罪的名称设置、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又有较大区别。其中,在罪名设置、受贿的内容、受贿罪的构成条件方面,日本刑法的规定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单位受贿罪遭遇司法困惑时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387条第2款对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规定.只有对完全符合该款所规定各种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对不完全具备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得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处理该罪所涉案件时,不得违背一般人的常识而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理性思考、恰当选择,努力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3.
试论刑法中的不正当竞争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把不正当竞争犯罪纳入调整对象范围,需运用市场经济知识深入全面阐释不正当竞争犯罪的构成,特别是不正当竞争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由于是首次在刑法中对不正当竞争犯罪加以规定,新刑法这一规定还有缺陷需加以完善。首先表现为未对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从而统一对商业贿赂行为在不同法规里的不同定性。其次是对某些不正当竞争犯罪的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不协调。  相似文献   

14.
张爱艳 《兰州学刊》2010,(8):123-126
受贿罪的罪名概括或包容不了斡旋受贿的特征,《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加剧了受贿犯罪体系的不和谐之处,独立斡旋受贿犯罪有助于消除立法目标与刑法基本理论的冲突。在维持目前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前提下,将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单独定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显示出刑法原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尴尬地位,即是否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在不同犯罪主体那里的地位和意义是不相同的。从应然角度来说,将《刑法》第388条统一为斡旋受贿罪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相似文献   

15.
关于如何修改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规定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条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的本质,导致该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滋生出的新的犯罪形态.为惩治和预防这种新型受贿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职以后原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以便为惩治"期权"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以同惩治"期权"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贿赂推定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  相似文献   

17.
吕颖洁 《江淮论坛》2005,3(6):48-52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界有“否定说”和“肯定说”。比较起来,以“肯定说”更为可取,且应进一步肯定无身份犯能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在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认定时有必要承认成立受贿的片面帮助犯。关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是否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有界限,理论界分别存在“区别说”和“同一说”,笔者认为两说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应明确介绍贿赂实行行为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帮助行为相独立,介绍贿赂罪有其存在价值,目前不宜取消,更应对通说提出的介绍贿赂实行行为做些补充以严密法网。  相似文献   

18.
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风下称新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与公务贿赂犯罪既相对应又相区别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本文试就新刑法的规定,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初步探讨。一、商业财格犯罪的林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其中贿赂犯罪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经济和历史等方面的原因,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商业贿赂犯罪,这种立法滞后性导致了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不能有…  相似文献   

19.
论斡旋受贿犯罪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认为,刑法第388条规定可以称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不过后者更能体现该种行为的特性。虽然第388条的规定只是受贿罪的形式之一,但有必要将该条规定独立作为斡旋受贿罪。本条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当根据特殊关系说进行理解;而刑法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值得研究;本条犯罪的主体应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商业贿赂是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腐蚀剂,危害了经济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并结合实际情况,但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尚存不足,如何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从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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