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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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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严峻,接连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和具体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仍然存在争议,给公安机关的环境执法工作造成一定困难。要更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环境警察制度成为大势所趋。制度的建立非一日达成,执法依据、方式的确定、机构如何设置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规定的理解与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做了重要修改, 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使得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通过修改犯罪客观要件, 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 扩大了刑事追究范围, 这都有助于更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但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及该罪主观罪过的合理区分等问题, 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修订前的非法采矿罪存在明显的立法困境:行为方式理解混乱,行政处罚前置失当,危害结果鉴定困难、刑事责任配置过轻。《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本罪的行为方式,降低了入罪门槛,修改了结果要件,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人本主义向环境本位的转变,亦符合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对本罪的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作出新的理解,在进行司法适用时也应注意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相似文献   

4.
死刑问题是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伴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13种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贪贿罪死刑存废问题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贪贿罪配置死刑不符合刑罚理念,是一种扭曲的民意观,更难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规,因此,对这一敏感和棘手之议题,贪贿罪的死刑废除即可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5.
针对污染环境罪的诸多争议,在正确把握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地寻求具体答案。承认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观下的环境法益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将环境法益与人类法益并列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因缺乏对环境法益层次性的内在逻辑结构的认识而不具有合理性。2017年司法解释第1条的部分行为规定,通过对污染环境行为严重性的实质自然属性的规定,表明行为对于环境法益的实害结果;而部分结果规定则是通过对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判断,确认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对过失犯的强调在很大程度上省略了对间接故意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20条将公共利益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这是一个与德日刑法有别的中国特色命题。环境犯罪是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环境群体性事件应存在正当防卫的评价空间。以污染环境罪为例,在防卫起因上,违反国家规定侵害环境法益是正当防卫发动的前提。在防卫时间上,必须以行为人故意着手构成行为犯为防卫基准,且以污染的持续计划与公权力调停的缺位来作为不法侵害的持续性特征。在防卫对象上,防卫对象可以是实施污染的自然人或被利用之物,而单位是否为防卫对象并非真问题。在防卫限度上,只能以损害不法侵害人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为代价,由此造成额外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若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生命权、健康权为目标,则属于防卫外的加害,防卫者应被另行定罪。  相似文献   

7.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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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针对日益严重的虚假诉讼,《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对于虚假诉讼在刑事立法上予以规制。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之前,欲于此探讨虚假诉讼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之立法理由,对虚假诉讼犯罪之条文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虚假诉讼犯罪立法设置在罪状、法定刑方面存在的诸问题,提出虚假诉讼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言。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2.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13.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该罪多由两人以上实施,而法院对该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有争议;污染环境罪最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且大量构成犯罪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工商、环保等部门的有效监管。司法审判中,存在鉴定机构多头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建立与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对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议也需要厘清;对“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刑罚设置上,需要对自由刑的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扩张,罚金的适用也应划分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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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其中,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随身携带指的是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扒窃与普通盗窃罪不同,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扒窃也不是行为犯、举动犯,扒窃的财物只要是具有客观价值或者主观价值的,就成立既遂.此外,扒窃在罪数的认定上也与普通盗窃相区别.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17.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修改以来,学界对该罪的罪过形式就产生了分歧,理论上存在"故意说""过失说""混合罪过说"等三种观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是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保护优先原则出发,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解读为混合罪过,既可能是故意又可能是过失.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可以细分为众多亚类型,有的类型属于危险犯,有的类型属于实害犯.就危险犯而言,立法关注的是规范违反,着重惩罚的是明知法律禁止仍有违反,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就实害犯而言,立法突出的是法益危害,这类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过失.需要说明的是,混合罪过不是不需要查清罪过的具体内容,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司法机关应努力查清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判断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的推定.  相似文献   

18.
对民意呼声和民生的最大关注和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最大亮点之一。"民生"内涵及其具体内容的明确,必须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要求为基点。从人权的要求上来看,关系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都可纳入民生保护的范围之列;从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上来看,不仅包括社会权的相关要求,而且包括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保障的要求。综观我国刑法修改的实践可以看到,对于民生的关注和保障,一直是刑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价值追求,并非此次刑法修改的独有现象。同时,基于民生保护的内涵及其具体要求,立足于刑法规范本身的特性,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探讨刑法保护民生的功能及其限度,这不仅是对刑法保护民生的正确定位,而且也关系到刑法修改理念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犯罪的认定作出较大的修改,《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罪被视为数额犯,贪污的数额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它忽略了贪污行为的情节。针对这种单一的认定标准,新修正案将贪污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将贪污的数额认定为其中一种情节,这种定罪与量刑上的修改相比较以往而言,是一种根本性的、理念上的转变。新修正案设置的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对贪污罪法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存在着行为类型单一和行为对象过于狭隘的弊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该罪的"扩容性"完善,有利于其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随着扰乱法庭秩序罪入刑门槛的降低和"兜底条款"的设置,该罪呈现出恣意扩张并有可能侵蚀当事人及律师诉讼权利空间的新倾向。对此,应从"二元化"立法体制的衔接、定罪标准的确定和事前介入防范等多方面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适用做限制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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