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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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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第46及47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CISG的框架体系中,第46条规定的合同强制实际履行和第47条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制度与救济手段中的损害赔偿相比,CISG的这两项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可能使合同可以按照签订当时的意愿进行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减少因宣告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合同是各国违约补救的一种法律措施,但各国的做法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及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大陆法、英美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我国法律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各有特色。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体现了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合意,该条款具有效力上以及权利来源上的独立性。法院地冲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如果国际商事合同不涉及公共利益,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院地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法律选择条款中明确规定准据法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该条款确定的准据法能够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当法院地冲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在侵权责任与国际商事合同存在密切联系或者出现责任竞合时,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侵权责任。法律选择条款既不以权利为内容,也不以利益为内容,该条款不能通过利他合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如果选择了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与其他未选择准据法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密切联系,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选择条款确定的准据法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合同,进而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二、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历史沿革合同必须受一定的法律支配,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无效。如果合同的当事人是同一国家的人,该合同在当事人所属国订立并履行,那么,该合同必然受该国法支配。若合同在一国订立而在另一国履行时,该合同就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这时,对当事人来讲,到底适用何国法来赋予合同以拘束力?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讲,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解决纠纷?这就产生了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后在合同法统一化方面所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成果。通过分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特点和适用等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及其与“1980年公约”的关系可知,《通则》与“1980年公约”在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二者事实上属于一种并存而非对立的关系,《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对“1980年公约”起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确定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定涉外契约准据法时承认当事人意思为连结点的主张,即涉外契约当事人可按照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契约的准据法。该原则,通常认为是十六世纪法国杜摩林所首创。在十七世纪又为荷兰学者胡伯肯定,他说,尽管合同一般以缔结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意欲以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除外。  相似文献   

8.
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确定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确定涉外契约准据法时承认当事人意思为连结点的主张,即涉外契约当事人可按照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来选择契约的准据法。该原则:通常认为是十六世纪法国杜摩林所首创。在十七世纪又为荷兰学者胡伯肯定,他说,尽管合同一般以缔结地法为准据法,但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意欲以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除外。  相似文献   

9.
根据国际私法的传统理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只能是国内法.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非国内法的国际贸易惯例能否成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便成为国际私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解析国际贸易惯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准据法,从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及国际贸易惯例的完善两方面进行了论证,并以各国的实践为佐证,分析了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合同准据法是指适用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的法律 ,其功能在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复杂、最混乱的问题 ,确立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通过学说和实践的长期探索 ,也逐步完善起来 ,并且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11.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但在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一般都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对于异议期限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未将诉讼时效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于是在适用<公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从立法角度解决,即修改国内法时效制度或参加<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使其立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接轨;二是从司法角度解决,即相关国内法中的短时效制度如果与<公约>第3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相抵触,那么应根据"公约优先原则",排除适用该国内法.  相似文献   

12.
特征性履行说是指在合同冲突法领域,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以何方的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该学说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然而,国内学界对该学说多有误解,导致近年来对特征性履行说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鉴于特征性履行说兼具准据法选择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特点,既为法律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引,又能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采用特征性履行说为不同类型合同分别确定准据法,并且允许当事人在能证明或者经法院查明存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适用另一法律,但始终要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最终评判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应被限定为标的物因法定免责事由毁损、灭失的不利状态.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风险转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因此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各国对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是不同的,主要有合同订立主义、所有人主义及交付主义三种形式.我国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采纳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兼采特别法原则.  相似文献   

14.
房屋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买卖合同的一种 ,但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 ,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它虽然是预售合同 ,但不是预约 ,而是本约。预售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这种登记不同于产权登记 ,房屋预购人取得的权利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仍然是一种债权。  相似文献   

15.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毁损灭失,将会产生风险损失的承担问题。由于其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应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相似文献   

16.
<正> 涉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一系列要件,合同成立后还有许多因素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些要件或因素往往涉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那么,究竟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来支配合同的所有问题,还是把这些要件或因素分割开来,使某些方面受合同准据法支配,而另一些方面受其它法律支配。故此,产生了合同准据法到底应支配合同的哪些方面的问题,即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17.
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商事惯例,其性质是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准据法.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国际惯例主要是通过当事人选择而得到适用,也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强制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草案中对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均有规定,但存在不足.我国立法应从国际惯例本身的性质来对国际惯例在国内的适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8.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合同中,转让方的习惯居所地法或营业地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许可合同中,原则上技术保护国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当律;但在技术受让国只有一个而保护国有多个的情况下,被许可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许可合同明显与许可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许可国法律。  相似文献   

19.
本文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系列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阐述,包括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法律选择的变更、准据法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能否选择两种以上法律、准据法发生变化应怎样确定准据法、法律选择的效力以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20.
飞机租赁合同的准据法,通常由当事方在缔结合同时明示选择,英国和美国纽约州法律是最普遍的选择对象。飞机租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方式与选择对象,是由租赁交易市场的特点、长期的交易实践、英美国家法律与法律服务特点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参与飞机租赁交易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准据法选择的两难境地。从实践需要和中国航空产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逐渐摆脱租赁合同对于英美法律的依赖是必然选择。当前,中国飞机租赁企业正处于准据法选择的过渡阶段。一方面,对继受成为合同主体的租赁合同,不宜贸然改变其准据法选择;另一方面,对新订立的合同应坚持选择中国法。除了中国租赁企业的努力外,租赁合同准据法选择的改变,也需要国内立法与司法环节的共同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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