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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分则中部分罪名罪状的修改,使部分犯罪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部分犯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从而实现了危险犯体系的内部调整和外部扩张。面对危险犯数量的增加,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加以辨明,并且针对危险犯的特殊性,在证据审查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适用与一般结果犯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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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预防职务过失犯罪,具有一般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刑事立法设立危险犯和行为犯,对某些可能引起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犯罪化,使刑法提前介入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同时,在行政法律体系得构建方面,完善相关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形成同级国家机构间的平行制约关系,强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监督关系,依靠法律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和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阻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行为,从而能够避免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等严重危害结果,实现对职务过失犯罪的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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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是威胁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邪教的传播是邪教犯罪产生的原动力,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威胁.中国刑法对传播邪教行为的规制具有空白地带,导致了部分该类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治.根据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刑事立法应当将传播邪教的行为做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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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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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身份者帮助、教唆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场合,存在着一种理论困境--如按通说无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与真正身份犯的主体相违;如否认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为真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又会缺失处罚非主体之共犯的正当性.针对这一理论困境,笔者提出了如下三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革新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否认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解构真正身份犯从而使矛盾得以解决;方案二是以共犯独立说取代共犯从属性说,对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分别定罪.从而化解矛盾;方案三是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对犯罪主体进行重新界定,将其分为犯罪的主体资格与犯罪的主体身份,使无身份者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准身份",最终走出所谓的理论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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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经历了漫长的演变,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理论与法律背景,是诸多因素综合的产物。德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具有行政从属性特点,将违反行政法义务作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运用刑法与行政法共同应对环境犯罪。环境法益被赋予有限独立性,与人类法益共同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预防性理念备受青睐,抽象危险犯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得到普遍运用,刑法介入提前。德国环境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启示是,应摒弃绝对化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兼顾人类法益与环境法益,建立"并行"的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同时,应改变以结果犯为主的立法模式,适当设置危险犯,以有效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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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诸多问题已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也是研讨的重点之一。在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上,中外刑法理论界共形成了七种观点。每种观点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都存在着一些缺陷。按照法益侵害说的观点,在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可以这样认为:对财产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既遂,对财产法益造成危险结果为未遂。具体来说,盗窃有体动产的基本盗窃行为应适用失控说,盗窃无体财产的特殊盗窃行为应适用损失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