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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世界主要国家已就个人信息进行专门立法保护的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的薄弱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既不利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其与全球经济的互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内容和保护机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商业运用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4.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相似文献   

5.
特定行业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社会里,调和个人信息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通过对大众传播、征信行业和医疗机构三个特定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案例分析,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作了思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个人经济生活、社会互动的基础,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必将推动整个信息化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国家应在吸收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加快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消除立法藩篱,促进信息流动与信息保护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步早,且特色鲜明。从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与完善的过程可以发现,在广泛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日本本国的实际情况。这部法律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保护标准以及化解法律实施后的“过剩反应”等方面都很有特色。为了保证该法实施的社会效果,从2003—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草案到正式实施,政府为此做了充分的铺垫,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为企业和个人留出了缓冲时间。这些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经验和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相似文献   

8.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在快速探索与不断完善之中,但迄今为止尚未对个人信息权的法益与性质等基本问题予以明确,这为理论界的探讨与解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但目前理论界观点已较为明显地与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相脱节,将个人信息权置于民事权利体系下将弱化其应有功能,不利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信息化社会的稳定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权与民事权益...  相似文献   

9.
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正在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命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则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行政许可。该路径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法效用:补足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强化了敏感个人信息公共风险预防作用,拓宽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然而,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路径在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体系性难题:告知同意规则与行政许可的形式冲突、充分必要规则与行政许可的价值冲突、意思自治规则与行政许可的程序冲突等。因此,为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治保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敏感个人信息判断标准及其优先效力,创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以及限制性措施,并以行政许可承诺制来抑制意思自治规则。  相似文献   

10.
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信息范围的广泛性、信息易获得性和商品性三个特征。目前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存在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个人信息权利未建立、法律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体系、明确信息掌控者的义务、调整法律责任的比重等,能够有效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11.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似文献   

12.
相对于国家信息与社会信息的刑法保护而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处于缺失的状态。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性,《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但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引发了众多的争议,如“人肉搜索”是否入罪?鉴于此,我们从刑法干预的正当化根据出发,认为,个人信息安全是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诉求,进而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引入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原则上禁止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除非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符合法定事由或者具有其他合法利益;收集个人信息时的目的限制了日后的处理和利用行为。另外,在这个高度危险领域,应当赋予信息主体干预信息处理过程的权利,具体包括:查询权、更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删除错误信息的权利等。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将上述严格的保护规则限定在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行为上。  相似文献   

14.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  相似文献   

15.
俄罗斯个人资料法以在《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时保护自然人欧盟公约》为基础,以保护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处理个人资料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宗旨,适用于包括非自动化个人资料处理在内的所有个人资料处理.其立法的最鲜明特色在于,以最大篇幅规定了个人资料处理人的义务,以此保障个人资料主体权利的实现,同时,明确规定了俄罗斯公民个人资料必须在俄罗斯境内保存的本地化保存要求,在作为法人的处理人内部设立个人资料专员制度.在国家监督与监察方面,创设了非独立的行政机关模式的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而非追随欧盟所倡导的独立的个人资料保护机关模式.  相似文献   

16.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除了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原本就存在着张力之外,大数据时代联防联控的要求进一步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文章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分析了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三个原则:绝对公益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并提出了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保护机构以及个人信息被侵犯之后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特殊人格权。从支配与控制的语义考察、个人信息本身的特点与保护需求出发,以个人信息的共享为逻辑起点,着眼于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应当以“控制权”为权利束点来演绎其权利外延,并具有个人信息自决、管理、许可、禁止和收益等权能,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上的人格利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9.
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信息技术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大量发生。以新刑事诉讼法条文为基础,论题从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相结合、概括保护与具体保护相结合、一般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刑事诉讼四阶段保护相结合等四个层面对刑事诉讼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和归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具体设计的疏漏、公权力对个人信息权界限仍不明晰、个人信息保护与司法公开之张力以及责任追究的缺位等是检讨所在。文章试图以刑事诉讼法中存在个人信息权利为基点来提供刑事诉讼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简要模式与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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