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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海清先生的《湘西溪州铜柱与盘瓠文化》一文在《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发表后,读者见仁见智,议论颇多。作为后学,现将所见所闻及个人研究所得,对此文(以下简称《柱》文)提出异议,并以此求教于龙先生。 一、象浦铜柱是马援与越人建立的,不是盘瓠图腾柱 关于溪州铜柱建立的原因,土家族史家彭武一先生已有专著《湘西溪州铜柱与土家族历史源流》作了阐发。《柱》文对此有扼要记录,故不赘述。溪州铜柱的建立是依历代汉族统治者“旧制”“天子铭德、诸侯计功、大夫称伐,必有刊勒,垂诸简编,将立标题,式昭恩信”  相似文献   

2.
公元939年(后晋天福四年),楚王马希范与溪州刺史彭士愁战,士愁败,割溪、锦、奖三州请降。在此情势下,马希范踌躇满志,认为“五溪初宁,群帅内附”,可谓功烈垂成,应该仿效其先祖昭灵王伏波将军马援“平征侧于龙编,树铜柱于象浦”之例,拟在溪州树立铜往,记下自己的赫赫战功。于是他召见天策府学士李弘皋,要李根据《左传》中鲁大夫臧武仲论铭时所说“天子铭德,诸侯记功,大夫称伐”的精神,在行将竖立的铜柱上“为  相似文献   

3.
溪州铜柱铭文不仅是溪州之战的历史见证,而且是研究古代湘西历史、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重要史料。由于过去的研究多局限于楚国与溪州之间的矛盾冲突,受制于华夏文化中心论的偏见,对溪州铜柱铭文研究很难有新突破。即便是研究成果相对丰富的字词勘误辨析,也难免出现偏颇。将溪州铜柱铭文置于五代十国的历史大背景下进行研究时,结果发现铭文中的"间隙"并不是"隔阂"或者"钻空子"之意,而是指"后蜀政权"。这一新的研究发现不仅事关溪州之战原因的分析,而且还有助于对溪州铜柱铭文所隐含价值的揭示,进而对其所反映的历史真实进行复原。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溪州铜柱铭文中“盘瓠遗风”及有关史料进行考订,认为:从地域看,“五溪”系指湖南省沅水中上游及其几条主要支流,其大致范围包括川、黔、湘交界处的一些县市。盘瓠种落则是五溪蛮的主体,其后裔的一支长期居住于五溪。历史上的溪州之战,是以汉族代表彭士愁为首的地方统治阶级为领导的,以溪方境内盘瓠后裔为主要力量的一次扩大地方势力、以求建立地方割据政权的战争。溪楚战后千百年来,溪州一带的盘瓠后裔一直十分活跃,盘瓠遗风依然浓厚强烈。可见,溪州铜柱的铭文,反映了历史的实际,并非凭空虚造。  相似文献   

5.
<正> 后晋高祖天福四年(939年)秋,彰士愁率溪、锦、奖三州蛮兵万余,攻楚之辰、澧二州.楚王马希范以刘勍、廖匡齐将兵反击,土家族历史上著名的“溪州之战”爆发.战争初,蛮军一度胜利,后失利退入溪州据险坚守,与楚军相持达数月之久.其间互有胜负:蛮军击毙了楚将廖匡齐,楚军则焚毁了蛮军营寨.后楚军又置毒于水中,迫使蛮军再退入锦、奖深山.天福五年(940年)春,彭士愁遣子师果携印纳款求和.双方缔约盟誓,铭于铜柱.即今全国重点保护文物“溪州钢柱”上的铭文《复溪州铜柱记》  相似文献   

6.
耸立于湘西酉水河畔的溪州铜柱,建于后晋天福五年(公元940年),迄今已有1015年的历史。除柱顶被盗而下落不明外,柱身及其铭文虽经千年风雨的侵袭却依然保存完好。柱身形为八面,上镌铭文二千多字,柱高1丈2尺,入地6尺。1961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不仅是研究湘西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历史的重要材料,也是研究湘西民族古代  相似文献   

7.
<正> 溪州钢柱始建于后晋天福5年(公元940年).柱高4米,入地2米,八面,重2.5吨,上镌有楚王马希范与溪州刺史彭士愁的和谈盟约,包括宋代的补刻,共有铭文2,600余字,是研究湘西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重要史料.196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期以来,人们对铭文的历史参考价值作了详尽的发掘,但对其为什么以立柱形式存证而不以立碑或其它形式,则很少为人注意.笔者认为,以立柱形式会盟誓守,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有其深刻的民族文化背景的,她与古代少数民族特别是我国西南少数民族立杆进行宗教礼仪活动有关.  相似文献   

8.
1973年河北易县燕下都23号遗址所出两件九年将军戈铭文的诸多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通过字形考释和语法分析,将铭文中()二字分别释为溥和剸,读为“传”;“传宫”训为传驿机构名,理解为名词作状语;“我其献”分析为“O+其+V”式宾语前置结构,意即“献我”.在此基础上,将铭文解释为“九年二月,张将军通过传宫进献(此戈)给我”或“九年二月,张将军通过传宫进献给我(的戈)”.九年将军戈铭文证明燕国有用传驿机构在地方和中央之间运输兵器,以及君主对地方进献的兵器成品“督作铭文”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六年琱生簋铭文中“公厥稟贝”应读为“公缺廪贝”,是指公室仓库中钱贝缺失了,因此导致“告庆”、“刺为伯”的狱讼案件.并非一般学术界学者所说为土地讼诉案或家族财产分配而导致的族内讼诉案.在这一案件中,召伯虎是原告人,被告人是名庆的“为伯”,琱生应是以宰官的身份为这次诉讼案提供法典并宣判的主判官吏,此案由司寇类“有司”初审结束后由召伯虎向琱生报告,琱生提供法典并判罚被告出玉璧偿还而结案.琱生因召伯虎仓廪缺贝案诉讼成功结案而作器祭祀烈祖召公.  相似文献   

10.
黛玉与妙玉     
怡红院里有个“容长脸面,细挑身材,却十分俏丽甜净”的机伶丫环,她是管家林之孝的女儿,本名“红玉”,因“玉”字犯了宝玉、黛玉的名,便改唤她做“小红”,可见这个“玉”字非同一般,并非人人都可以用它来作名字的。可是在大观园里除了小红的名字本有一个“玉”字外,却还有一个人的名字中有“玉”字,成为全园中与宝、黛鼎足而三的以“玉”字命名的人,她就是妙玉。大家知道,曹雪芹给许多人物起的名字往往是含有用意的,特别是金陵十二钗可以说是个个不例外。本来通过小红的名字作者是有意告诉大家此“玉”字是不可随意使用的,在此情况下,作者偏偏还要让一个人也名叫“玉”,不仅“玉”之,还冠之以“妙”,它究竟“妙”在何处呢?这就值得点作一  相似文献   

11.
从“奏瑟”的误注说到“婉言曲达”法高中语文第一册《廉颇蔺相如列传》一课,对文中的“奏瑟”注解为“弹瑟”(见课本234页注),这是欠妥的。因为“奏”字在这里不是“弹奏”的意思,而是“进献“,“呈献”的意思,与文中“相如奉璧奏秦王”的“奏”字用法相同。况在先秦“弹瑟”多言“鼓瑟”,而言“奏瑟”者盖少见。文中秦王说:“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奏瑟。”这里说的“请奏瑟”不能理解为“请(您)弹瑟”,而应理解为“请(允许我)呈献瑟(给您)”。以上两种解释虽同样是秦王要赵王鼓瑟相乐的意思,但照前者理解则是直陈的命令语气,那样说  相似文献   

12.
王昭君家世、年谱及有关书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昭君家世王嫱,家昭君,南郡秭归人。《说文》无嫱字,《汉书·匈奴传》作王墙。《左传》哀公元年:“妃嫡嫔御”,唐“石经”本“嫱”字作“墙”,则《匈奴传》不误。《元帝纪》作“王樯”,“樯”字亦不见《说文》。昭君又作明君。晋石崇《王明君词序》云:“王明君者,本是王昭君。以触文帝讳,改焉”(见文选》)。昭君亦作“明妃”。梁江淹《恨赋》有云:“若夫明妃去时,仰天太息;紫台稍远,关山无极;摇风忽起,白日西匿;陇雁少飞,代云寡色。望君王兮何期,终芜绝兮异域”(见《文选》)。明人作的《昭君出塞和戎记》,说昭君是越州人。《和戎记》云:“奴家姓王名嫱,字淑贞,祖贯越州人氏。”此说于史无征,显系杜撰。此外,还有各种说法。《琴操》云:“王昭君者,齐国王襄女也。”杜甫诗云:“若道巫山女麄丑,安得此有昭君村。”《太平寰宇  相似文献   

13.
(妾子)(次虫)壶铭文系战国中山王储 为其去世不久的先王罾作的一篇悼词,经十数位古文字学者艰苦努力,这篇铭文的意思已基本明确,但见仁见智处仍然不少,不识之字、未解之义依旧存在。本文将散见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书刊上的诸家相关释读意见汇为一集,并以按语形式提出自己的观点,新释“百每”为“博谋”、“竹周”为“笃 ”、“詻”为“龈腭”、“氏民”为“諞民”等。侧重揭示铭文与传世文献在遣词造句上的联系,通过对读不难发现,这支在中原地区建立中山国的白狄族当时已深深认同并接受华夏礼乐文化.  相似文献   

14.
随县曾侯乙墓内出土有铭文的器物很多,如一百三十多件铜器及其附件像鼎勾、匕、勺等上,几乎都有“曾侯乙作(口寺)用终”;大小四十五件甬钟上都有“曾侯乙作(口寺)”;在一些兵器上有“曾侯乙之寝戈”,“曾侯乙之用戈”,曾侯乙之用戟”等。并且在楚惠王赠送的一件铸钟上,有“作曾侯乙宗彝”的铭文。“曾侯乙”三字在不同器物上反复出现,这决不是偶然的,由此来断定该墓主即为曾侯乙,应该毫无疑义。如果这座墓尚不能定为曾侯乙墓,那在考古上只怕更没有墓能判定其墓主的了。  相似文献   

15.
对《说文解字》中几个字的异释郭诚(一)说《说文》:“止,出也。象过校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凡‘之’之属皆从之。”我认为许说非是。遍观从“之”之字,皆无许氏之意,而是“指”的意思。应该说,上是“指”字的初文,象形。故指土而为往,指人为先,指人而言...  相似文献   

16.
(妾子)(次虫)壶铭文系战国中山王储盗为其去世不久的先王(罾)作的一篇悼词,经十数位古文字学者艰苦努力,这篇铭文的意思已基本明确,但见仁见智处仍然不少,不识之字、未解之义依旧存在.本文将散见于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书刊上的诸家相关释读意见汇为一集,并以按语形式提出自己的观点,新释“百每”为“博谋”、“竹周”为“笃赒”、“訢詻”为“龈腭”、“氏民”为“謫民”等.侧重揭示铭文与传世文献在遣词造句上的联系,通过对读不难发现,这支在中原地区建立中山国的白狄族当时已深深认同并接受华夏礼乐文化.  相似文献   

17.
《答司马谏议书》是一篇尊法反儒的战斗檄文,体现了王安石发扬了前辈法家反潮流的精神。他不愧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是宋代法家的代表人物。《答司马谏议书》一开头就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北宋中叶儒法斗争的本质问题。王安石指出:“窃以为与君实(“君实”是司马光的字)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就是说,王安石与司马光在对待和处理国家政事的问题上常常意见不合,这并非他们之间的个人恩怨,而是在这个重大问题上各自所坚持的政治主张有很多不同。可见,这实质上是北宋地主阶级内部要不要改变“祖宗之法”的大论争,是变法与反变法、尊法反儒与尊儒反法两条政治思想路线的斗争。王安石为了摆脱北宋王  相似文献   

18.
“行李”辨正“行李”一词,先秦义为外交使节。《左传·僖公三十年》:“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左传·襄公八年》:“君有楚命,亦不使一介行李,告于寡君。”又作“行理”,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辰星《释“行李”》一文以为“在古代,李、理二字同属来母、之韵(先秦古韵当称‘部’,不称‘韵’,此当为笔误——笔者),  相似文献   

19.
《南都学坛》2016,(4):33-36
河北新出土的《大唐故焦府君墓志铭》刊刻于唐大中十三年(859年),在该墓志近1000字的铭文中,记载了墓主焦文举四代官宦,与其父焦长楚先后均为昭义军节度使的重要幕僚成员,官级达正三品。更为重要的是,铭文还记载了当地政区与人口变迁的许多内部情况,对研究当地地方史乃至唐末河溯藩镇、昭义军的史料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具有补正史之阙的作用。尤其是铭文中对墓主焦氏家族四代职事和驻地迁徙变化以及其家族文化传庚的详细记载,从中可以管窥对应时代、对应地域的唐代中后期藩镇发展、变迁的粗略脉络和趋势以及藩镇与地方行政体系交织过程中的一些制度、文化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诗经》“不”字疑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不”字是《诗经》中常用之字,它的意义大都十分明确,唯有一小部分,自毛《传》以来,各家理解不一,分歧较大。王引之、俞樾依据毛《传》,参以己意,认为这类“不”字为语词。王引之说:“《玉篇》曰:‘不,词也’。经传所用或作丕,或作否,其实一也。有发声者,有承上文者。”俞樾在王氏的基础上更明确地指出:“不者,弗也。自古及今,斯言未变,初无疑义。乃古人有用‘不’字作语词者,不善读之,则以正言为反言,而于作者之旨大谬矣。斯例也,诗人之词尤多也。”由于王、俞二人在训诂学上的显赫地位,他们的结论几乎成为金科玉律。但是,我们翻阅毛《传》及各家训释,觉得王、俞二人的解释未必允当,“不”为语词一条很值得怀疑。因这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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