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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是部分地吸纳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内容的结果。通过重新梳理这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把可以在著作权请求权范畴内加以规定的责任形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在设计具体条文时,应当首先考虑到侵权责任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衔接问题,然后对立法的体例和结构提出设想,并分别对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模仿美国以免责条款的形式规定了避风港规则,唯一的作用是反面解释其中的主观要件,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包括"应知"。但作为"免责条款"整体,却没有提供新的抗辩理由,"避风港"形同虚设。《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北京高院网络意见》将避风港规则的各种免责条件都纳入侵权认定的过程,避风港规则已经名存实亡,是法律移植的败笔。  相似文献   

3.
规范互联网行为,正确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著作权法确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借助网络服务商在网上实现的一种权利 ,在网上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 ,各国关于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本文通过国内外相关理论与案例的比较 ,探讨了网络服务商在相关侵权案件中的不同责任。  相似文献   

5.
由于核损害类型和产生原因的复杂性,需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条款的适用关系。核设施经营者因其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核活动而应就核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与核损害程度无关。我国实行严格的核安全管理制度,侵权行为人是否持有许可证或资质类型是第70条与其他涉核或放射性高度危险责任条款区别适用的根本标准。核损害的特殊性及核侵权责任的惟一主体原则则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7.
搜索引擎能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海量的信息中迅速地找到所需信息,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检索的一项重要工具,然而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著作权纠纷.搜索引擎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而ICP作为内容提供者较为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其侵权的方式主要以深层链接和百度快照为主,且目前对搜索引擎服务业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避风港原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对侵权人的认定等.因此,我们应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平衡著作权人、公众以及网络服务商三者之间的权益,同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法规和行业自律.  相似文献   

8.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影响,包括对实质意义上侵权一般法的影响和对侵权特别法效力判断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是绝对一般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一般法包括适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种情形。原有司法解释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效力取决于所解释的《民法通则》条文的效力。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判断分为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如果行政法规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法》有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一般法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侵权特别法未来的立法空间和立法技术应该区分法律整体判断模式和引致条款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9.
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该问题,在中美两国之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比较分析的角度,列举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避风港”制度的适用情况,讨论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维亚康姆诉YouTube 案、“雅虎 案”等案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从而进一步阐释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0.
网络洗稿行为以信息网络为依托、“高级抄袭”为手段、以“恶性竞争”为结果。在著作权法上,网络洗稿行为应构成对作品的改编而非复制,并且还构成汇编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网络洗稿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制路径上,除适用有关的著作权民事救济外,还应当采取行政规制手段,具体而言,《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规制手段存在局限性,有关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洗稿行为施以适当的行政规制。  相似文献   

11.
2012年7月6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关于影视作者二次获酬权的条款,引发制片方与创作方的激烈争论。其后,从影视圈到法律界,从学术界到立法者,一场围绕着应否设置二次获酬权的讨论迅速展开。可以说,如此集中地探讨影视著作权权属制度问题,在中国尚属首次,诸多论述分为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网络传播法研究的关注点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网络侵权问题。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是最大亮点,另外主要涉及网络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侵权的研究,以及与此有关的侵权责任分析和立法建议等。2006年初,因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成为热点话题,使得网络侵权进入了普通公众的视野。网络传播侵权无法得到有效规避折射的是网络法制的困境。从更深的层次看,它体现的是自由与控制、共享与利益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应该是第2条.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具有确定侵权责任的范围、保护民事权益和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等重要功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1254条“高空抛物规则”吸收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87条“补偿责任”规则的同时,又以增加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与公安等机关介入条款,对原有的高空抛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放弃了先前《侵权责任法》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的强调救济功能的立场,转而追求社会总体利益的更大化以及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平衡实现。基于此,高空抛物规则的适用要点也需要根据其价值意蕴的改变而获重塑:明确补充责任在先、补偿责任在后的责任担当次序,同时拓展“补偿责任”规则细化的空间,并明确公安机关为解决民事纠纷介入调查与实施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区分。  相似文献   

16.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立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根据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并对特殊侵权责任加以类型化.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可以直接适用,而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在类型化的具体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之间,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设置应当具有适用性,而且只能对过错侵权责任设置一般条款。此外,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要协调一般条款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化条款两者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学术论文在其传播过程中常因新型传播行为的异化致使功能和作用受到限制,移动互联网中学术论文作者权利“漠视”现象、期刊出版单位权利“忽视”现象、期刊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以及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失责”现象等造成学术论文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法律困境。移动互联网改变了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改变了著作权客体的利用方式,冲击了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则,为扭转这一局面,有必要对学术论文在新型网络传播中的异化行为进行解释并提出适应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方式:界定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对易模糊事项规避侵权风险、以《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为契机完善著作权保护条款并且创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促进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9.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是产生产品责任的关键和依据.在产品缺陷三个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中,产品设计缺陷影响、争议最大,尤其是它的归责原则方面.它归责原则的争议主要涉及对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选择.《侵权法重述》①(第二版)规定了严格责任并使之在产品责任领域统治了较长时间.后来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推翻了《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很多激进的思想,规定将过失责任适用于产品设计缺陷.但这一做法是武断的,在司法领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原则,依然是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两种原则并存.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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