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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5,(9)
为促进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的职业介绍工作,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业介绍工作实际,特制定《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规则》,现予以颁发。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组织力量,按照《规则》要求的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并将此《规则》在所有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张贴,在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布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督电话。附:《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规则》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规则一、职业介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个人)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二、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必须取得四川省劳动厅颁发的《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四川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并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上岗服务。三、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地点、印鉴、牌名及工作人员的证件,必须与《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核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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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8)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级劳动、财政、国税、地税、银行应通力配合,作好"两金"征缴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及相关部门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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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43-46
正川人社发〔2014〕3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合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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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5)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多种形式,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对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减轻企业社会负担,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有利社会稳定,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树立社会保险良好形象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九五"期间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