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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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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求是学刊》2021,48(3):100-109
  相似文献   

2.
王玉薇  高鹏 《学术交流》2023,(11):69-83
当下,人工智能算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司法裁判、司法推理以及司法量刑等领域。其在进行裁判、推理及量刑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发展隐忧。如算法裁判易威胁司法自主、算法推理易影响实质正义、算法量刑易冲击审判中心主义等。为了排解上述隐忧,需要明确算法裁判的辅助性地位,确定算法裁判的应用范围以及责任归属,建立算法推理的可修正技术正当程序,不断完善人机协同的算法量刑新模式,从整体上提升人工智能算法司法应用的实效。  相似文献   

3.
李林 《学术交流》2023,(4):74-86
智能算法的价值负载,决定了技术中立原则无法成为抗辩伦理审查的有效事由。现有的算法伦理审查进路包括伦理标准的形成与伦理标准的运用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存在伦理标准滞后于风险的出现、审查范围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以及权益认知已相对固化三大问题;后一阶段则在范围的解释性、备案的主动性、审查的有效性三方面存有不足。为此,应先从理论层面设计的算法伦理标准,即应具备出于引导的前瞻性、出于防范的兜底性、出于应用的灵活性。而后再从技术层面,一是需出台相关的配套性规范,使算法备案范围进一步明确;二是在确保算法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探索算法备案的激励措施;三是注重算法治理模式之间的有效结合,实现从内到外全方位审查。  相似文献   

4.
文章根据教学实践,利用集合运算的方法给出了教学环节中课表排表算法的解决方案,分析了集合运算在此算法中的优点及难度问题,分析了排课问题及元素间的约束问题,给予了解决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刘国强  闫方洁 《学术交流》2023,(10):137-149
平台经济时代,算法及其资本主义应用在滋生算法霸权的同时不断加剧劳资利益失衡,催生了数字劳工的“算法抵抗”,即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利用技术漏洞、规则漏洞,尝试挣脱系统围困而实现底层突围。与传统的劳动抗争相比,数字劳工算法抵抗呈现出规模上的分散化、形式上的温和性以及发展态势上的缠斗性。究其根源,算法抵抗中“人机交锋”的表象背后是劳资双方在劳动控制权上的激烈博弈。在权力失衡的平台劳资格局中,数字劳工的抵抗虽能部分地摆脱算法控制、修复受损利益,但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自身的弱势地位。因此,亟须打造政府主导、劳资参与、集体协商的平台用工新格局,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资关系,助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李石 《学习与探索》2023,(10):58-67
数字时代的公共治理转变为数字治理。数字治理拥有效率高、权力监督透明化、治理民主化以及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歧视等优点,但也存在着隐私泄露、数据篡改、算法歧视、数字鸿沟造成的不平等以及信息茧房造成的个人不自由等数字治理的重大隐患。从政治学视野出发,应尽快建构约束数字权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规范数字权力的运行。  相似文献   

7.
8.
为了在排序算法复杂性的数据拟合和估计时,能从多种候选的拟舍形式中更有理由地进行选择,而不是简单地以吻合良好来取舍,提出了拟合准确性和拟合不变性相结合的拟合观点,并以采用Hibbard序列和Knuth序列的希尔排序算法为例,进行了新的复杂性估计。  相似文献   

9.
徐洁  燕颖川 《学术交流》2023,(7):134-155
随着数字化的迅猛发展,算法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算法的歧视行为也愈演愈烈。其中,高度隐蔽、连锁反复的算法年龄歧视威胁着老年个体及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权益,但学界对老年群体算法歧视的研究却尚未充分展开。鉴于算法年龄歧视的发生场景和形成机理,应从伦理、技术、法律三条路径协同并进,对算法年龄歧视进行规制,以期在数字化和老龄化的共振中更好地助力老年群体完成数字互动,构建符合公序良俗的友好普惠算法生态体系。  相似文献   

10.
张爱军 《国外社会科学》2023,(5):225-240+248
算法“弱民”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算法歧视的“路径依赖”、算法结构的“保守主义”、算法技术的“弱民文化”、“弱民”浏览跟踪、算法“客观真理”等是算法“弱民”的客观原因。算法客体的“弱认知”、客体心理、“舒适圈”沉浸等是算法“弱民”的主观原因。算法“弱民”是算法客观与主观的“合谋”与“合塑”。从算法“弱民”到算法“强民”需要优化算法结构、以算法对抗算法、以伦理规制算法、以底层“反抗”算法等多措并举。  相似文献   

11.
12.
刘锐 《学术交流》2023,(8):48-59
大数据算法技术应用于行政问责是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中的一个具体面向,是理论领域与实践应用共同关注的重要命题。行政问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行政决策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基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发展,目前存在大数据算法技术简约化与行政问责复杂性、程序化与社会性、精准化与风险性之间等多重矛盾。以大数据算法技术视域下行政问责的现实必然性和逻辑正当性为考量,一方面应通过由规范治理到包容治理的深化、由协同治理到整体治理的升华、由技术治理到智慧治理的转型进行思路重构;另一方面应探索提升组织机构效能、保障问责程序正当、强化制度体系规范、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等具体措施,以宏观思路转变和微观具体措施完善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相似文献   

13.
算法在社会领域不断地催生应用场景革新、推动生产生活变革,建构和映射着社会存在。但是,在算法赋能社会治理的背后,算法陷阱、算法黑箱、算法权力等问题暴露出算法的不确定、伪中立和价值缺位,算法赋能的负外部性不容忽视。对算法赋能社会治理的负外部性的纾解是一个系统性的治理过程,需要我们主动适应算法环境的复杂性,重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整合多元主体,合力规制算法向善,采取有包容、可持续、有温度的智慧性治理,以真正实现算法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丰富数字化新场景,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相似文献   

14.
刘佳 《学术交流》2023,(11):51-68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算法与共谋的结合已催生出“算法轴辐类共谋”。较之传统轴辐类共谋,算法轴辐类共谋的规制困境在于纵向垄断协议证明“垄断”的效果、横向垄断协议认定“协议”的成立。因此,算法轴辐类共谋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路是认定“协议”存在、证明“垄断”效果、评估抗辩理由;算法轴辐类共谋中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路是证明“意思联络”的存在、认定存在“协同行为”、对算法轴辐类共谋竞争效果进行整体性分析。我国最新的反垄断相关立法对算法轴辐类共谋进行了立法回应,为算法轴辐类共谋中轴心、车圈、辐条等行为人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下市场竞争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以数据为生产要素、以算法技术为生产工具的新时代中,传统市场竞争的业态正转向平台化、智能化、数字化,“商—客”关系亦在此过程中被算法技术重塑,以此对竞争法益的发展构成了挑战。传统的竞争法益谱系中,存在着以经营者法益保护为主的经营者、消费者、公共法益的类型化区分,竞争法的核心目的在于对稳定性法益的“补充保护”和对不稳定性法益的“初步保护”。而随着算法技术的深入应用,人工智能平台不断涌现,市场竞争初步完成了从实体化到数字化的过渡,“商—客”关系在数字经济场景下的转变等趋势都直接导向了对传统竞争法益的颠覆。因而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驱动下,平台经济的蓬勃从动力机制、发展方向和规范保护结构三个方面综合实现了竞争法益谱系的迭代。  相似文献   

16.
17.
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广泛嵌入国家的行政组织体系及治理实践,正驱动政府治理朝着行政决策自动化、公共服务精准化方向转型,同时诱发出权力技术化与技术权力化的双重风险。“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的科技异化,导致权力监督与权利保护难题。“算法权力”的异军突起与“技术依赖”的日渐形成,亦挑战政府监管能力与人的主体性地位。以算法公开、权利保护以及技术补充为代表的既有规制路径,因存在整体性欠缺、保护强度偏低、治理弹性不足的局限,难以有效化解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风险。未来,我国有必要通过治理理念规训算法逻辑、合理配置算法解释义务,以及保持人类理性与人工智能的协同跟进,促进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8.
陈娟丽 《生存》2020,(14):0058-0059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关注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地出台政策来推进教育改革,特别是高中教育改革。算法就是在高中数学经历新课改之后出现的内容,具体来说,算法就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方法,也可以说是利用计算机来解决详细问题需要执行的一种程序,它具备明确性和有效性。本文就针对当前高中数学新课程中算法教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策略。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K-均值聚类算法中,聚类数K必须事先给定,然而,实际中K值很难被精确的确定,K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K-均值算法的好坏。针对这个缺点,提出一种优化聚类数算法,根据聚类算法中类内相似度最大差异度最小和类间差异度最大相似度最小的基本原则,构建了距离评价函数F(S,K)作为最佳聚类数的检验函数,建立了相应的数学模型,并通过仿真实验进一步验证了新算法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0.
算法时代的劳动形态多样,平台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技术属性增强,导致平台劳动者出现主体性危机。算法时代平台劳动的风险具有技术导向性,其中的主体利益多元化,并且平台权力通过技术权力转化而形成。技术理性消解了平台劳动者的主体性,平台的劳动管理与技术优势导致劳动者迫于技术权力而隶属于平台;平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以数字化的方式被衡量和计算,使其从社会人属性向数字人属性转换。算法时代平台劳动者主体性危机的法律规制,需要重塑平台劳动中算法规制的价值立场,确立平台劳动算法规制中的法律责任,通过平台劳动中算法权力的监察机制,保障平台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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