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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粮是以征收粮食为内容的税收项目,元代税粮,南与北,官与民有明显差别。江南税粮分为纳粮田土和免粮田土两类。免粮田土情况各有不同,在全部田土中所占比重各地不等。纳粮田土又可分为官田、民田两类,每类各有不同名目。官、民田的比重各地相差很大,官田税粮比民田...  相似文献   

2.
两汉时期,国家统一的时期较长,社会比较稳定,经济发展迅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成为主导的统治的所有制形式。构成和体现这一制度的一切必备条件和基本特征已大致具备。绝大部分田地为私人所有,称作“民田”或“私田”,很少一部分属于国家,称作“官田”或“公田”。这时“公田”、“私田”的概念已与《夏小正》、《诗经》、《管  相似文献   

3.
在迄今的“初税亩”探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今抒已见,对“初税亩”作以辩正。一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行之“初税亩”,《汉书·食货志》述云:“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繇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春秋》讥焉。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五行志》又云:“是时民患上力役,解于公田。宣是时初税亩。”师古曰:“解读曰懈。”班固把行之“初税亩”,归结为“公田  相似文献   

4.
<正>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一般都解释为“开始实行按亩征税”笔者经过对相关材料的对比分析,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最早解释“初税亩”的是《春秋》三传。《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材也。”《谷梁传》说:“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相似文献   

5.
汉代的赋税名目颇多,诸如“田租”、“刍稿税”(土地税及其附加税之属)、“口钱”、“算賦”(人口税)、“租六畜”(牲畜税)、“市租”(营业税)、“占租”(工商户的财产税)、“算缗钱”(相当于金融税)、酒税、关税,以及盐、铁、海租等山海池泽之税,因文献足徵,考订亦详,多数都已有结论,或无大的异议。惟“更赋”、“貲算”、“户赋”的文字记述相对疏略,以致后世理解各异,且说明亦不甚了了。因它关系到编户齐民特别是自耕农户的封建负担,影响着农民生计,颇有探究的价值。笔者不揣翦陋,略陈一点管窥之见,供专家讨论,俾求得教正。  相似文献   

6.
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指斥西汉时期“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这条史料历来受史家注目。何谓“分田劫假”?师古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  相似文献   

7.
西汉一代的赋税徭役,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一书中列出了如下条目:田租,算赋,口赋,更赋,户赋,军赋,算訾,算车船,算缗钱,租六畜(马口钱、算马牛羊),杂税(关税、军市租、市籍租、稿税、海租、海税),给献费,更役,乡役,泛役等。贺昌群先生在《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一书中说:“汉代税收的名称,据史书所记约有十九种”(第一二页)。他在注释中列举了全部名称,比《西汉会要》又多出献赋,市租,假税,息租(高利贷税),盐铁税,榷酒酤等项(第二二页至第二三页)。名目如此繁多,  相似文献   

8.
根据新发现的秦简可知,井田制破坏之后,秦国实行授田制,田租征收采取了寓"公田"于"私田"之中的办法,由田部官吏按照一定的比例(1/10)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税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田租"全部上缴。这种田租属于分成租而非定额租。  相似文献   

9.
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告诉我们,一定的创作方法是人们从一定的世界观出发对创作经验的总结。我国传统的“赋比兴”创作方法,是前人总结了《诗经》的创作经验,并经过历代许多作家的探索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赋比兴”的历史演变,深入地加以考察分析,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掌握诗歌创作艺术的规律及其特征。最早提出“赋比兴”的是《周礼》:“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中也说到:“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孔颖达说:“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赋、比、  相似文献   

10.
<正> 《周礼·太师》云:“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亦曰:“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这里所谓的“赋”,究为何意?历来学者的认识很不一致。或以为指作诗方法,即铺采摛文,直言其事;或以为是用诗方式,即使于四方,歌诗显志;或以为乃赋体之原始,即六义附庸,蔚为大国,亦即班固所谓:“赋者,古诗之流也”(《两都赋序》)。前两说,虽略不相类,但古今学者,多有附和,几无异词;而后一说,虽亦有赞同者,然持异议者却不乏其人。例如范文澜先生在其《文心雕龙·诠赋》校注中说:“赋、比、兴三义并列,若荀屈之赋,自六义之赋流衍而成,则不得赋中杂出比、兴。今观荀屈之赋,比、兴实繁,即士(?)所作,有狐裘龙茸语,三句之中,兴居其一,谓赋之原始,即取六义之赋推演而成,或未必然。”李伯敬和褚斌杰同志也都继承其说,并从几个不同方面作了发挥论证,否定第三种意见①。  相似文献   

11.
(二)一般官田和屯田 清代大体沿前代之旧,一般官田,一如私田,采取租佃制佃农制下的实物地租剥削形式。屯田亦复如此;所谓“承佃输租,屯户与民无异”(《清通考》卷十)。有定租制和分租制两种,主要行定租制。 行分租制的屯田和官田,主要在继续开发的北疆和北方地区。据《新疆识略》卷六“屯务”载乾隆四十年(1775)新疆军屯的情形说: 屯兵人种地二十亩至二十一亩,每屯兵百人,为地二千亩至二千一百亩。年给 种子一百石,秋成按分数交纳租石。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屋舍之税起源很早,且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先秦的"廛布"首向官府管辖市场中的商业用房征税。汉代的"市肆之税"指向官府和私人用房,既有商业性用房也有居住用房,具有城市土地利用、屋舍和经营税共征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店舍之征开始对房屋划分等级,屋舍之税的征收办法开始具体化。唐代"间架税"具有单一屋税的性质,征税办法的操作性强。五代十国时期"屋税"之名正式出现,且成为国家常赋。宋代确立城郭之赋以及宅税和地税的分野。由此,屋税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税目,改变了此前屋舍、土地利用和经营税混而征之的情况。这一嬗变,是我国古代城市不断发展、人口增多、城市建筑用途多样、城市空间结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一、“井田”制已得到结论孟子滕文公篇:“方里而井,并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是最先的“井田”记载,谷梁宣公十五年传的“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无非钞袭孟子的话.  相似文献   

14.
官田,也称公田,是封建国家凭借封建统治权而直接控制的国有土地。在历史上,汉、唐、元、明等朝官田均甚发达,而以元代为最。但是,对于元代官田的数量各家估计不一;再则由于元代垦田面积失载,故对元代官田所占比例亦不甚明了,特别是晚唐以降土地私有化潮流在元代遭到重大挫折,导致官田畸形膨胀的原因有必要详加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5.
二、经济类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九曰币余之赋。” 郑注:玄谓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币余,谓占卖国中之斥币,皆末作当增赋者,若今贾人倍算矣。 贾疏:云“玄谓赋,口率出泉也”者,按《大府》云九贡、九赋、九功各别;又见《司会》云“以九贡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令民职之财用,”贡,赋及功各别,赋为口泉也。是以郑君引汉法,民年二  相似文献   

16.
《戴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中几处标点,我们认为有可商榷处.(1)郑康成始合《彖》、《象》于经,如今王弼本之,《乾卦》后加“《彖》曰”、“《象》曰”者是也.(第5)按:“郑康成始合《彖》、《象》于经,如今王弼本之《乾卦》后加‘《彖》曰’、‘《象》曰’者是也.”这是一句话,意为:郑康成开始把《彖》、《象》合于经,象今天的王弼  相似文献   

17.
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为加强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太祖朱元璋一则把久经战乱而荒废的大量官田、民田,用奖励流亡复业,移民垦荒、屯田等办法,令农民耕种;另则又推行“赋役黄册”、“鱼鳞图册”、里甲、粮长等制度,力图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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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客乘槎上紫氛,星娥罢织一相闻。 只应不惮牵牛妒,聊用支机石赠君。 ——《李义山集》 一、《海客》取材于神活传说,在材料取舍上“别有用心” 《海客》摘首二字为题,实际上也是一首无题诗。这首无题诗取材于神话传说。 据《博物志》:旧说天河与海通,居海渚者,年年八月见浮槎。有人乘槎而去,至一处,遥望宫中多织妇,一丈夫牵牛饮之。问:“此是何处?”曰:“严君平知之。”后至蜀问君平,曰;“某年月日,客星犯牵牛宿。”计年月,正此人到天河时也。 《荆楚岁时记》也有类似的记载:汉武帝令张骞使大夏,寻河源,乘槎经月而至一处,见城郭如州府,室内行一女织,又见一丈夫牵牛饮河。骞问曰:“此是何处?”答曰:“可问严君平。”织女取搘机石与骞俱还。后至蜀问君平,君平曰:“某年月日,客星犯牛、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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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治《说文》者,对“六书”义例之一的“转注”的解释,最为分歧,例如: 宋人张有释之曰:“转注者,展转其声,注释他字之用也。”这是以“转语”释“转注”,姑谓之转注即“转语说”。清人戴震释之曰:“转注犹曰互训。转相为注,互相为训。古今语也。”又云:“老下  相似文献   

20.
目前,学术界认为汉代的所谓国有土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田”,主要指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包括山海池泽、苑囿园地、诸陵祭田,以及散在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公田;另一部分为屯田。“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①自周厉王“专利”以来,山海池泽等一类土地,一直沿袭归国王或皇帝私人占有。秦时由少府掌管,汉代同。这一类土地上的收入都“以给私养,自别为藏”②,归皇帝私人享用。诸陵祭田,由奉常掌管,显然也归皇帝私人占有,并为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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