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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如何制订的? 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关键是合理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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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员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规定统一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所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的名称。我赞成这一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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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在大力建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广泛开展对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的同时,按照“统一认识,强力推进,严格执法,工作到位”的要求,在全市城乡深入扎实地开展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活动,使征收到位率由原来不足50%越升至90%以上,2004年全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达1.83亿元,为10年来的最高水平。征收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违规事件,收到了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了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不断深化。一、统一认识,准确理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意义、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是中央《决定》的要求。随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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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湖南省安仁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征收到位率低,依法应当缴纳而拒缴的对象不断增多,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一度成为制约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为破解这一难题安仁县委、县政府立足县情,确立了以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为突破口,推进“法制计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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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操作很严格而又很重要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肃、慎重、准确,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处理运用法律手段与开展思想教育的关系。开展思想教育与运用法律手段,二者不可偏颇,不可单一地进行,开展思想教育要以法律手段做后盾,运用法律手段要以思想教育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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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生育与社会抚养费征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可定义为: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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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来,湖南省株洲市通过健全领导体制,建立执法队伍,完善管理办法,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征收模式,初步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系。但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建设方面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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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人口计生委于近期深入到全市20个县(市、区)开展调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和直接到违法生育户家庭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发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一些问题,得到许多有益启示。一、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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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普遍实行了这个制度,这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弥补各级政府对公共事业经费的投入不足,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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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困难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抚养费是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而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其名称由“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对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规范、调节公民的生育行为,抑制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在现阶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法律上确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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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江西省中南部的兴国县,是国家级贫困人口大县,全县共有74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5.96万人。作为一个欠发达地区,兴国县曾是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落后县;近年来,全县创新工作思路,以社会抚养费征管为突破口,创建“先备案、后征收、全立案、足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征管模式,人口计生工作发生了巨大变化,连续多年位居全市二类管理县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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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规定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各省相继在条例和政府规章中对社会抚养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制度由此确立。一、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演变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数量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1994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定,计划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