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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得到刑法的保护,是维护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关键,但现有刑法条文由于立法时的局限性,并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之中。若通过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解决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则必须要面对其作为犯罪对象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整合。  相似文献   

2.
张春莉 《浙江社会科学》2022,(11):52-59+156-157
虚拟货币是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产物。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当下,财产的载体发生变化,财产概念发生变革,法律也应与时俱进调整规制范围,虚拟货币刑法属性的界定就成为刑法适用的基础性问题。根据刑法基本原理,虚拟货币具有类货币属性,但不属于“财产”,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作为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数据,带有与生俱来的技术风险;与此同时,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风险也在增加,刑法应实行虚拟货币交易实名化,明确责任主体;重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正视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实现更高层次保护的飞跃;对于尚无法适用刑法救济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虚拟货币违法行为,应尽快构建配套规范,遏制经济泡沫。  相似文献   

3.
医生诱导治疗已逐渐成为当前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谋求暴利的潜规则.但中国<刑法>乃至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侵犯患者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如何补救相关法律上的漏洞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扩大与加强对财产的法律保护,包括刑法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要求。当前,重新建构我国财产犯罪立法体系,是刑法学界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侵犯财产利用关系犯罪“当代社会的财产问题,事实上已集中表现为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这样两个相对独立的方面。”①伴随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所出现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高度分离现象,使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随着各种侵犯财产利用关系行为增加,已有学者提出增设侵犯财产利用关系犯罪,并且就其设立的必要性作了论证②。我们认为这一主张是积极可行的。其实,我国刑法对某些…  相似文献   

5.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繁荣发展,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网络虚拟财产应是一种合法的财产并由法律加以保护,但由于其自身的特征难以归到传统的民事权利中,可以设置一种新型的虚拟财产权,目前可按照一般财产的民法、刑法等保护方法去保护。  相似文献   

7.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美侠 《江淮论坛》2010,(3):140-142
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但与此相伴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纷争的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立足于网络虚拟财产国内外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应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单行条例以及完善刑法等方面着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8.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出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是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无法满足网络时代对虚拟财产保护的需要。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兜底性法律,可以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供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该文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与分类出发,通过对竞争法保护范围的要件分析,探索出虚拟货币、平台式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式网络虚拟财产三种类型的竞争法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9.
在强调物质需要至上的时代,人文精神的物化就是人的物化.当代中国刑法人文精神存在严重的物化倾向,表现为重视财产保护而轻视人身保护、重视肉体保护而轻视精神保护.中国社会已经超越人依赖于物的阶段,刑法的人文精神也应随之而转换.与之相适应,刑法应当提升对人身权利的保护,降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入罪标准、提高侵犯财产罪的入罪标准,彻底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并创造出彻底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刑法还应当提升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升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就从原则上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为重要。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和某些提法谈几点意见,以求得到指正。一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科学的犯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  相似文献   

11.
人脸识别是一把双刃剑,既提高了身份认证核实效率实现了迅速便捷,却也产生了安全威胁的担忧与隐私泄露的顾虑。人脸识别的正当使用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不但侵犯了个人自由,甚至严重危害到了财产、人身安全。通过考察2017~2022年28个涉人脸识别的刑事案件及其司法认定,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目前前置法应对乏力存在不足,应当通过刑法予以规制和补足。人脸识别以人脸信息为主要内容,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法有效规制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借鉴国外对人脸识别的规制路径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依据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规定界定刑法所保护的人脸信息范围,辨析人脸识别涉及的法益属性,类型化分析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行为的罪名认定,调整和完善相应量刑幅度,平衡人脸识别技术发展与规制不正当使用人脸识别行为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2.
面对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保护力度的不足,刑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日益受到立法者重视。合理设置个人信息保护之刑法规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个人信息。从实质内涵上分析,个人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可识别性、载体性和价值性;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个人信息还应具备关联性和目的性。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治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因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公共安全性。为强化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规定,在客观方面增加非法利用行为、明确主管人员的替代者责任以及网络信息控制者的不作为责任等,并且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进行调整,真正实现量刑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14.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形态,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国内外典型案例和立法,并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既有理论探讨进行了综述。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以“无体物”形式存在的特殊财产,应对其进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接连涌现的一系列相关案件表明,以上传、下载、作品数字化、网络盗贴为行为方式的新型复制发行行为给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也凸显了数字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未来走向。网络复制发行行为的刑法评价中应突破"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通过"共犯的正犯化"对网络服务商的帮助"发行"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并对网络传播行为与网络复制发行行为进行差异化处置。  相似文献   

16.
蔡秉坤 《兰州学刊》2007,(11):134-136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这与许多信息技术产业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网络虚拟财产之所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面临如此"脱法"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所固有的迟缓滞后性、保守性,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根源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财产形态自身的特性,其中既有技术层面原因也有因为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全面而导致的法律研究滞后.在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各类学说进行评析后,问题的实质核心已转化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实现物权法中之占有,尤其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这样的探讨更具现实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增设与修正,以及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张,不断彰显出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梳理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历程可以发现,自97年刑法以来,个人信息多是以附属于其他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这恰恰是个人信息多元化属性下刑法评价模式的体现。在权利属性上,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了人格权属性、财产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公共属性等"信息复合属性";在权利外延上,个人信息同时涵盖了信息决定、信息保密、信息查询、信息更正、信息删除、信息可携、被遗忘等权利类型。因此,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将数据属性、信息安全属性等剥离出个人信息之外,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豁免事由,实现个人信息合法应用与保护的刑法兼顾。  相似文献   

18.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9.
"私服"大量出现,严重侵害了网络游戏开发商、著作权人、网络游戏运行商以及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直接侵害网络游戏产业的社会形象,干扰了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该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关于"私服"的定性有不同的观点,在网络环境中,"私服"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制造并出售"私服"程序的行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后罪论处;行为人架设、运营"私服"的情形,在性质上是"复制发行",也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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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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