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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为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医学技术,但是由于我国人体器官供需矛盾突出,诱发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新罪名的出台,却并没能完全堵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认定该罪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者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责任承担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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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主要包括人体器官买卖罪、强制摘取人体器官罪、非法使用尸体罪和异种器官移植罪。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存在立法缺失,是导致这些犯罪日趋增多的主因,因而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并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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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主要包括人体器官买卖罪、强制摘取人体器官罪、非法使用尸体罪和异种器官移植罪。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存在立法缺失,是导致这些犯罪日趋增多的主因,因而刑法有必要对这些新型犯罪进行规制,并将其分别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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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器官移植法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器官移植法包含了有关器官移植的所有事项,本文就其中三个问题展开讨论,即脑死亡、器官捐赠的同意以及人体器官买卖的刑法规制,寻求对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启示:其一,我国器官移植立法没有必要采纳脑死亡的死亡判定标准,在坚持传统的死亡标准的前提下,在器官移植立法中有条件地允许摘取脑死者的器官行为成为依法令的行为,从而使其正当化。其二,器官捐赠人的有效同意是摘取其活体器官的核心条件,医生必须履行其充分说明的义务。摘取脑死者和死者器官时,即使本人在陷入脑死状态或者死亡之前表示同意,如果其家属明确反对,也不能摘取其器官。本人在陷入脑死状态或者死亡之前,没有就摘取其器官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要享有优先顺位的家属表示同意,就应当允许摘取其器官。其三,为了对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考虑到买卖双方的迫切处境,应当对其设置减免刑罚的事由,同时,应严厉打击买卖人体器官的中间人和犯罪集团。人体器官买卖的根源是供体器官来源不足,对其进行刑法规制并非治本之策。Abstract: The law of organ transplantation in Korea contains almost all items about organ transplants.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ree questions:the brain death,the agreement of organ donation,and the regulation of criminal law on human organ s trade.It sheds light to the organ transplanting legislation of China:Firstly,we don t have to adopt the criterion of brain death in our legislation.Secondly,the organ donor s effective agreement is the core condition of picking living-organs.Thirdly,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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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法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体器官移植由人体器官植入行为和人体器官摘取行为构成.其中人体器官植入行为属于传统医疗行为范畴,适用医疗服务合同法理;人体器官摘取行为则仅是医疗援助行为,但因存在合理的受害人同意而阻却了其违法性,在适用上可准用医疗服务合同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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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尊重生命权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海燕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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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御天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89-91
在医学不断发展的今天,为了挽救更多病患的生命而产生的人体器官移植也在不断的发展,如今人体器官移植显已成为治病救人不可缺少的一项技术。为了推进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上海,深圳等地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全国性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器官移植给我们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关法律问题的出现。现行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依旧寥寥无几,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给不法分子留下大量的法律空白。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缓慢,并没有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解决不了器官移植日新月异的诸多问题,从而导致越来越多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威胁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在大力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同时,也必须不断完善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问题,从而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器官移植环境,为挽救更多病患的生命而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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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科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54-59
20世纪以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因成为医学界临床治疗器官功能衰竭重症患者的有效手段而得以迅速开展。同时也使一直存在着的因器官需求短缺引发的管理无法可依、器官非法交易等问题更加突出。国务院因此在2007年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定程度上为立法解决当下的器官移植问题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供需矛盾。就器官移植的供体权益而论,条例对人体部分器官移植,应当鼓励供者自愿捐献、受者自主补偿或亲属之间互助行为;对人体整体器官移植,应当在明令禁止同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或者增加生命预嘱内容;对器官供给管理,应当明确伦理学优先原则和伦理委员会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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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据国际惯例,施行人体器官无偿捐献制度,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社会公众器官捐献积极性不高,陷入器官捐献
窘境,其原因之一在于器官供体的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在坚持人体器官无偿捐献制度前提下,从经济补偿、精神褒奖和社会
保障三个维度,探索构建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机制,对器官供体相关权利予以保障,提高社会公众捐献积极性,推动器官移植技
术的应用与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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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澎 《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5):56-59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其主要功能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人权保障要真正得以实现则依赖于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其中违宪审查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违宪审查是实现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违宪审查和人权保障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学理关联,只有通过实施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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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36-41
实施紧急状态往往会带来对于宪法所确认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冲击 ,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在宪法中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不但赋予实施紧急状态以宪法依据 ,也应为在紧急状态之下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从而进一步丰富我国宪法的人权内涵。 相似文献
12.
马振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20-23
近代中国人权观念只是对西方人权观念的移植。然而人权观念在近代中国的发轫、发展却有自己特殊的逻辑。在西方属于价值理性范畴的人权观念,在近代中国则被视为追求现实目标的一种工具理性。当人权被视为一种工具理性时,其价值内涵就很容易融化于社会改造或革命实践中而被忽略甚至被舍弃。近代中国现实救亡与思想启蒙之间的内在紧张,淹没了人权的价值意义,也导致对人权观念的追求始终只存在于少数知识分子的口中和笔下。而对于大多数民众而言,并没有引起真正的人权觉醒和人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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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9-14
群体性事件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应重视通过权利的救济来解决。法治、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十分密切。公民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和救济,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在宽容、平等的条件下,坚持人权保障的理念,用法治的标准来救济缺失的权利,和谐社会的建构才有基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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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炜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58-65
大多数情况下,善意地解释和实施WTO规定,并考虑相关的国际人权法以及例外规定的援引,将足以协调WTO法和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在国际人权法和WTO协定之间冲突难以避免的罕见情况下,专家组应裁定国际人权法对WTO法没有直接的效力,因为专家组不能作出任何可能增加或减损“适用协定”的裁决,而应该由国家来解决WTO贸易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一国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措施,尽管不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得到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国将免除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责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获取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个法庭中被关于国家责任的规则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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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佑武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16-21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因其内在的固有缺陷对公民基本人权也造成一定的侵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我国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要求相背离,而且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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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红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1):93-96
人权保障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人权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标准。程序正义能限制权力、实现实体性人权、确认并保护程序性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从人权保障看,当前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程序法制,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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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文战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1):3-9,27
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实现,是联合国许多文件宣示的人权教育目标,也是所有国家和人民共同肩负的使命。普遍人权文化的建立有助于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行,也具有重要的道义、法律和文化基础。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应当积极开展人权教育,并借助其他必要措施,促进普遍人权文化的建立。在这一领域,中国政府和民间力量应该也能够作出重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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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三代人权论"谈起,指出人权学说有一个发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人权"虽然是一个近代西方的概念,但是人权作为一种实存和理念无论在古代希腊和古代中国即已存在.中西人权观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都是建立在人性论、"自然论"基础之上,都反对君权专制和暴政.不过,中西人权观也有明显的区别,即西方人权观是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而中国的人权观是与"王道"相结合的;西方人权观的核心是"人",而中国人权观的核心是"民";西方人权观与法制相结合,中国的人权观与人治相结合.具有现代性的第三代人权观则强调"人类人1权",它既吸收了中西人权观的合理因素,又超越了传统的中西人权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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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因其特殊性,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出现诸多的难点,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在法治的正常状态下不仅会失去司法的保障,而且还会受到司法自身的侵害。然而,人权司法保障是无条件的,再大的困难也要克服。民族关系、统一的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化和司法“自治”等方面在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容易出现司法漏洞,损害人权。消除人权司法保障的隐患,是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社会发展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