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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现有保险相关法规不健全,以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诈保骗赔等是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那么,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保险调查人制度,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保险合同中承保、理赔方式等则可防范保险的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2.
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现有保险相关法规不健全,以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诈保骗赔等是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那么,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保险调查人制度,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保险合同中承保、理赔方式等则可防范保险的道德风险。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完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凤宁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38-42
我国现行海上责任保险立法过于简略,不仅存在诸多争议,操作性也不强,因而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立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上,涉及到责任保险一般性的规定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而关于海上责任保险的特殊部分应在《海商法》中予以规范。在保赔保险方面,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组织的地位和资格,同时还应修改《海商法》,将保赔保险纳入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4.
保险业作为社会运行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比如,在上海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沪上保险业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推出信保绿色通道、快赔先赔、信保融资、普惠金融等多项服务举措用金融力量助力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稳产保供。 相似文献
5.
论保险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海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3):71-73,81
在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无效制度不很完善.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使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全部或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基于保险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原因外,保险法还应当对其有特别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高薏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2):64-66
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两个概念,关系到保险合同订立的有效性和保险理赔的可能性.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 相似文献
7.
余乙卉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77-79,84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向他保险人保险的保险合同。它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与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相区别。再保险合同一方面离不开原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则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的。在性质上,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彭丽容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7-51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属性,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中的一种,具有合同之相对性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参与人有其特殊性,缔约时的信息义务告知人的特定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均不改变相对性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属性,合同相对性在整个合同法理论占据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9.
臧兴东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0(2):22-26
本文探讨了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复保险、保险利益以及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 ,指出了现行保险法中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0.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但是,关于保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由于人身保险保费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相似文献
11.
刘沛佩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1):39-43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12.
从告知义务法理依据分析入手,论证其法理依据应为诚实信用原则,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内容、途径出发,提出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人还应包含被保险人,其履行内容中应列明告知之重要事项,履行途径上应采用书面询问主义立法形式。从分析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构成出发,提出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应以区分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制定要以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为基本原则,提出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加以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3.
王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84
关于《海商法》和《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原则上应适用该法第184条解决,但本条规定的原则在对具体纠纷的适用中仍时常产生争议。文章在比较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的若干规定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关系的基础上,讨论了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影响,认为保险人以违反《海商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拒赔应以有效行使解除权为条件,《海商法》中海上航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不适用,以及《海商法》应在《保险法》基础上补充规定第三方受害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权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各国规定不一。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保险法》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的不同理解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从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出发,进而再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解决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中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孙文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6):44-48
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下对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关注有其必要性。《公司法》应当对民法与公司法的主从关系作出明定。《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诚信的规定应当删除,其关于无偿取得票据的规定以及《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有待修正。《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和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规定,应遵循合同法的原理予以修正,其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和某些冗言性的规定则应当删除。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事合同 ,具有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性 ;保险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其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钟尉华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0(5):35-39,94
国内外有学者认为 ,受益人仅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则不可能有。我国《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也是相互矛盾的。在实际生活中 ,财产保险合同是存在受益人的 ,应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8.
缴洁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4)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鉴于团体保险的特殊性,建议我国《保险法》应当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员工基于劳动或者雇用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明确人身保险利益的存续时间;赋予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不可滥用,既要公平又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19.
籍雁东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6):64-67
保险合同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保险法律在保险合同解释方面的规定却不很完善.法院、仲裁机构在解释实践中,不能准确平衡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介于此情况,本文试通过阐释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比较英美、大陆两大法系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参考众学者观点,论述完善我国保险合同解释体系的必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李理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53-57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对于非消费性保险合同、续保的保险合同、个别协商条款、非责任免除条款、法定免责条款,保险人勿须履行主动说明义务。当前最重要的是促进保险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二是促进责任免除条款说明方式的实质化。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其法律后果仍应维持不产生效力的现行规定,而不宜引入国外的冷静观察期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