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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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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体现党对老干部的关怀,省委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共同下发文件至各地、市具体执行。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一、193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的行政13级及其以上的离休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的行政13级及其以上,1982年底以前担任过副厅级职务的离休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 二、符合上述条件被批准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从1997年5月起,每人每月增发50元离休费。新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相似文献   

2.
政策与法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生活待遇的问题问:易地安置离休干部能否执行接受安置地区自行规定的生活待遇项目?答:199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答复天津市有关部门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时明确指出,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的规定,原则上是指全国统一规定的项目,除国家规定按本人原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的以外,均按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执行;并指出,近年来,由于各地自行制定了一些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确实给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工作带来…  相似文献   

3.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几个生活待遇问题 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怎样执行? 问: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同类人员离休金平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均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及补贴办法。但今年2月28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晋人工字[2000]18号文件《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统一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没有提到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问题。请问,我们省直属企业的离休人员的补贴应怎样执行呢?  相似文献   

4.
《老友》2002,(12)
各设区市劳动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落到实处,省厅研究制  相似文献   

5.
为了体现党对老干部的关怀,省委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共同下发文件至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具体执行。  相似文献   

6.
政策问答     
何谓老干部特需费? 特需费标准是多少? 问:我们几人是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我们想了解一下有关特需费的问题,请解答。 河津 老智等 答:这个问题好多老读者都关心,现一并解答。 关于特需费,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即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这项费用  相似文献   

7.
问: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如何执行晋政办发(2000)12号文件,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发离退休费? 省直 老王 答:根据晋政办发(2000)12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每人  相似文献   

8.
问:我是一名退休干部,听说最近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规定,请问是否有此事?答:确有此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近几年不断有调整。我省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  相似文献   

9.
《老友》2005,(5)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为了更好地从生活上关心照顾离休干部,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委老干部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出省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看病用药使用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药品目录》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经省公费医疗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其医药费报销实行随到随报。由省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落实。  相似文献   

10.
政策问答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国家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问题 问:2001年上半年,随着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时也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对我们企业的离休人员有相当的政策吗? 答:2001年5月18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61号),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同类人员离休金平衡问题的通知》(晋劳险字  相似文献   

11.
问:我是一个离休干部,因几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我每年都要去孩子那儿住段时间,请问,我是否可以报销探亲路费? 答: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费用自理。从以上规定看,您离休后可以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另外,您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职工规定的探亲待遇。按照国发[1981]36号文件公布的《国…  相似文献   

12.
政策问答     
“扩大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不受年龄限制 问:我是某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听说我省下发了文件,扩大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心里很高兴。可一问有关领导,说是还有年龄限制,必须得7O周岁以上,还说这个文件企业不执行。请问,这位领导答复得对吗? 吕梁 郝中天 答:老郝同志及所有关心这个问题的其他读者,由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晋人险字[1995]133号文件,对扩大离休干部护理费是这样规定的,即:  相似文献   

13.
政策问答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离休干部护理费有何规定? 问:从报刊上得知,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问题,省老干部领导小组去年11月24日就定了,但至令还未执行。请问,这项补贴从什么时候发放,标准是多少?  相似文献   

14.
《老友》2006,(5)
赣办字[2006]8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3月10日  相似文献   

15.
《老友》2005,(6)
江西省级统冒公费医疗覃受单位:根据省政府对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个部门《关于解决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看病用药等问题的清示》(赣老字[2004]36号文)的批复意见精神,现就省级统管公费医疗普通离休干部体检、选择门诊定点就医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由省保健委组织安排,享受省级统管公费医疗的普通离休干部每年体检一次,其费用由省公医办与体检医院单独结算。  相似文献   

16.
运城市委老干部局在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建立"十有"关怀离休干部机制,不断提升离休干部服务水平。思想有引领。及时征订、入户投递党报党刊,组织身体条件允许的老同志观摩重点工程项目、参加重要活动,对不便参加集中学习的离休干部,由专人负责、送学上门,让离休干部及时了解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待遇有保障。全面检查离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及省委、市委出台的有关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生活补贴标准、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离休干部政策待遇落实"零差错"。  相似文献   

17.
《老友》2009,(10):32-32
赣组字[2009]58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提高部  相似文献   

18.
《老友》2003,(8)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  相似文献   

19.
问:听说我省最近发文,调整接受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收费标准,请具体解答。 太原 胡万一 答:经研究,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1995年10月11日,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晋老字[1995]49号)决定调整我省接受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收费标准。具体规定有以下几项:  相似文献   

20.
《老友》2005,(2)
最近,有部分读者来信询问离休干部瘫痪期间享受护理费的有关政策。1996年我省赣财社字[1996]第100号文件对这个问题已作了明文规定:因公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提高到100元。199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又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6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现刊登如下,以资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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