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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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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特区终审权来自我国宪法与作为宪法特别法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该权力具有权威独立性、特别宪法程序性、终审范围有限性等宪法特性。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这些特性及两地法系背景差异性认识的不足,引发了特区终审权的宪法失范。时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中“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之含义,亦可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7月1日至5日在北京举行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这一起草工作历时四年零八个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制定的。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在香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十一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从法律理论上研究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宪法规定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解释机构以外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解释的案例 ,尽管为非宪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但仍构成活的解释案例。经验地描述这些解释案例的地位、性质与作用 ,分析它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 ,有助于理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 ,也有助于理解中国宪法、法律解释制度的实际情况。这些“活的宪法解释”案例的方法、程序、效力 ,在规范的宪法解释、法律解释制度最终确立之前 ,将继续存在。研究这些不为人们了解的“活的宪法解释” ,是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实施与法律解释制度实际情况的重要部分 ,有助于全面的、正确地理解中国法律实施的实际状况和法律解释的现状  相似文献   

4.
基本法修改具有三层意义上的"空间",即"用尽基本法解释方法"、"基本法修改在制度和程序上的空间是开放的"以及"基本法修改的时机",基本法修改从法理和基本法实践的两个角度来看都具有自身的正当性。基本法修改是一种有限修改,必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既定的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法律限制",同时,应当关注与"可以试行的方向"相关的重要问题。基本法与基本法附件修改程序的不一致可能引发的基本法解释与基本法修改之间的逻辑矛盾,应当由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对基本法附件的专项修改权,否则就会引发基本法修改实践不可克服的制度悖论。  相似文献   

5.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赋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审查权。时隔不久的1951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了宪法审查的“第一案”。该案涉及联邦议会根据基本法第118条通过的涉及巴登、符腾堡-巴登、和符腾堡-霍亨左伦三州区划调整的《区域调整法》的合宪性问题。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解释和判决方法上大胆借鉴美国经验:但与美国违宪审查第一案相比,联邦宪法法院也汲取学说和判例之菁华创造出独特的宪法解释和适用原则,为德国宪法审查原理和方法的发展拉开了序幕,被称为德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德国的宪法审查“第一案”对正在孕育中的我国宪法审查制度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  相似文献   

6.
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主权而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和事务,直接或间接行使的管辖、统治、治理的权力。全面管治权是基于《宪法》和两部《基本法》之规范,归纳和总结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上的权力关系。全面管治权综合了“管辖权”之法律属性与“治权”之政治意涵,兼具法理基础、规范依据与宪制需要。一国两制语境下,中央依主权,将部分管治权之权力行使权授权给特别行政区,形成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全面管治权是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本源。  相似文献   

7.
中央出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任,在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通过第23条将国家安全立法权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却迟迟未完成该项立法,导致对香港社会存在的有损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言行无法进行有效惩戒。在此情况下,全国人大可以凭借宪法第31条赋予的监督权和立法权,收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授权,径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专门性立法,这种立法与列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不同,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无须列于附件三,而是可以直接实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解释制度由宪法解释制度、港、澳基本法解释制度与普通法律解释制度等构成,它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及“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力图从实证的角度分析我国立法解释制度之所以存在与发展的原因,认为我国宪法中所蕴涵的“人民主权”、“民主集中”、“权力监督”等几大原则是立法解释制度的宪法法理依据,对如何完善立法解释制度作出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参考域外司法保护模式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语境,我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的保护路径应为:依照宪法制定一部人权基本法,实现宪法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变,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通过对该部人权基本法中的“未列举权利条款”和相关条款的解释,实现对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充分地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对实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重要的意义;(2)将为解决澳门、台湾问题在法律上提供一个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3)在国际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今世界上国与国之间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还是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规定的香港的政治、民主制度对国内的政治、民主制度的完善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宣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对源自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观的接受,实则是承继了根本法之观念。高级法观念自古希腊始即贯穿于西方法文化传统之始终,我国宪法的高级法地位既是一种宣告,同时还以宪法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实证化。在我国,如何实施宪法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其具体路径可借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刚果金案中主动向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释法的实践经验;同时,在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不变之前提下,对相关制度与程序做补充完善,以适应宪法实施的需求。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中国大陆现行涉外婚姻家庭法对特定的涉外身份领域的立法空白,基于现实需要,在中国大陆运用"直接适用的法",即直接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或司法判例,解决特定涉外身份领域的民事法律冲突,符合法的目标价值、形式价值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直接适用的法"是解决特定的涉外身份领域民事法律冲突不可缺少的补充办法。  相似文献   

13.
《欧盟宪法条约》自2004年由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签署后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它的诞生是欧洲一体化演变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在内容上包含许多创新之处,如在机构改革方面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专职欧盟外长,缩小欧盟委员会的规模和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在决策表决制度上采取"双重多数表决机制"等;在权力分配方面特别重视保持权力平衡。但它也存在条文冗长、分散、不方便适用等缺陷。由于内容的特殊性,《欧盟宪法条约》将在国家主权理论、国际法主体以及国际条约法等方面对国际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推动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尽管在表决过程中,《欧盟宪法条约》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是从长远来看,无论未来的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名称,欧盟将不会停止其制宪活动。  相似文献   

14.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依据国情,借鉴外国,最终形成现今的机制。内地与香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域,法律解释制度相异,内地由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其基本特征归纳为:唯一性、界限性、约束性、咨询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三次释法,形态多样,样式不一,但有其共性。"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构想和事业,解释机制难免有不尽完善之处。它不损害香港法制,而是回归后香港施行法治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征体现在普适性、程序严格、不得相抵触三个方面,据此可引出三个问题,即宪法为何应被遵守?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法律抵触宪法无效?凭借独创的“纯粹法理论”在宪法学领域作出不可湮磨贡献的凯尔森,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宪法应当被遵守是因为其效力来源于“基础规范”;程序更严格是对“实质宪法”的形式化的要求;“法律抵触宪法无效”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陈述。以上解答便代表了凯尔森对宪法效力问题的核心观点,即其纯粹法理论下的宪法效力观,希望籍此能将纯粹法理论的合理内核融入当今宪法学理论研究之中,使“规范性”得到更多的重视。  相似文献   

16.
当前,社会各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限度问题正在开展新一轮反思。针对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行为,学界的称谓千差万别,主要有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等。从语言逻辑关系和刑法条文规范表达的角度看,“特殊防卫”的称谓更符合第3款关于防卫限度的特殊规定。第3款内容在实质侧面受正当防卫认识、防卫限度要件的约制,在形式侧面符合规范用语的体系表达,不是第1、2款内容的拟制性规定,而是提示性规定。防卫的权利性质受权威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国家范式的影响。在我国弱的权威主义和法律家长主义的影响下,特殊防卫带有明显的义务性质,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17.
目前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含义与属性存在一定认识上的矛盾与疏漏,对其适用方式也缺乏较为清晰的论述。从相关理论概述、规范属性、调整方式等方面出发,将“直接适用的法”界定为某些国内实体法上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适用的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经济法的属性。“直接适用的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其价值和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在个案中,应由法官依职权和自由裁量,通过实质判定的方式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18.
“职权法定”原则最初是一项行政法原则,但根据依法治国的法治要求,“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职权宪定”的要求,所以,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都适用“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职权宪定”和“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要求,全国人大也不得随意越权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行使的包括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职权.鉴于“司法职权”的概念已经成为法治实践中的政策熟语,但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加以体现,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及早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将“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职权”的概念写入宪法,以确保“职权宪定”原则得到彻底的遵循.  相似文献   

19.
从条约法角度评“死刑不引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为引渡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均承诺对被引渡人不适用死刑。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然而中国宪法却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以致我国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以遵循。因此,我国法院在审判被引渡人时,面临着遵守国际条约还是服从国内立法的两难选择,我国应当完善有关立法,尽快填补上位法规定的空白,以妥善处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0.
马克思早期自由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伊壁鸠鲁的原子论,马克思从伊壁鸠鲁的抽象个别性和自由主体的普遍性出发,提出了将自由理论转变为实践力量的命题。自由是人的本质这个命题不仅进一步论证了自由的普遍性,而且说明了符合人本性的自由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人的自然礼物。自由的实现以合乎法的规律性的法典和只服从法律的法官所操控的司法为前提,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思想自由来说,它既没有法庭,也没有法典,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限制人民的思想自由,就是在扼杀国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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