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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人管理人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使得破产管理成为一项新兴而又极具吸引力的非诉讼业务,许多律师事务所对该业务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业务周期长,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等因素又使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充分了解该制度,如何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成功代理这一新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注意一些执业要点,并要注意从事该项业务的风险点。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3.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和破产财产受托人说,但是都有缺陷.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破产法>应根据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说,改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报酬制度,并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创新例,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的最终能否实现。然依循破产利益制衡机制,适宜以特殊机构来厘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方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及其职业化发展。据此,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为视角,细致地考察管理人的权责利一体化的法律规制,包括管理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报酬取得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系列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然而我国现行破产清算人制度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型”色彩,存在称谓不统一、职责权限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本文着重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临时破产管理人的设立、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剖析,提出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新破产法虽然摆脱了行政之手,却赋予了法院过多的权力,导致法院在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上发生错位。基于破产程序非诉讼法律属性的原理,人民法院不宜在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而应是中立、独立的裁判者、监督者。我国可考虑建立政府破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人协会来理顺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明确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权、赋予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报酬以及费用等事项的决定权,来理顺法院与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实为债务人企业在破产重整阶段的受托监护人。“受托”二字指称是破产管理人代表着债务人企业股东、债权人等关系人的利益。只不过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委托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管理的委托;而是对困境中的“企业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监护。  相似文献   

8.
破产管理人既要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破产管理人的决定直接影响到破产双方法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进行和终结,是紧紧地与破产管理人联系在一起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有利于现实诸多问题的解决。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实务上看,还能减少破产程序中的阻力,使破产程序更为顺畅。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 ,其组织形式与其职能不相符合 ,存在严重失误。其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经济生活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对破产法性质认识的偏差。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破产立法 ,应将清算组改为破产管理人。国外立法中管理人原则上由自然人个人充任的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破产清算工作要求。能够进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人和合伙事务所可以成为破产管理人 ,这有利于提高清算管理的质量 ,健全破产清算程序的制约机制。破产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 ,但债权人会议可依法定程序要求予以更换。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应有别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和律师的诉讼代理费 ,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相似文献   

10.
市场退出是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有助于维护农村金融安全,保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的规定过于简单,行政干预过度且缺乏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应根据互助社发放农业贷款比例的高低,灵活适用市场退出标准;从破产程序、申请主体以及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清算人等方面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破产制度;通过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等,加强风险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自制订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以来,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极大推动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但是这一过程仍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规定的严谨性。本文以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为核心,分别分析了美国法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中值得借鉴的法律规定,并在对比下提出了我国破产管理人薪酬制度发展的建议和想法。  相似文献   

12.
关于跨国银行破产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立法,在实践中法院受理跨国银行破产案件时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做法。研究如何加强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防范跨国银行利用避税港进行恶意资产转移以及跨境破产程序的多国合作,对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信息知情权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通过梳理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跨国银行破产国外和我国的案例,各国应加强合作,作出立法间的协调,以保证各国在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启动程序、管理人、抵消权、优先权等制度方面尽量减少差异,以尽到对债权人的最大平等保护;同时也应建立起跨国银行破产法律体系,包括对银行破产的专门立法以及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的承认与合作,探讨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3.
企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通过对各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评析,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破产受托人的学说更具有合理性,指出我国新《破产法》立法应以破产受托人定位破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选任和职责问题的比较研究 ,提出在我国破产法中应尽早建立临时财产管理人制度 ;认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选任程序有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更加公平的消偿 ;期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教育 ,促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真正尽职尽责地做好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工作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的效力体现于相对人陷入破产时,其所担保的请求权仍能在法律上得到履行。但这一立法目的却未曾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得到体现,该法第18条并未限制管理人的选择权,致使预告登记的目的因破产程序启动而落空。对此,我们认为应采取目的性限缩解释,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来自于单务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义务已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尽管管理人对此不能行使选择权,该请求权也应得到继续履行。预告登记担保的债法请求权不同于取回权和别除权,也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是为了保持债法请求权的继续履行,其行使结果根据预告登记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并根据其各自效力发挥着抵御破产风险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10):18-19
<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17.
从其法律地位上说,我国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体现。债权人委员会不是破产程序的必设机关,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它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从其与管理人的关系上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8.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中全新的制度,这注定其还有待完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要严格限制条件,未来管理人的选任应以竞争方式为主,应创设破产基金作为管理人报酬的保障,管理人责任体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明确化,要成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人协会,发挥对管理人的制约功能。  相似文献   

19.
在归纳国内外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性质的学说基础上,对这些学说进行了比较评析,并对破产管理人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任职条件的立法以及对我国《破产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人任职条件规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20.
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致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受损的,应承担间接致损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以以保护债务人财产为目的进行类型化分类。为吸引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侵权责任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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