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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欧盟在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专属权能,并在国际投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受到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以及投资仲裁对欧盟公共政策、法律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下,欧盟一方面在新订立的投资协定中加快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改革,另一方面也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使用“当地救济”来解决投资争议以减少负面影响。而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可能赋予国际投资协定以直接效力,这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使用当地救济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CETA投资章节是欧盟签署的第一部国际投资条约,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代表了欧盟在该机制构建上的立场,是我国制定中国-欧盟BIT谈判策略的重要参照。与中加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ETA更加复杂全面,包含若干以往投资条约没有的新规则,主旨在于给予国家对机制更强的影响和控制。其中多数创新可为中欧BIT所采纳,对部分新规则的作用和价值则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斟酌。  相似文献   

3.
中国与欧盟的投资协定谈判逐渐成熟,中欧间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的目标也不再遥远。但由于地区间政治、文化等差异,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也面临诸多阻碍,劳工标准便是其中之一。我国部分自由贸易协定虽纳入劳工标准,但均为原则性条款。《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为欧盟首个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也为欧盟与亚洲地区国家签订的首个协定,以其劳工标准具备涵盖多个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建立永久性合作机制等特点而具有创新性。可为后期我国与欧盟或他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及提升国内劳动立法带来重大启示。  相似文献   

4.
《科托努协定》原定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为保证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伙伴关系的持续发展,双方于2018年9月开启《科托努协定》续订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均认为《科托努协定》的积极成果应予以保留,并在后续协定的内容更新、秉持的原则和目标以及框架设计等方面存在共识。但由于非洲是非加太国家中起主导性作用的群体,其与欧盟在非盟角色、移民问题、贸易投资以及援助资金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后续协定被迫延期推出。《科托努协定》续订谈判遇阻反映出欧盟之困,非洲之兴,非加太国家之限,国际环境之变等多层次多方面的问题。欧非关系亦在谈判中呈现出非盟地位上升、非洲自主性增强、欧盟对非政策政治导向弱化,趋向务实以及欧盟仍注重发展援助,附带条件更加隐蔽等特征。未来,双方将继续关注贸易投资、和平安全及移民问题,公共卫生、气候变化和数字化转型的合作也将得到推进。受新冠疫情影响,欧非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强,后续协定的影响力或将下降。  相似文献   

5.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2013年欧盟与美国启动《欧盟与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和投资协议》(TTIP)谈判。从TTIP谈判的背景、难点以及近10年欧美经贸关系看,该谈判的提出有其政治、经济、对外战略方面的考量。谈判的难点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数据跨境流动和隐私保护、食品与医疗、数据交易标准、行业监管合作、服务市场开放、政府采购等方面。虽然党派之争中止了谈判,但重开谈判完全可能,因为TTIP对双边的好处一目了然:减免双方关税,降低或消除非关税壁垒,推动跨大西洋的区域分工,将扩大美欧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高标准、新兴产业规则的制定、国有企业全球标准、产业技术与安全标准的统一,将影响美欧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协议签订并影响到WTO原有的规则;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巩固美国与欧盟的战略伙伴关系。该协定对中国的影响不可忽视:协定一旦达成、实施不仅将对中国产生一定的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将削弱中国在国际新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影响力,一些规则将可能遏制中国经济发展的势头,阻碍中国梦的实现。面对挑战,中国已经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除此外,中国还应注重国内经济建设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协定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发展到今天已经开始运用。而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公正公平待遇的规定存在三种类型,由于我国对外签订的新式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仲裁机制采用了几乎毫无限制的模式,这使得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存在讼累的风险,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正公平待遇条款要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9.
为探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能够释放多大的发展潜力,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签订背景和中国外资结构进行分析,对《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前景和挑战进行研究。研究认为,欧盟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流出地和外资流入国,双边投资的潜力巨大,《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就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和争端解决方面作出规定,有利于中国加快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市场,形成更为有效的全面开放格局,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革新,形成规模经济,以开放促进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我为主、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 有助于欧盟构建中欧双方可持续发展的投资关系,平衡双方的投资和贸易关系,使欧盟国家企业业务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增强中欧的政治互信,减轻了欧盟国家面临的“美国冲击”。面对国际政治问题的影响,中国需要稳步推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规定,表明自身态度,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坚持以对话弥合分歧,以谈判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10.
欧盟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积极参与者,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问题。《里斯本条约》的生效有利于原有问题的解决,表现在欧盟正式取得了法律人格以欧盟名义缔结条约,提升了气候变化政策在欧盟内部的一体化程度,组织机构上也有利于欧盟更好地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  相似文献   

11.
晚近,以条约为基础的、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备受质疑,而其监督机制的改革备受关注。继美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之后,欧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设计了国际投资仲裁初审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基于确保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等考量因素,国际投资仲裁上诉仲裁庭运作面对的问题仍需逐步解决。我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及其多边化问题,使之助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在美欧先后爆发经济危机以及内部压力和外部趋势的影响下,欧盟"国际投资条约(IIA)"政策与实践从比较偏重投资者保护转向了更加平衡投资者正当权益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规制权的范式。欧盟IIA政策与实践在公平与公正待遇(FET)、最惠国待遇(MFN)、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ISD)解决方面具有重要创新:其FET体现了合理的宽泛性、确定性、一致性和灵活性,其MFN确保了IIA代际更新不受阻碍,其ISD解决机制体现了跨国公法属性。欧盟IIA政策与实践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IIA政策与实践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中国应制定新一代IIA范本,并积极引领推动建立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多边投资机制。  相似文献   

1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重视为成员国提供积极高效和公开透明的争端解决办法,并以独立章节形式将争端解决机制固化下来。RCEP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专家组(裁判庭)仲裁等争端解决办法,是一种将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多维度解决模式,也是一种多样性包容和渐进式改革的有效尝试,这些机制创新传递出更加互惠共赢的积极信号。但RCEP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ISDS谈判也尚未完成,将对我国的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行业造成影响和冲击。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中国应大力推动缩小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不适用范围,积极参与RCEP中ISDS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并提前评估后续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或争端。  相似文献   

14.
"人权条款"是欧盟对外人权政策的法律工具之一,反映了欧盟对外关系的"人权导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共体在缔约时将"人权条款"纳入双边国际协定已成惯例。在实践中,"人权条款"成为第三国与欧盟谈判缔约的先决条件,通过"积极措施"的引导和"消极措施"的制裁,欧盟顺利地对外推行其人权理念。欧盟对外关系中的"人权条款"代表了西方国家利用国际法规则开展人权外交的典型,发展中国家实力上的弱势决定了"人权条款"本质上不具有对等性。在正确认识"人权条款"的现状、本质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应以较为审慎和务实的态度与欧盟谈判《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  相似文献   

15.
欧盟在TTIP草案中设置的间接征收条款主要采取了兼具行为效果与行为目的理论模式。该种模式并没有对构成间接征收要素中的合理期待、比例原则、透明度等关键问题进行规定。只有在充分认识欧盟提出的间接征收模式缺陷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完善中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间接征收条款。同时,经济效益理论与风险承担理论对于完善间接征收的补偿条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能更好地对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进行平衡。《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是对间接征收规定得较为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结合欧盟的TTIP草案,还有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6.
针对海外投资者的转股行为会导致投资者在该东道国外资法中所定义的投资者身份发生变化、带来投资风险的问题,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选取了13个国家的外资基本法、单行法或外资相关法律法规等,分析其在境外投资转股处理中的不同模式,以及投资者进行配合检查与登记申报、规定该类转股等行为,并对13个国家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研究。研究认为,大多数投资协定尊重东道国国内法对于外国投资者身份变化问题的认定,投资者在境外间接转股或海外投资时应注重满足东道国法律对于外资股权变动的批准和登记要求,对于间接转股可能带来的外资法使用变化保持敏感,注意避免被认定为法律规避或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存在威胁;中国投资者应注重对于东道国内相关法律在身份转股方面的合规工作,配合中国其他相关规定和辅助保险类措施,遵守双边投资协定中不同的待遇和争议解决规定,降低或防范外资转股身份变动问题为海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7.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传统上美国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签订高标准的投资协定。晚近,随着NAFTA的生效,美国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诉至国际仲裁庭。针对国际投资实践对东道国利益的漠视,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开始转型,注意平衡投资者权利与东道国利益。中国是世界上资本输入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吸取美国国际投资协定发展的经验,保护中国国家利益不受外国投资者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WTO内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是否在WTO内谈判制定新的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争议颇多。主要争议在于分析欧盟、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依据若干客观标准总结在WTO体系内进行多边投资规则谈判的利与弊,其有利之处在于广泛的国际社会参与、弥补现行双边投资条约的不足、保持相互依存关系的平衡等,其弊端在于WTO的投资规则难于与现行区域投资协定保持一致,发展中国家政府能力较弱等。但总的说来利大于弊。  相似文献   

19.
张华 《国际论坛》2011,(3):20-25,79,80
《里斯本条约》明确规定"欧盟应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由此结束了长期困扰欧盟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争论,预示着欧洲委员会和欧盟两大人权保护机制的一体化。欧盟的人权保护机制发展滞后,因而产生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呼声。欧洲法院出于维护欧盟法律体系自治性的需要,一度对加入问题持否定态度。实践中,欧洲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之间愈来愈密切的互动却又彰显欧盟加入的必要性。《里斯本条约》为欧盟的加入打开了法律之门,欧盟内部也将此提上工作议程,目前欧盟与欧洲委员会正在谈判加入协定。不过,从加入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和技术难题来看,完全实现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尚需时日。  相似文献   

20.
机构投资者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主要投资和投机主体,国际金融衍生品合约的不完全性导致需要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治理,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潜在的高风险特性和机构投资者与整个金融乃至经济体系的高关联性,使得机构投资者的内部治理是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的内部治理是一个合理的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和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问题,通过合理的产权安排以促进机构投资者以资源、知识和能力为基础的机构投资者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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