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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反诉区别于传统的反诉制度,其意指在原告诉被告的本诉中,本诉的被告利用反诉的形式单独对原告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诉讼,并将其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其核心价值在于,将诉讼第三人制度同传统反诉制度相结合,在对传统反诉主客观范围进行扩张解释的基础上,类推解释适用反诉制度,以此解决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问题。法国、德国在立法上或实务中,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第三人反诉制度的合法性。在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基础的考察,文章认为我国实有必要建立第三人反诉制度,以此拓宽第三人诉讼参与的渠道并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维权功能、预防功能、解纷功能、民主功能、司法功能等诸多功能,有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程序价值之实现。但该制度在类型设置上缺乏原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类型,同时对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保护也规范不周,对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制度运作上过于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作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未能获得应有体现和保障。为此,本文提出了确立原告型第三人制度、完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规范辅助型第三人制度以及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制度等修法建言。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5.
2001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代住权制度后,近13年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案件仅十余例。这些案件具有案件发生的稽查性,税务机关及稽查部门作为原告身份的特定性,纳税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资力的常态性,纳税人作为诉讼第三人的非正常经营性,纳税人作为诉讼第三人与其债务人即被告关系的复杂性,税务机关选择管辖的便捷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无奈性与补充性,税务机关代位权案件违法根源之行政思维性等特点,并暴露出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税务机关“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6.
环境举报是公众行使监督环境保护权的重要方式。环境举报人是否可以基于监督环境保护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理,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类型行政行为对环境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认为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举报,举报人因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因此,大量环境举报案件被排除司法审查,导致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目的不易实现,亦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根据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及权利必须救济的原则,该类诉请纳入司法审查确有必要。建议宽泛认定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对环境举报人产生的影响,重构原告资格认定的利害关系标准,确保必要范围内环境举报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7.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系统存在的制度缺陷与功能交叉问题更显突出,必须用系统论的眼光对其内部要素与结构做全盘的优化重构.将第三人诉讼参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对象——适格原告以一种简单实用、常人皆能操作的标准区分开来,取消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完善其各自功能,实现第三人事前与事后程序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是可以实现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实施,应当通过规范解读、实证考察、理论分析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具体研究方法,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研究。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从被诉行为、适格被告、救济客体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了初步界定,但在规范、实践及理论三重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仍呈现出对被诉行为的违法性要求过于严苛、对适格被告范围的理解与立法规定的诉讼类型不符、将"众多"个人利益简单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尚未将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风险"纳入救济范围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要科学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当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及合政策性标准,一是只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法行为在实质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只有当受侵害利益无法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等私益诉讼机制获得司法救济时,才有必要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留意政策倾向的价值维度,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对待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引,避免对案件范围的盲目扩大或不当缩减。具体而言,一是应将被诉行为的范围拓展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仅就被诉行为而言,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的诉讼类型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不属于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三是不能仅因受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就将其纳入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将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救济范围的实质性标准;四是为提前规避"实害"的发生,应当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那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现实威胁的、紧迫的、严重的、不及时制止可能产生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纳入该类诉讼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9.
1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 ,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 ,作裁决。但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产流转加快 ,人们交往范围扩大 ,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并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或者不是全部权利的享有者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从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相似文献   

10.
在学者提出我国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应处何种法律地位成为学者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股东代表诉讼与一般诉讼的不同,公司应有权选择自己参加或不参加诉讼,在选择参加时,对应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出现,一般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的辅助参加第三人或证人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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