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 毫秒
1.
纯经济损失是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无关的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大多数国家对于产品责任中产生的纯经济损失通过不同的方式给予了适度的保护。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和理论的考察分析可以发现,纯经济损失在我国有很大的生存空间,而构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保护制度则对我国立法完善及司法运作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纯经济损失是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无关的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大多数国家对于产品责任中产生的纯经济损失通过不同的方式给予了适度的保护。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司法和理论的考察分析可以发现,纯经济损失在我国有很大的生存空间,而构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保护制度则对我国立法完善及司法运作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国外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相对完善,有其独特的处理规制,而我国的赔偿规则尚不健全,可以从适当扩张合同责任、重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完善类型化赔偿规则等方面规范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以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实现我国现有产品责任制度的正确适用尚需解决如下问题,首先,明确产品严格责任排除救济的范围不仅包括缺陷产品自身价值的减损,尚包括附随于该缺陷产品有形损害的继发性损失,比如修理费用和丧失的营业利润损失。其次,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导致的纯经济损失可得适用产品严格责任。最后,明确经营者仍得适用严格责任救济其他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5.
纯经济损失概念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纯经济损失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它是对传统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修正,对于充分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纯经济损失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探讨纯经济损失的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产品自伤案件中导致缺陷产品自身价值的减损以及维修等费用,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在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我国虽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是此类损害亦不能基于侵权法获得赔偿。而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在两大法系中均存在通过不同方式突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先例。  相似文献   

7.
8.
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不仅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理论焦点,而且成为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缺陷产品所致的纯经济损失案件已在我国崭露头角,我国法院对该类损失的保护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然而立法的缺失却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不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立法资源还是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部门应当尽快明确具体地确立相关的立法,为产品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提供合理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9.
对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德国法在这个问题上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的责任排除规则,但英美法和德国法又分别采取过失侵权行为类型化和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对责任排除规则进行突破。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0.
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履职过程中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完成当事人之委托事务。律师的过失履职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因过失履职所致损失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在司法实务上,律师过失履职致损案件呈现出过失履行非诉法律服务和过失履行诉讼法律服务两大类型。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应回归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或《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规制。律师过失履职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因过失履职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金钱上的不利益,而不宜过度扩张。在见证遗嘱无效型案件场合,选择侵权诉由时,应依据继承人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来确定损失数额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1.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赔偿范围的大小,也影响着索赔人是否获得合理的赔偿。对于其赔偿标准,我国立法的操作性不强,而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可预见性”、“直接性”、“全面赔偿”等标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了“近因性”原则。在与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对此,我国的立法可以在借鉴并吸收域外立法关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有益成分的基础上,建立合理近因性的赔偿标准,确立其考虑的因素,明确赔偿标准的证明内容,从而规范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使索赔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纯粹经济损失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调整纯粹经济损失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类型及与其他损失区别的探究,结合国外纯粹经济损失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制和案件处理的现实考察,重构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等方面对我国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详细介绍了对于取向硅钢高温退火隔离剂用氧化镁的性能要求,以及氧化镁涂液中的添加剂和添加元素对高温退火过程中硅酸镁玻璃膜底层的形成、二次再结晶和对最终成品磁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中国民法视野中的纯经济损失——兼评我国的研究现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纯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是加诸于受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具有独立性、无形性和直接性的特征。纯经济损失概念的创制和理论的展开主要是为了将此类损害纳入一般不予赔偿的范围。在现有损害分类体系中,纯经济损失可归属于财产上损害。纯经济损失的主要类型有不实陈述案型、挖断电缆案型、遗嘱案型、油污案型和公共设施损害案型。学者们常提及的其它纯经济损失类型如产品责任类型、物之使用不能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雇员和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类型、合同法领域的纯经济损失类型等.可以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获得解决。我国学者对中国纯经济损失处理模式和纯经济损失的类型化给予了全面的关注.而且开始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例进行纯经济损失理论分析.也进行了立法层次的思考。《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以将纯经济损失整合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在侵权责任立法时。应考虑纯经济损失的基础性规范与具体类型的规范相结合。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制度尽管最早由法学家主张,但实则一个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法学等众多学科知识的命题。本文从法经济学的交叉点上考量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以明辨其功用。  相似文献   

17.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