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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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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兴起背景下,部分WTO成员扩大安全例外条款适用范围的问题日益凸显。WTO争端解决实践确立了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援引该条款行为的管辖权,并就"基本安全利益"及"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适用作出阐述,对规制该条款的扩张适用具有积极作用。但WTO争端解决实践仍未形成对成员自裁决权的有效约束,非传统安全的适用问题尚待厘清,同时缺乏对成员措施实施的"必要性"审查,使安全例外条款仍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为更好地解决部分成员任意扩张适用安全例外条款的问题,中国应积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第三方意见,建议其在与该条款有关的案件中采用严格的解释方法,并推动成员在WTO改革中对条款文本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整体上的强制性.《公约》构建了司法管辖、仲裁管辖和辅助管辖等多元异质性强制管辖,架构了前置程序、识别程序、初步程序和审裁程序等多重次序性强制程序.针对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端单方强推的国际仲裁,我们可以立足于争端强制解决机制的多元异质性与多重次序性,让《公约》机制为我所用,为中国所持的“双不”立场提供清晰的国际法注解,寻求中国主权维护之策,并为日后类似侵蚀中国主权的行为提供预防性立场注解,以赢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应利用初步程序,坚持前置程序理据,对仲裁法庭受案提出反对主张,利用对事管辖和时间效力阐明仲裁法庭无管辖权的法理所在,利用裁决属性搁置可能的不利裁决,以维护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3.
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是否符合"同类规则"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范围的同类性、内容的一致性、待遇标准的等同性、价值的趋同性等方面均不能满足"同类规则"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因此,在条约表述不明的情形下,不应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程序性的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由于许多双边投资(基础)条约中使用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结果导致在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方面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了授予国与受惠国之外的第三方签订的条约,即更加优惠于基础条约中所提供的待遇,并对授予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最惠国待遇条款"究竟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事项,笔者发现不确定性的根源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措辞的模糊性。为此,文章深入研究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并指出为避免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将我国置于不利地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对策:第一,明确将争端解决程序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十年间,沿线国直接投资数额显著增加、投资结构持续多元化,但也有若干项目由于投资者和当地政府矛盾而被迫中断。“一带一路”是和平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可以效仿国内法中的强制调解制度,通过引入程序上的强制性来扩大调解在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发挥其比投资仲裁更为经济、灵活、有助于合作关系修复的优势。强制调解制度并不会改变调解作为ADR自愿性的本质特征,和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双方同意。“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引入强制调解制度时,应该选择适当的路径,明确适用范围,综合考虑磋商、仲裁、东道国法院诉讼等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劣,通过程序规则衔接,着眼于一整套高效、灵活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WTO货物贸易协定(GATT)第20条和服务贸易协定(GATS)第14条均涉及到公共道德问题,各国可依据公共道德的理由而豁免该国在GATT或GATS下承担的部分义务。通过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个协定下公共道德的含义不尽相同,GATS中公共道德的含义及适用条件都要严格于GATT关于公共道德的规定,将两者等量齐观,有失偏颇。在涉及货物贸易的中美文化产品争端一案中,WTO专家组将涉及服务贸易的美国博彩服务案中对GATS第14条(a)"公共道德"的界定复制适用,认为GATT与GATS中的公共道德含义相同,这给中国在该案中援引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的例外"为文化产品进口争议措施进行辩护造成困难。  相似文献   

7.
强制医疗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针对实施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适用的特殊刑事实体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是强制医疗措施正确适用的保障。强制医疗的性质及特点决定其在提起的条件、主体、时期、方式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通常我们所使用的普通诉讼程序。依法规范强制医疗程序,从机制上保证依法正确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是有效制止和预防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一个由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组成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一般程序兼具包含交换意见和一般调解的非强制性程序,以及包含强制仲裁、强制司法裁决和强制调解的强制性程序。该机制还设定了特殊程序以解决由深海海底开采、快速释放被扣押船舶和船员,以及裁定临时措施事项引发的特殊争端。在我国与相邻国家海洋争端日益尖锐的今天,明晰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对于妥善解决海洋争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弥补学术研究不足以及澄清媒体误解,都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从国际海洋争端机制的适用范围入手,着重探讨该机制的内容建构与运行特征,并对其效力进行评述。  相似文献   

9.
自我判断保留由美国在1946年接受国际法院任意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首次提出,该保留将其政府认为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排除在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外,现今仍有5个国家对任择条款作出该项保留。对自我判断保留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国际法院在过去的实践中从未做出过正面回应的判决,学者以及法官意见对该保留持有不同的态度。自我判断条款并不直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影响法院对援引该条款的国家适用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动条款的发展趋势已越来越显见,具体表现为:涉劳动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在数量上不断攀升,缔约国家结构上更加多元,劳动条款内容上愈益丰富,"差异化"特征逐步显明。"强制型"模式和"友好型"模式是区域贸易协定中劳动条款发展的主要模式,各具特点。"强制型"模式下,劳动条款争端适用包含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并已付诸实践;"友好型"模式下,缔约方在劳动领域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劳动条款争端不适用一般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采取政府磋商和审查等"友好型"的解决办法。我国纳入劳动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不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应转变观念,在未来区域贸易协定中更多地纳入劳动条款;制定更丰富的条款内容,强调差异化、合作性;警惕发达国家将劳动条款与贸易过度挂钩,防止以贸易制裁方法解决劳工问题。  相似文献   

11.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应实践需要而产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最佳实践做法,虽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但却被仲裁参与方广泛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填补了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规则等"硬法"的漏洞,有助于提升仲裁程序的效率,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同化发展,并为仲裁程序监督提供合理的参考标准.中国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充分注意到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软法"的积极价值,在未来改革中国仲裁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程序"软法"的价值及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3.
中国新刑诉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在法解释学上,尚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对于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要件,应当作如下解释,即只有属于瑕疵证据的物证、书证才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属于非法证据的则应直接排除。非法取得的笔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属于广义的实物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取证程序规定;取证主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的构成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从实体上判断非法取证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从程序上判断是否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对于非法物证、书证排除规则,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引入毒树之果原则,并附带设置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14.
宋岩 《国际论坛》2013,(2):48-54,80,81
2012年11月19日,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作出判决,最终主要依据有效控制规则支持了哥伦比亚的主张。这是国际法院对领土问题作出实质判决的第14个案件,也是最终适用有效控制规则解决的第6个案件。国际法院在本判决中对有效控制规则进行了解释和适用,相关问题包括条约、保持占有原则和有效控制规则的效力和适用顺序,关键日期的意义,有效控制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国际司法实践对管理领土、巩固国家主权以及和平解决领土争端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世贸组织协议的组成部分,《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调整作用。而世贸组织对"欧盟和美国牛肉案"的裁决,提供了SPS协定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范例;同时也以创造性的解释实质上发展了SPS协定。  相似文献   

16.
对于动词情状类型的研究由来已久。Vendle把情状类型分为状态(state)、活动(activity)、结束(accomplishment)、达成(achievement)四种类型,简洁明晰,易于操作。动词根据其内部是否同质、是否具有伸缩性以及重复性分为"有界"和"无界"两类。而动词的情状类型和界性是密切相关的两种属性,将两者结合是一种可以广泛适用于语法现象解释的研究方法,例如解释数量词对语法结构的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17.
《南都学坛》2015,(6):75-78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及11项相关顶层设计的出台,传统诉讼和传统仲裁根本无力应对这一局面,只有顺应社会发展,积极大力发展"互联网+争端解决方式",也即以网上仲裁为核心的网上争端解决方式(ODR),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争端。具体应从电子文本的书面认同、统一可仲裁性规定、拓展网上仲裁效力范围、设立网上仲裁机构的信用标志等方面入手,构建适应我国电子商务争端解决快捷性和便捷性的要求,符合国际通行的网上仲裁程序标准,并提供适应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专门通过了一项立法解释。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应是"私利性"和"擅自支配性"的统一。对该立法解释的适用应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19.
现行WTO规则下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授权WTO成员可以采取单边措施以维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对于国家安全例外,WTO规则规定得较为模糊,这使得成员在援引适用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中的基本国家安全利益并非普通的产业安全利益,其认定标准更为严格。适用国家安全例外需在程序上进行制约。具言之,需明确成员国对国家安全例外的援引前提,并突出适当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在国家安全例外中的适用。此外,需强化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家安全例外纠纷的监督与规范,并通过补偿机制敦促成员方审慎适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北极例外”条款赋予北极航道沿海国在冰封区域的特别控制权,因其与北极航道密切相关而受得广泛关注,但在解释和适用中存在争议。在解释上,第234条的适用范围和“冰封区域”的界定应采取狭义解释,沿海国权利范围应以折中解释中的“法条文义限制说”为界限。在适用上,第234条与《极地规则》在适用中相互影响且相互补充,俄罗斯、加拿大、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第234条的立场和适用条件大不相同。北极航道是中国对外经贸网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可以通过坚持正确立场、加强国际合作、强化科研主导3个方面合理应对第234条在解释和适用中的分歧,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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