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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分析——兼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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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群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4):54-58
我国传统的刑法犯罪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但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因此,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采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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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公众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危害后果又往往具有多种因素交合的特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难以被司法机关及公众所觉察和知晓.而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对行为人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及后果,必须持有罪过的心态,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无罪过就不存在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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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对象的认识 ,主要观点可概括为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表现形式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犯罪客体 ,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有对象。因此犯罪对象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性要件 ,它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本文试图通过对犯罪对象的深入分析 ,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 ,以求教于同行。一、犯罪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犯罪对象是由犯罪主体选择所决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物。犯罪行为总是要通过犯罪对象来实现其对社会的危害。因此 ,在刑法分则条文中 ,大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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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曼媛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14(6):70-72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我国在《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法》作为劳动权的专门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劳动权的内容和法律保护。《刑法》将严重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并且对不同的行为确定了不同的罪名 ,通过规定侵犯劳动权犯罪的权利范围、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和主观罪过的种类 ,把公民劳动权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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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类型的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一般都十分隐蔽,常常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关于这类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依据我国新刑法的条文规定并结合实践经验,对挪用公款犯罪进行更为准确的认定,能够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会给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查处和惩治这种犯罪行为带来便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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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4):81-83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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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4)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这一行为方式。这种犯罪行为具体包括的要素有: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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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对情感型罪过的准确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罪过理论的语境中,一些犯罪的罪过形式得不到准确妥当的说明,甚至无从说明。对罪过的说明应当与我们对它的道义谴责相一致,并且不能忽略行为人的情感因素。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之中,必须严格区分情感动机和罪过情感。本文对情感型罪过的三种类型及其罪过因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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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犯罪定义。依照这个定义,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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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就从原则上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为重要。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和某些提法谈几点意见,以求得到指正。一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科学的犯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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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性犯罪是在感情冲动或者情感冷漠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才得到实施的犯罪.非理性犯罪的本质可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从犯罪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背景,即引起非理性犯罪发生的情感动机或情感背景.根据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的性质,非理性犯罪可以划分为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情感罪过,即非理性犯罪过程中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态度.依据行为人情感罪过的强烈程度,非理性犯罪可划分为痴狂型犯罪、痛快型犯罪、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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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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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行为,而行为是可以分解的。犯罪行为分解出来的具体行为,有的具有犯罪性即属于犯罪行为,有的则具有违法性即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时空性和质量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是时空变化和质量互变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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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