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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2.
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形态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构造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选取一条符合当下交易实践需求的法律关系解释进路,是化解有追索权保理案件中裁判分歧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同时,为消除担保权构造下隐性担保对交易安全的危害,第768条将保理的登记对抗规则隐含在发生多重保理时保理人的权利顺位规则之中。此外,《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保理人可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解释难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相似文献   

4.
井崇任  杨权梅 《理论界》2013,(3):179-184
保理业务是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结算和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而事实上,以商业银行为运作主体的这种模式并不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还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阻碍保理业务,为提供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民间保理得不到有效监管等。文章从保理业务的内涵出发,在对比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保理业务发展水平,分析我国保理业务量与国内外贸易规模后,发现我国的保理业务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在对比国外和国内相关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发展模式之后,作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逐步放松政策,允许设立非银行类的保理机构,保证多元机构参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  相似文献   

5.
张良 《中州学刊》2006,(5):93-95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对债权让与有关的理论、制度、规则及其经济上的机能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债权的表见让与、债权的二重让与以及将来债权的让与作出明确规定,以促使具有天然流动性格的债权成为市场融资的利器,缓和并改善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活中资金周转的窘境。  相似文献   

6.
债权转让通知在债权转让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其效力受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内容、形式以及时间的影响,并同诉讼时效密切相关。典型国家和地区债权转让立法,以及《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等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应用实践表明,我国大陆地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债权转让立法应承认一定条件下债权受让人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并可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债权转让登记制度以增强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推动债权流转,发挥保理等新兴支付方式的效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但关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适用。笔者通过本文让与通知加以剖析,对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薄认识,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债权转让制度能够更合理地实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力  姜惠 《河南社会科学》2003,11(6):102-103
国际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之一。我国开展保理业务应做到:采用双保理和明保理的方式利用保理业务,拓宽业务范围;重视信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积极促进现代保理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明确市场定位,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理从业人员队伍;促进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供应商前手卖方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所有权保留可能会影响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冲突,谁将享有优先权?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对抗第三方,将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保理商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状态.反之,过分强调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不恰当地消弱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担保功能.当前,关于此项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在冲突解决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保留公示、善意诚信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具体解决路径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以及不要求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国际保理中保理商的风险与防范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保理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证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过于繁琐的程序问题,也克服了托收方式对于卖方来说过大的风险问题。因而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业务量与日俱增。然而,坏账等国际贸易的风险依然存在,只是转由保理商来负担。本文以国内外国际保理理论为基础,从国际保理的商业实践出发,分别从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两方面结合具体的案例详细论述了其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我国保理商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应该着重于以下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完善保理商的风险内控机制;发展保理市场,建立保理的联动机制。  相似文献   

11.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功能。目前境外保理商在国内开展跨境保理业务尚存在法律壁垒,我国保理商应抓紧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并对国际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除了要坚持出口商品高品质、低价格的优势外,结算方式的选择也成为了竞争的有效手段。随着世界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服务逐渐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流。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务虽然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予以研究,有利于推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有利于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快速稳定发展,有利于扩大我国在全球保理业务的市场份额。  相似文献   

13.
李莉莎 《兰州学刊》2005,(5):204-206
当第三人介入债权让与中时,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是促进债权财产化和增强其让与性的当然内容.本文引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着重分析了债权的连续让与和重复让与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4.
保理业务运用于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已证实了其在转移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负担、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方面的有效性.然而,中国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概念解析及企业运用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优势的分析,结合我国企业运用保理业务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总结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着受理单位不专业、办理模式单一、过度重视企业抵押品、服务的对象范围狭小、权利界定不明等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刘平  李伟 《天府新论》2004,(Z1):79-80
当前,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发展滞后.从分析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需求与供给的特点入手,探讨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因素.  相似文献   

16.
让与担保是由学说、判例发展而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凭借着应用场景广泛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迅速在担保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成文化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阻碍能够进行缓和;三是担保权构成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契合现行物权法体系。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应抓住历史机遇,将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现立法成文化。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卜威 《理论界》2006,(2):209-210
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不能满足业务的需要。综合性的现代保理业务在原有保理业务基础之上演变而生,成为当今主要服务于国际贸易的业务形式。于是,对国际保理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在总结各种国际保理法律基础学说的基础之上,结合《国际保理公约》的具体规定,认为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服务方式,其法律基础不能用现有的某种制度或理论一概加以限定,而只能在保理业务基本分类的基础之上,对当事选择的不同业务类型采取不同的法律基础定位。  相似文献   

18.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限制条件,排除这些条件,债权转让始生效力,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较好地平衡了转让的内部和外部效力,兼顾了转让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宜在立法和实践中借鉴他国做法,进一步缩小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尤其在资产证券化等一揽子转让中,宜简化公示模式,以更好地促进债权流通.  相似文献   

19.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20.
本文通过对国内中小外贸企业现状的分析,认为中小外贸企业可借助国际保理业务化解融资难、信用管理缺乏、外汇风险以及金融风暴对外贸企业影响等难题,金融风暴的袭击对中国中小外贸企业打击甚大,借助对国际保理业务以及国际保理目前所面临的问题的研究,提出如何改善、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状况,对中小外贸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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