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43-148
酌定不起诉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对其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间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层次结构。"犯罪情节轻微"对应的刑罚量应限定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且不存在从严或从重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包括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两种情形,对此应分别判断。"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被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原则上应予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作出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3.
唐鸣  刘安正 《江汉论坛》2023,(2):129-136
宪法和法律对我国两种直接选举都规定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的原则。一直以来,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高于选民资格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但近年来,村(居)委会选举却对这一原则予以变通,政策法律法规实际规定了或倾向于规定候选人高于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资格条件。为排除和避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成员候选人乃至成员,应当修改刑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当然适用于一切刑事处罚执行期间;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从而使得在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上两种直接选举能够达至统一。  相似文献   

4.
相对不起诉涵盖范围的有限性和适用条件的概括性、模糊性加之适用程序的繁琐制约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割裂开来判断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对于重罪案件,只要存在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与加强,使刑事和解取得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接的基础。刑事和解与不起诉之间有很好的互补关系,二者具有前因与后果、条件与结论的内在联系。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是转型时期科学发展观在公诉制度中的运用,更是国家对检察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科学考量,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5.
在定罪基础上,免刑(免予刑事处罚)是与判刑相对应的刑事处遇。当前“醉驾”实践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免刑比例偏低,刑罚投入巨大而刑罚效益却无明显改观的面相。重刑主义的盛行、理论的分歧和司法机制和环境是掣肘“醉驾”免刑实践的诸多因素,而顺应司法现代化要求、缩减刑罚化的负效应和对抽象危险犯的妥协性正义,要求扩大“醉驾”免刑实践。扩大免刑实践需要根据刑法第37条的“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两个方面量刑情节进行实质性和系统性解读,并完善文书说理以搭建“醉驾”免刑司法综合实践平台。  相似文献   

6.
对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效果的讨论不能脱离刑事实定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可以通过阻却对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否定单位犯罪的成立。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虽不能阻却单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反映行为人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且在“双罚制”的背景下,这一从宽量刑情节理应能够惠及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在程序法层面,当企业事前的刑事合规阻却了单位犯罪的成立,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被作为自然人犯罪加以追诉。企业事后的刑事合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效果。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的撤销;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除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起诉外,对其他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但不能作出无罪裁判。  相似文献   

7.
审判,是刑事诉讼结案的唯一方式──对刑事诉讼法的一点修改建议宣明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就从原则上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为重要。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和某些提法谈几点意见,以求得到指正。一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科学的犯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  相似文献   

9.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刍议□彭咏《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这就给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就此谈谈不起诉案件的量化条件和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制约。不起诉的运用量化和基本条件对于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人提出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3种情况来划分。这过于笼统,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掌握。我们认为,应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和事实、证据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无罪不起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经审查不足以量刑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  相似文献   

11.
一个优越的刑罚制度,其重要性不仅需要通过刑事立法予以体现,而且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全面实现。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具有实际罪刑规定的条文共有100多条。其中附有死刑规定的条文有30多条(不包括某些根据加重处罚原则也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文)。这在整个犯罪总数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加上新的刑事政策对于各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不断提出“从重”的要求,使得死刑不  相似文献   

12.
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十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犯罪定义。依照这个定义,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信用卡犯罪也在我国出现,并日趋严重。为了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增加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及数额标准作出了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设专条(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作为犯罪予以刑事惩处的司法实践的起步较晚,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并加以处罚,有着重要的现实…  相似文献   

14.
牛忠志 《江西社会科学》2023,(9):152-164+208
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15.
杜文俊  陈超 《学术月刊》2023,(1):95-109
定罪免刑意味着对行为人仅宣告有罪,但并不实际予以刑罚处罚。我国定罪免刑机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社会危险性与人身危险性并重的条件,而双重条件的限制以及实体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对个案中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将行为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严重后果(自然惩罚)作为刑罚宽恕事由在域外立法及司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并且将之纳入定罪免刑机制具有刑事政策与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自然惩罚引入定罪免刑机制的本土化建构,在实体层面上对行为人遭受的严重后果内涵予以合理界定,同时从刑度和程度方面对自然惩罚免刑规则适用进行双重制约;在程序层面上以公共利益考量划分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判决之间界限,凸显自然惩罚免刑规则程序出罪的内在价值,从而为自然惩罚案件妥当处理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韩成军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6):61-71,219
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标准是侦查起诉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应对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进行准确界分。立法是司法实践的反映,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反映出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情节的认识,是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阶段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因而探讨其定罪情节在侦查起诉阶段的特征以及准确适用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也有利于从理论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研讨。我国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的追诉标准是缺乏一定操作性的。从刑法理论上看,深化侦办此类犯罪的细则研究,对于增强刑法分则相关罪刑条文的实务操作性,将罪刑原理融合到刑事司法活动中,促进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的与时俱进,有效地惩治和全面地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7,(4):206-213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化,总体而言是合理的。但对于替考行为,尤其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其犯罪化的合理性则有待商榷,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应当将替考行为有限非罪化,使刑法的规制聚焦于职业替考者,并把替考要约行为和一次性、偶发性轻微替考行为予以非罪化,代以行政处罚,从而实现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有机衔接,切实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论片面的对向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坤 《兰州学刊》2009,(7):134-136
片面的对向犯是指以存在双方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且刑法只规定处罚一方的犯罪形态。“可罚的规范目的说”能够说明对于片面的对向犯中对向性参与行为不可罚的根据。理论界对于《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和《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批判理论依据不足。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统一规定,导致<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刑事司法解释对聚众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犯罪存在困难.为使我国有关聚众犯罪的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和科学,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聚众犯罪的概念,统一聚众犯罪的行为方式,统一规定暴力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协调聚众犯罪的法定刑,扩大聚众犯罪的罪名范围等.  相似文献   

20.
王志祥  融昊 《齐鲁学刊》2022,(1):95-103
自醉驾行为入刑以来,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治理一直坚持普遍入罪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也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抵触,又会削弱刑法规范的权威性,还会带来相当规模的负面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将其向"合理分流"的方向调整。就合理分流刑事政策的贯彻而言,需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对于前者,在立法中需要恢复对醉驾行为的二元制制裁模式,在司法中需要依据现行刑法对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对于后者,需要以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主要的程序化出罪分流途径,并应当积极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对证据不足的醉驾案件予以程序化出罪处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