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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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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欧盟、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制度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商标权国际保护现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权国际保护的建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权立法状况并结合我国企业的商标权国际保护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的商标权国际保护制度,并通过各种形式为我国企业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2.
试析域名抢注与商标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分析了解决域名抢注与商标权的冲突法律现象,探讨了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原因,提出了解决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3.
商标权私权体系的完善是解决商标符号化与权利冲突的建设性方案.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商标权原始取得实行注册主义,同时注意协调商标权保护的正当性;商标权变动借鉴民法上绝对权公示的基本法理,采用公示公信原则;商标权限制采纳不可注册性与商标权限度的二元体系.不同的是,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法更倾向于商标的公益目标,商标权变动模式更注重管理,商标权限制更注重抽象概括,保护体系更倾向于英美法的解决方案.在在先权利、商标权变动、商标限制、商标保护等制度的设计上,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尚有相互借鉴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在商标权经济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商标侵权的风险是海外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模块。在分析朝鲜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曾经遭遇过的商标侵权教训,可以总结投资朝鲜过程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剖析其原因,并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5.
2008年以来,两岸关系迎来了和平发展的全新契机,两岸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甚为热络,在政策层面上已有所突破,但两岸特殊的历史机缘依然影响着两岸在高等教育领域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建议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应去政治化,建立两岸高等教育交流合作试验区,以学分互认推动学历的全面互认,创新交流合作模式,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6.
贾海洋  张小琳 《理论界》2007,(12):110-111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牌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意味着价值和财富,意味着销量和市场,甚至意味着整个企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在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在保护自己的商标时却面临诸多的问题,如被恶意抢注,合资中的品牌侵略,甚至被明目张胆地假冒,如何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大事。本文通过对国企商标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通过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以期为推动国企的发展以及品牌的建立和维护提供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7.
认证标志用以识别不同的认证标准组合体系,其法律属性为标志化的服务名称。认证标志要构成商标,必须是特定认证服务的专有名称,而非同类认证服务的通用名称。各国商标法对认证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集体商标权、证明商标权和普通商标权模式。证明商标本质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商标。应在保留和完善一些特殊规则的基础上,以服务商标的理念改造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以保护构成商标的认证标志。  相似文献   

8.
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存在品牌、商标意识不足的问题,生产和销售企业小而散、民族特色旅游商品仿冒严重、知名旅游商标对旅游商品的延伸不够,有必要加强“民族特征信物、标识”的商标申请,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姓名注册商标,依托民族旅游村寨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还应通过注册防御商标加强对商标抢注的应对,在实行惠益分享制度前提下,对重点企业和个人进行扶持,打造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的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9.
ECFA与两岸产业合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CFA是两岸签订的具有自由贸易协定性质的框架协议,它开启了两岸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发展的进程。协议中的,尤其是第六条"经济合作"议题中的适应了大陆经济影响力的变化对两岸产业合作的影响,改变了之前的合作状况,开创了两岸产业全面深化合作的新局面,并提供了深化两岸产业合作的可能路径——形成若干个有利于两岸产业提高竞争力的产业联盟,在此基础上"扩溢效应"进一步发挥,两岸经济合作逐渐深化。  相似文献   

10.
吴慧  商韬 《江淮论坛》2012,(5):121-129,193
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海峡两岸共同面临着南海和钓鱼岛争端。两岸无论在南海还是钓鱼岛问题上都持有基本一致的立场,也有过共同维护主权的历史。大陆地区的南海政策与钓鱼岛政策日渐积极和主动:台湾地区的政策曾经一度出现倒退,随着马英九的执政重新回复“正轨”。两岸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为主张主权和相关权利奠定了法理基础。两岸在“历史性水域”、太平岛的利用、钓鱼岛的行政建制、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存有广阔合作空间。两岸在维护海洋权益上谋求合作,符合两岸的根本利益,未来合作维护海洋权益的前景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1.
轩伟 《南方论刊》2007,(2):56-57
知识经济时代,对作为重要的私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在全球范围展开。尤其在我国加入WTO,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之后,知识产权问题变得炙手可热。本文从秀水街案入手,通过知识产权立法现状进而分析《商标法》的进步与存在的严重缺陷,透视我国知识保护现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求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2.
在“十二五”时期,作为生产性服务业的研发设计业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其发展直接决定着制造业能否转型升级.台湾的研发设计业历经数年发展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就,而ECFA的正式实施为两岸研发设计业提供了重大的契机和有力的保障,大陆应该在制定和完善专门鼓励研发设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具体灵活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开展两岸研发设计业的合作.  相似文献   

13.
两岸经济关系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多种初级的经济合作机制与模式,但这些机制与模式主要是由市场与利益杠杆作用自发形成的,非两岸官方积极主导与合作建立。本文就近年来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合作机制与模式以及业内人士对两岸经济合作模式的评估作如下综述。  相似文献   

14.
消费风险的分散可以通过在产出冲击发生之前由资本市场的平滑或依据过去的经验在冲击发生之后由借贷市场的平滑作出安排。通过Asdrubali的消费风险分担模型分析可以发现,两岸消费风险的平滑程度很低,尤其是资本市场的作用很小,借贷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大部分的消费风险无法通过市场分散。当前两岸金融合作已经取得一系列重大突破,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建议加快推进两岸金融一体化进程以实现两岸经济长期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15.
大陆与台湾共同推进两岸金融合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最根本的特征.在此宏观背景下,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加强经济交流与合作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人为的限制,目前两岸金融合作仍停留在间接、单向和低层次的阶段,这是与经济全球化趋势格格不入的,而且已成为制约两岸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经济全球化和两岸即将分别加入WTO的事实,海峡两岸应从两岸同胞的长远利益出发,携起手来积极推进两岸金融合作.  相似文献   

16.
两岸金融合作:现状与前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和其它民间交往的日益频繁,两岸金融合作和交流虽有所发展,但由于两岸政策性和技术性的限制,两岸金融合作存在很大的局限.随着两岸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两岸金融合作显露出良好的发展前景.未来,两岸应集中致力于两岸的金融监管合作,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与流通机制,鼓励两岸金融机构的相互参股和投资,积极做好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台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并适时建立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  相似文献   

17.
两岸农业合作博弈与绩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农业合作博弈主要受台湾农业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权重的影响。建立一个两岸全面经贸合作可置信的威胁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降低交易费用的措施,促进台湾农业合作由注重短期利益到长期利益的转变,是两岸农业经贸政策的重要选择;而台湾选择和内地进行农业整合将是提升自身农业的长期全球竞争力和绩效的主要方向。  相似文献   

18.
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当得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不当得利分为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与基于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典型形态,而侵害他人权益中的权益应包括商标权。不当得利的基本原理可用于商标权的民事救济,认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1)因侵害他人商标权而获得利益;(2)商标权人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其中,商标权由使用权和禁用权组成,侵害使用权所得利益包括合理的许可费和其他所得利益,侵害禁用权所得利益不应包括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商标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商标权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标权,侵害前者造成的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如商标权人商品销售量下降)和消极损失(如合理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侵害后者造成的损失只有消极损失。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升温,商标权的 网络生存也成为了议题。尤其是域名 权的出现,更使商标权的网络生存状况显得混乱而扑朔迷离。通过梳理商标权遭遇的网 络挑战及其与域名冲突的原因、表现,总结出网络商标权的特征、与域名权的区别,并为商 标权的网络生存保障提出了建议,以求有益于商标权的网上保护。  相似文献   

20.
尹红强 《河北学刊》2014,(2):144-147
本文认为商品通用名称经过商业宣传及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时可以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当然,商标专用权不可以滥用,在合理情形下应当允许非商标权人以非商标的形式在相关商品上合理使用该商标。为此,本文就防范注册商标转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给出了合理化的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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