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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复兴村5社农民肖锐,于2004年4月到重庆市涪陵区宏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每天基本工资32元+奖励工资,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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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消极怠工,业绩不佳,原告彭元芬被从部门经理降职为普通文员。但彭却对岗位调整不服,拒绝移交工作,还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单位——重庆锦艺硅材料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经济赔偿金、额外工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8000余元。2008年8月26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彭元芬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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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王某原系被告H市某纺织厂工人。2018年10月18日,被告单位以王某“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超过三天”为由作出违纪辞退通知书,并于次日通过保安将该通知书交给原告。原告对被告上述做法有异议,向H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后被告单位发现原告仍至被告单位员工宿舍浴室洗澡,便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保安,要求保安不允许原告进入公司。保安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公司门卫保安室办公桌上,同时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方还另粘贴一纸条,上面书写“特别提示同仁,此人已经被辞退,严禁再入厂区,各班密切留意,关注”。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纸条也已被从办公桌上取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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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原某粮食复制品加工厂职工
被告: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粮油购销管理站
原告余某是原某粮食复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职工.1 987年8月,原告因工作岗位安排问题与厂领导发生纠纷.厂领导通知其另找单位调走,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原告一直未上班在家休息至今.期间原告从未在厂里领到分文报酬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1 995年3月28日,加工厂以原告已离厂8年为由决定将其除名,该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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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制、开发、生产计算机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2中,双方就保守原告商业秘密达成了如下约定:被告必须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1年内,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将任何原告商业秘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给予任何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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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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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局自1984年7月开始,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邮政投递工作。1986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其短期培训,使其胜任委托工作,发给他标志服及劳动用品;被告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付给原告酬金33元;原告在担负投递工作后,组织关系、生活待遇、人身伤亡事故、生、老、病、死、残等均由其自己负责。此后,1999年9月1日、2002年9月1日、2003年9月1日双方共3次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其中2003年9月1日的协议书有效期至2004年9月1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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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省中药材公司干部 被告:某省中药材公司 1993年3月10日,原告陈某以单位分房不公为由与其妻一起到被告分房小组办公室吵闹,并闯入经理办公室,砍坏办公室桌子及门。事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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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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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生于1985年10月,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2002年3月,原告与某铸造公司签订自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3月2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002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右上肢不慎被钻床绞伤,2003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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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被告:李某被告:宁波某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炊具公司)被告李某原系原告电器公司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原告电器公司生产销售各类炊具、餐具等,被告炊具公司亦生产同类产品。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聘用合同》和《保密合同》。《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3年,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止,甲方(原告)聘请乙方(被告李某)从事技术工作;年基本工资3万元,以后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乙方20万元经济损失,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20万… 相似文献